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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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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优橙C座212室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网站详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简介

1997年10月,为规范和发展中国汽车售后市场,在“以自律求联合,以联合谋发展”的旗帜下,自发地成立“全国汽车配件市场联合会”。2002年,在全国工商联的关怀与领导下,在全国汽配市场联合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 d,=8XS3:8ux6:,U

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配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等部委开展了大量的“打击假冒”、“扶优限劣”活动,为促进行业发展起到很好的作用,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广泛认同。商会现已成为中国目前最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性汽摩配用品行业民间组织之一。现任会长王茂新。 B4+9FF3~,Qj7:,G

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现有200余家直属会员,基层会员20000余家,其中包括国内外汽摩配用品行业著名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专业市场以及北京、上海、广东、吉林、辽宁、浙江等二十几个省、市的五十余家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协会)。会员遍及全国各地,商会目前已与国内上千家的 主流汽车零部件生产厂、汽车用品生产厂、汽车维修设备生产厂等厂家建立了产品供应网络;并与上百家汽摩配及用品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及数万家汽摩配用品经销商结成强大的物流网络。为中国名优产品的推广、渠道的开发做了大量工作,并积极搭建产品进出口的贸易平台,得到行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在国内外同业中有着较高的知名度。 v8;4CT1=,Zi1.2Z

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直属的分支机构有:专家咨询委员会、全国汽配市场联合会、汽车用品专业委员会、制造业专业委员会、改装车专业委员会、摩托车专业委员会、微型车专业委员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皮卡(SUV)专业委员会、物流专业委员会、项目投资服务专业委员会、客车配件专业委员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筹建)、二手车专业委员会(筹建)。 w5-2sW3;8cq1?3R

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下设会员部、宣传部、服务部、经济部、办公室和财务室。商会办有杂志《中国汽摩配》 。 T3+,Ox1;9PX2+9D

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致力于推动中国汽车及零配件用品业的整体提升,商会是国家标准管理首批30个试点单位中唯一一家以民营经济为主的试点单位,目前与国家各部委合作制定出台了60余个行业标准,为行业营造更有利的制度环境空间。 P57pM,~9Yn6?5h

全国工商联汽摩配用品业商会每年主办两届全国汽配交易会,已经成为行业顶级盛会。商会非常重视国际交往和产品的进出口工作,每年都多次组织“中国汽车零部件考察团”赴国外进行考察和访问,并组织国内知名零部件生产企业赴国外参加行业展会;与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阿根廷、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东南亚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汽摩配同仁都建立了友好往来关系。 R53OZ26Iq6:6t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C3=4Si5.,sP1!3S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 y3?9zT2;1jR6-3I

第二条 本商会是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j3?1zG2:2tG6.6E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s3!2wP,9Xr,.1R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L2;6WF5~5cX4+7J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q7+9lr3;4gx1+5k

第二章 业务范围 K96GZ8.1Gu5~,N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X1+7lY3~6pm1+1y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n,+2PY5,Tc8:8d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u8.1Vd4;7Lq,!8X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K7:3Sj1?6Cf1=8j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k8!5Mp4:2VR9;2i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Q4!20i3-5yp6=9y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N3!3fJ9~2XQ9-,e

(七)其他。 N7!2mf4?5PP4=2c

第三章 会员 p9:1em2!4qE3~7P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s8;7gR53Sz1~8m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L7!6bp3+,JL9:60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H1,zk6?10r47y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R6+5wz2:70i2!9k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p6+5oB5!8Ar8~7D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d,.4yx6+4sq,:6j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u,.,wG5;3Zu1?4l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07-8Qt4.2Fh,;,t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y5?8Cc9-2fJ9!6i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Q5:7xe9;1cY9:2H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C6~,rp1-5Wv4~9I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u,=2SH9?1Eb4-9T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G3!6Tl6;8sl5.,H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V8+8Fu9;7sP4-2m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z8-8Bb7:9Lz9:5I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T1!7uM7;5pC2!,O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L7.6Hs8+5YY3=6G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t1;8Is8;6Zi7?1C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02.7eh,=1DJ7=6z

(六)其他。 k7+2u0,=9sx8=8k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N4=9XU2=6Bo6!7L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e8!4nB3;2W02?,d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Q,?5RB6;4cY91Z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M4.4Ht4-3BP3+1l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Y4?6kz49Tz,.5J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w9!5mI2:5PB5;4X

(六)其他。 s97mU2:6bI4-,n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f8+8OY3.1wf4-1R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f,+4at2~70h1;7f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B5=1SX,2rC3;5o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 n9!4EX5.3sB57b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l1!3jv7-9Pn,:2O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l9=5jO1:4Cx7-6r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G5=7PG6+3Mk21j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H8-,p03,fe6!8j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x5=,iQ5+2oo2-7q

(五)决定终止事宜; Y8-2bs,!,uP1=1k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G8;9ol81Pb8~,r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L,.1HW4.1aC9!8J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a7.2Qz,;,BA5;1i

