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简介
新都院始建于1955年5月1日,系由新都县人民检察院和原新繁县人民检察院合并而成。“文革”期间新都县人民检察院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1978年8月9日,根据中共中央【1978】21号文件的规定重新组建,并于1987年12月1日启用新印章,挂牌办公,办公地点设在新都镇东街18号原检察机关旧址。1992年7月20日,新都县人民检察院迁至新都镇新广路194号。2008年12月,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迁至新都区香城北路181号现办公大楼办公。 s28qq3=,BH9;6b
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现有干部职工87人,员额制检察官19人。其中,设置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第一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知识产权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 S4-,jh,=4Gz7-1h
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能 Y72Yf6-6jh6+7u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承担综合性绩效考核相关工作。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本院计划财务管理、预决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组织人民监督员工作。 I8+2KN7.3Xc1.7h
(二)第一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B1=5gj2;8ZT6~,a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U1,lz4+,NE8?2h
(四)第三检察部(知识产权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K4-3HJ43zZ6:5x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q34Ob61Bj2.3n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受理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F4.6jG,.,kO5=6E
(七)综合业务部。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各类案件办案流程、办案质量、办案数据的统一、集中监管,统一组织对检察业务进行考评。负责本院检察技术、案件信息网络安全、办案过程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组织信息技术相关培训。 X6!2aC1?2Rn2?6g
(八)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司法警察执行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b9=5LH8=5xD1;80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委(办),按有关规定设置。 P1+8Rp37Wn,.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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