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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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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号(大坪中学正对面,重庆市红十字会机关内,202,203)

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网站详情

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简介

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基会”)是2012年12月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由原“重庆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会”更名而设立。重庆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会是2005年8月在时任重庆市委副书记、市长王鸿举的直接关心和指示下成立的。成立以后,受到历届市领导的关心支持。儿基会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注册,由重庆市红十字会主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4A级基金会。其宗旨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病患儿童,保护儿童的生命和健康。救助对象为年龄18岁以下重庆户籍家庭贫困或因病致贫家庭的病患儿童,具体包含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淋巴瘤、血友病、实体器官移植、危重呼吸疾病等大病儿童。符合条件的患儿家庭可通过定点医院、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或基金会项目部申请救助。 Y66GA6.8JD,.5M

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作为重庆市最早救助大病儿童的基金会之一,凭借透明规范的管理、高效的执行,赢得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基金会成立十七年以来共募集资金逾亿元,发放救助款9千余万元,救助大病患儿6千多人次,覆盖我市38个区县(自治县)及周边省市,是国家在大病儿童医疗保障体系上的有力补充,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o5-9IK2~1wl8!1L

各部门职责介绍

秘书处:理事会执行机构,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基金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k1=50c7.7PU2~1t

办公室(行政内勤事宜、财务事宜):秘书处下设机构,负责所有文件和文字资料的收发、制作、归档;所有对上级、对外部、对内部事务性工作的办理、接洽、接待;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招聘及员工辞退事务办理、劳动争议调处、证书及印章管理、劳动工资、劳工档案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添置、登记、处置、核销;内部考勤考核;理事会秘书及综合服务。负责年度成本和项目安排计划控制和预决算;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核和报销;工资支出审核、发放以及工资附加的解缴;财务报表制定提交,配合各种审计检查,财务档案的管理;项目性资金支出的终审把关及归档管理;账户与资金安全及保值增值。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y8=1iy3!8jC2.9z

项目部:秘书处下设机构,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实施对象的资料收集、审核、资金发放和资料整理归档、项目总结;项目救助的宣传解释、纠纷化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R78gS7;20Y,;9q

筹资宣传部:秘书处下设机构,负责基金会筹资规划编制、年度筹资方案制定;项目策划、争取与宣传推介;项目资金的募集和项目落地;项目及相关公关维护。负责外宣报道、网站维护管理、媒体对接;意识形态把关、宣传策划及舆情防控;宣传音像、文字资料的制作和整理归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t2+8wp4=4lc5-5k

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章程

(经2021年08月27日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X9?7nc9=2oF6!1f

2021年11月03日重庆市民政局批复核准) X,!9ky8=3Ba2=3d

第一章 总 则 W1=8SN3+6uI9?3Y

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重庆市儿童医疗救助基金会。 g18mg,.9IA1+7t

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公募基金会。 v4?5EV1!4OM18X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病患儿童,保护儿童的生命和健康。 u,1Vx5!5VK8:6o

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来源于人民政府资助、行政事业单位资助、企业公司及社会各界捐赠。 m9=6Vl1-9Ej1+3A

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红十字会。 t,5VC92Nx7-3G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号二层202、203、205、206房间和三层308房间。 y3~9uC9.,zx7?7k

第二章 业务范围 G6~5BD3;5Ml6?7D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N4+5oh8+2AU2!9B

(一)开展为救助病患儿童的宣传活动,包括有关预防和治疗儿童疾病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W27yO2:4Of1=,y

(二)开展病患儿童及儿童生存发展、健康状态、疾病防治的调查研究; j5+6we5!7RM6-4k

(三)实施对经济困难家庭18岁以下病患儿童的医疗费用资助; h4:5ir3;5Zg8?1t

(四)开展儿童青少年应急救护知识宣传; n2~4AG4:4dA1?5Q

(五) 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对救助病患儿童的资助; k41GE9:7wL,+,V