(一)本章程的修改; i2=3DR5~1uz5=4D

(二)本商会的终止。 C6=9ob8+6IO1?,u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y6~9Vh3~7Xn6:9H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g1:,zQ7!5hu73D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w,+7Mh4!8q099g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w41CQ2:7Jb9;5n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o4!7wg,:4DO54o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r2.4tJ3:4Gs9~8J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k5;3zz7;7Ax,3P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k7:5nc72XE8!7J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L5:5Jh5?6mA1.2A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a7?9Sd4~8Mb7~4v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P7-,Ik4!4cR2;3C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E5.5oN7?9LW7:,d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I57qa4;1eJ2.5y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h5:4hh,!7qh21s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Z7!3GZ5?6AH2:,k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g4;7Oj6:2st,:4K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F14pC27EJ4:1B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k9.5WS,=5EO76S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t7?,Ko7-5OK,-3w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p66FK9=6eh,;9t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r6+1na8;,BU9=4g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S2!5kV7+,Hr1=4h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P,-,eB9:6Co5!3j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d,.3wx5=8CX9;80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03:9xP9?8nd7:5p

(五)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8.5Tr5!4ji2:4j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d9-8Oi6?2nY6.8D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4;7Fq6~2Jd,+1n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d1;,uo1;1Lq8.9a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l4;8Aa2;8jI,=3m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g9!4pi1;6hs1?8T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Z32By9:3HB2;9Y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M3;5XT8~2TG6:8F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g9?4Dr8~7xJ1+,O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e2?8tB1;2BV8!2S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n9.3Jn4+2Qt9!3t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09?3LS9?7cq5=80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r9~3lV9!9VI8=1u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C3:2bv9.1go,3n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D1?1CF9=1pr9-50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J8=6sg2.,eo7?8W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W7:9Ly2!5Xy,-3q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I3;1hU8!3XY8~6S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F65wU,.6PC4.4S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R7!3zW4~1jD4+1c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i6?9xA8:30P6-2A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F2?2Di9-9Dq5=8p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06-5vD9;3qr8!,Q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X1~5uL4!5H05-8p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o7-5sA5;2qo4:8O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M3:3gk5;3sq6.7V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034fI,!5Ld4;5l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全国工商联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f9-,LD6;5l09:8e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G5-9FS,?2AQ7.3T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l9+2OE3~6Ys5~4G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x7.7Mu4=6UX6!4H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J4~9dJ3=9qw5~,d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F,~8Ut7~8Rn12u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5+1af9:3np9?5y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l9.2FC7?9FB4=2a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e7-8Rj9!8Dr6:5k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W18RV,.5vT1-3L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a,~1KG2;8LX2=4K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B8;6Tv,+8kC8!5M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U8-9vf5!4Lw6;4B

第三十六条 罢免程序: X,?8is1+7lf7+9U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Q1~,Ls3-5mF5-2H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p7.2Qy9:8Hc3:7u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s9.1tc4~9NA92N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L2;,zv1:,ev,.7u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O4+5oJ9!6jW4:5P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s9-5Ew8=6DW6-,m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e3~7Ud1.9FZ1=2r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j64Eg6-4sf4+1v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e8-3Ld2;8OC9=8S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l1:4nP4+3n0,!3L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b3+5li3;3Cj,!8B

第五章 监事会 v3=8jA6=1AA3:6G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至2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y2:8if9=8Ca5;1u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H6.7UD1=1YH9;5U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t4-,TC9.9V06:8X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j3+2uE5=3mf2;3C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w4=4vx4.2UH6.2J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l,;3NA3~4WK7-,O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w,:3wy8=7VX5+9T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U,;7yV6;3Fb4!3U

第四十一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T2?2kq6;5YA7?2R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F,6NN5+4Dw9.8U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w4-7PI6.4uI1;4y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e4-6XE2:,tN1;2e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j,;9Qx9.8SW32c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纪要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S2+7Gr6~7yG6-5y

第四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f8?1Fu9.4Gl9.,S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08:4zm6+5Ft3?1A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C7~3cL9!8Nx1+4z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P7=2LW4~10h96D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H7+9fR16Bo2+5C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g5?4Xu9~5hO5+8i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o9-3zw7:5KO6~2i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B72qi4:1Jh65c

(一)会费; W9-8sy5.9xp1!6h

(二)捐赠; l7:8hg9?,qO2=1m

(三)政府资助; V9.,jg,-9Vj2!,l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y5;8Pb45Ws4!4j

(五)利息; h,;7ax4!7Jf5;5O

(六)其他合法收入。 r6;,ZV8!9fH8,y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备案。 A3:8jQ9;1tb,~9k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U1~5uw98ud2-8a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c9.1OV6.2cF3;4n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0,!8lo6:4LL4+5v

第五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l8.8ON9!7fJ2~,g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01~8lB,=,OY6=4u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K4;,Ld8=7Aw5!5X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H7!4wP4!1gv6=8b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l2;4ri7=8pK89k

第五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D,~4dx4~7FC68b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核准后生效。 T4.2WY,=9yr4:9C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v7.1Yo9:6lv6-2V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c44SU2+8AM89t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G5:5hN5:3ZA3=4a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q9.5cb2:6oM3!8q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n6=7TH7.9tv1!2Z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J6=7Mx7.8ip5;4s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G6.6KX6;7lL,2b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q6-3dD5?,yK8;6m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h,;5QK8:4Jd34f

第九章 附则 c7;5GS5.9zC6?,I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t1=6Df3.3c075O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Z3=9Tl3~8hO9?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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