(六)利用基金开展合法、安全、有效的运作,使基金稳定增值。 p,!,nB5.8Nu2!4z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z440W9.3FL7?1Q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超过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Y5.7EO14wO9.9K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c9,me9!2yr6~1U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W,!6gI7-3kv3!7J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 N39vX8?6tJ5:5m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热心公益事业; q7-7Xk8=3Ov,=,X

(三)基金会主要赞助人或大额捐助者,基金会主要捐赠方的代表 ; i,:,mj3!3GX2.9U

(四)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基金会的法律法规,有一定资金运作能力和基金管理工作能力; w6:8wE3=3PH,~,u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i6~6Hx7:5QV55z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u6=,jD3:5EE1~3w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S4!8kO8;4Zl7;8Y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V6.1sf,?4Qj,;4k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G13ql,-2OR6:2l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r36NF4?8dy6-7T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V9?5iP5~1Tx1~9k

(二) 对基金会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J6;4VE5-3XC,:8h

(三) 对基金运作有建议权; q4+5eg4!9NF7?3j

(四) 有向本基金会反映收集的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L5:5rr3!9Dc8!,R

(五) 有执行理事会决议的义务; A5:3tq7+7gN9!6N

(六) 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发展的义务; p9;1Fg8.4ol4~8I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q7+,IC32KN5.5V

(一)制定、修改章程; w4!3qE5+5Db4~4T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X4!7YO,:4Pv8+4r

(三)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I7~1fx,=3FY6.1T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l73YE6:2qs1:3E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S9!7Xn8-8EV9?9I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s1?9iz8:9xj5;8w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o2-6xC2~9Vj1?30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M,-,Xo,+9rk4;2Y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I6:5HE8-2GO6=4h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d,?3Ej8+1IY6;8B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H6~3jh,=7jl1~1N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n3~8zI6-9it7!9b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N54nc5+9om2:,q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n9:8fc4+9Nd1+,S

(一)章程的修改; Z9!5oX2=,rb1?4x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c5!9XH9;4Iq8~4P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F3,TD,~2kT95e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c5;3Lp3;6Ri9.5y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F,=1kZ4~,me1;4F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h6?7Ve4-4OK9;8P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s9:9Fc,.4Ba3~4E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G,=2uw3?,Ph5;3J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a63RJ3?4qd9-7Y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Q8;8tI,?1zN7:7F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g1:2TU1+9Qr66d

第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O6=1oL1;9ax4;7u

监事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p4:4GV6!9ah7:2Y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w8:7Uj3-6Ql8;9e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G1~9el1-6EK9?2w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j55PR8~9YG9+4H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非专职理事和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费用。 E6;4QD65Hc3-4w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w55Qs9;1ZT3~,Z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R,.,vJ9=6Ax6!2C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n4;,0h91cC67F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A3+4ve6=7Kc3+,b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I7+,yl3:1gA2:5L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P3=8ep9?1xB4-5f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9xK5+5wj5:8f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V2+8VF9-8Lr7.2m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R1?3gB5;8Lv7:5q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C5:9aY9.6hG8:6g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v6+3oK9;9jX9?7R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t6+6VM5!2U0,=3P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Q8~3gO7;7sE2;8z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L53au4;4Gw3?5I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i1:4ZX2=6mc,-3u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R4+7HM6!7fU2.,k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g7=3az71cF6!2O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v5.5gj4.3ev7.8s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s5:9oq1,tv8,l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J96c08?9OE8~6E

(四)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M,.9Oj3~6JE71B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p9!,Ct1:3oy6;,b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e1.,HP52nP65j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E6?3Zw,.5Co6+4I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D2:4eC97Li1=9l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t,2KO9;1MW5.7i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x,=5MY7!7Vc7+3o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L,-7pw37FI,~3t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u6+4Ae3+3FM7;5v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n8~9wF,-9Ba3,G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A,?6Hh9=8Vs9+9u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U9?5Fo7?9vT27y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T1+1ZE6-8Si2;9n

(一)人民政府的资助; J,=1lA2.,Jg3?1n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r8.5tz9!5lg2!1B

(三)重大的投资收入; t8;2ka5!1hY1.7B

(四)基金利息的增值部分; y4.7Eq,=7yO1!8f

(五)其他合法收入。 Z6+1JU5?1Vs7.5S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M1,0X1-,MH9?4C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R92Ll83uM,!7J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c59FJ9+7hd98l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M6~6YE5!6zv5=8V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Q,=3Kn,~,GO1+7w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w9!7hj3+5tA1=9X

(一)救助重庆市经济困难家庭病患儿童,按标准资助其部分医疗费用; r2+8hD3?3ED42C

(二)重大投资项目。使本基金能够合法、安全、稳定地增值,以便救助更多的病患儿童。 U3!3FG,9AZ8~4J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c9=7pb9;9xo2+6t

(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每年的大型专项募捐活动; q8+,xS5+4bu41d

(二)捐赠款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项募捐活动; c9=8pV3,cU4!3y

(三)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活动; Y7:9Xm27pH7=1B

(四)购买10万元以上的国债、国库券项目; m2!7oR,-,ts,-1G

(五)其他在10万元以上合法、安全、收益稳定的投资项目。 D6:6KK,;8PE2=1A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A2:1QF7;8EK6.7C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B5!3OW5:4gG2~4H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薪金水平、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t5;3Xj1.4ij5.7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H7~3aI7!5Ik1:7W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P,?30L5-7Ad5:3E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u2:6pi41tq8=8Z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X9-8xI3;8BE2~7V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F74iE8;2fw8-5F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d2:,QB6;4eu5;7R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B17lG1;1uC6=4Y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v6+,Av7+2PU,+1w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J8;7eP5+3QA2~4F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H1.7pZ6=70f4!4V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Y6.7XV6?4jE,.7P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Y1~4Sg4?6Zu,?5G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B9~5yQ,-3Jw2.5R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J8-4ir1?5Lu2-4R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v,+2pT1-2WX7+3l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d35qB,.8HM5~3L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g5~4oD4:5IX52z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l,+6ck3=8Yj7.3A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D2-4Er5+90D3?1v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Q,;5qZ8?5OJ3?3D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h9~7lR6;2jy7!2M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W7+8ZV7?2xD4;4k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S4;4cc6!2wd3=9d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X1.6av8-9XP2-,F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G61XD2~5dH9-8h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w3+8Lj79VD,+2g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G1~4yK2?3pd1!1s

第五章 党建工作 g82ss8,kE44k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Y7.9pc,!9ru1+,f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j62Fk6:4yL8=2u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基金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L,.,eT2;9HY,.4R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基金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m4=5IC,+4YX5:9v

本基金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z6-3Eq9;2XK6;8c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I8-9Jr4:2BY71P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X4?5RP9;1YI45b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u3!,xb1;7Jb6;8X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C1~,dk1:2Vi4~,h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u9?8JN7;9Qu12Y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U5;4EI3?2QN5.40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R2;3Ma2.6eU8~9Z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x6+7sW6!8Yl4.7C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转交重庆市红十字会用于公益目的。 B8-8Js7=9MA7.1c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k9-6td8+4Tu8:3Q

第七章 章程修改 i4:3Tc6.1mw8~9B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t2=,nj2;3CW5.,I

第八章 附 则 n8;5Tl,+6aO6=2W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8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S1-3ZK5+9pp1-2f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H2.9dP3+1vJ4!,f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U3?2nL9;5SS1~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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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语学院有40余年办学历史,现设有英语(师范)、翻译、商务英语、法语4个本科专业,翻译研究中心、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2个研究中心。学院现有专任教师79人,教授4人,副教授22人,博士8人(含在读),90%以上教师具有硕士学位。其中硕士生导师3人,江西省重点学科带头人1人,江西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1人,江西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4人, 宜春市学科带头人1人,宜春市第五批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1人。

  • 西南大学药学院

    2006年4月,学校在合并组建初期,根据医药与大健康产业发展的社会需求,调整分属不同学院的药学和制药工程学科专业组建西南大学药学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云竹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