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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程造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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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常州市工程造价协会 ; 地址: 常州市中山路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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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程造价协会简介

常州市工程造价协会章程(2020年修改稿) m8-5jM7:2fw4;7i

目 录 s26Xx9.7yM2?8R

第一章 总则 g54qx,;7KW3+5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O1:3kR6~9yQ51L

第三章 会员 m7.9co32H04?3t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A7:7Mk5;5Uy52S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k5.6sJ8=,Cw9.5G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z6~,oP6-9Bo2+8i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a4-,sV5!,hd6.2U

第八章 附则 e6+6Bg8;8d02-3k

第一章 总 则 z59SS4~2ul5.2D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工程造价协会”,英译名为 Chang Zhou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T5;1Qm5~9Gr,;8t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州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教学、科研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b1:1kl9:9vS43I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Y8!3mb2~1sF2:,0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促进常州地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z7?30j14qx9-2u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S,?2Nc5!1vK8!5R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i9?,WK2!6or3+3n

第六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山路176号乙单元180号,邮编: 213000。 Q1.4nm,.1Ki5!3j

第二章 业务范围 O,5RE4=2Ko7~5e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K2~9MW5:9Br2;5L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政府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O,~7ho8;4or8?5x

(二)组织会员开展工程造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计价依据、计价规则等理论、政策、方法的调查与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C64Bd4.5wq3?6H

(三)组织会员之间进行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开展交流和协作活动,推荐和评选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成果。 h88vH6-5RL6~4t

(四)协助发行工程造价学术和造价信息刊物以及有关资料,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服务。 A1?7fx3~3If6;4k

(五)参与制定有关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标准、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m7;2Sx6:2lc78O

(六)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开展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进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程造价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管理。建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体系。 X3=2it8.2hD6!5M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工程造价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X,7Zf2!9yU6+1F

(八)与本会有关的其它业务。 a,!8hs1!9kz6!4X

第三章 会 员 a87iE2+9lS3;1r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U9;,Eg6:9Zf,.1v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自愿提出申请,本会秘书处初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可成为会员: w1-1XD1-1YQ1!,V

(一)单位会员 A4~8Xc2;2jQ9=2M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 F6!9Ex2~8Cp,-6r

2、各辖市(区)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国家机关及内设机构除外); j4~,CU1=7k085A

3、各行业协会、学会所属的与工程造价专业有关的组织。 A5?1rR7-7HG9-2k

(二)个人会员 x3?2rf46fY8=5W

1、从事与工程造价专业领域有关的业务骨干; U3=7td7-4mO1=3K

2、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者; V3;4QR8?5Jn7=4B

3、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科研、教育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D5~5mq65dO,~1W

4、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S3+1qX8?,CF5=4J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f35zY2?1MI81u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a1?9UE4.5Xm7=3C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a7=5el4=9Ex5,j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i5:7xK3-1iL9!8u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c7.70t6.8dR1;3w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w2!7Nb4~,Bz2-2b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W6.5Pv4;7v01!5S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r5=6RC2~6xc9;6e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K5!8xk7~1Nd8;9f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V3-1TB7-6tN4~9d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m2;,BC5:1WK7!9x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Y,~6HG7=7uh,?7M

(二)维护本会章程和权益; l6-2wi3.6zB2?,Z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w2=6Dp6=,fX7;5a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S,~6dm1!3vJ9!1z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s9:4Ue2=3CK7:6J

(六)向本会反映和提供工程造价有关信息、动态、资料,提出合理化建议; j5~2UO4~1kP5+9M

(七)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F7;6BF7?1WI5!3j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K1!3Ng,=1GC8.3E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s3:,tJ6.5Mj6:4A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u3;3re5:3wp7!6a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i,=3Ss7;9Qv57N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D9~2RI2!9lX1~,d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x5=9yo1=8xg6=1P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D5:2SK,+30q5-6r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f35iY1+1rl2+4U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机构人员; P,3Tk9!4bv7?7d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i5+4xq9-,vz,-,H

(六)决定终止事宜; j,=3BC,-9VI41Z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T8=8fJ54qf7!8B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常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G7~4kt2=5px6;6r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y4!,HM1!7wL7=5M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06=7jG,;7Fh,1t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A3.6Pg3+3CF8~6Q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团体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q7~4Xs6=4wh6!1N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u8+5v092eg5+8G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l1-1hS3+5aM3!3L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Y4+1gD6?8OB8?7R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N3~9CW1~4Om1+4y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s9+7ne6+3qP3~8r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X,9pc5-6MT5+8o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V2~8Wq5-9Sm5=3n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W4!4Bj3-1TH5,u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G8~8JB8+7nb7~8K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R,-4LY4,MC4.6O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n4~3bb3~9y07=,r

(七)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U5~8Gw1~4rX6!6m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T6~1Rb6+6bu6.3H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z9!2uM7:4mo9=8m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y4~7aK6-8pa4:3m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p7-7Gb3!5JY8?9h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O,=4Pu1;8Df,.7L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p4-2Ug9!6kh3~7X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W1!2Eh3.6qO7=4J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l1;4Rh6,Ny1:,E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Z,3ZW1!3yy59S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p5:5VO2~8aF3:,K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k7~6Vl1-4CV5+4A

(二)在工程造价或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c9.4zc,+8dA3!2h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G5~9F019xg9:9j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0,!4Gw1-,Up,8w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t,;3tV3-7tv2~5R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V4~,dU8~5Co4:,S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F2=,Sz16Pt,:4x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m1=2sK,=3UR6=9k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 U5:90O7.3Nd8+3a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f9?2zF,?5is4.6e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V1!1gt2=2sk9+9P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y,=1Ds6!2QO7+8N

(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o3;8oh8:,ZH9;7A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T7-5qM6=,Ms1-2j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m5-,sv86UG2;2J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t,;7QO8?2mb7~5H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A4;1JK4!9Ny2~3p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u4+8iX4?7xw4:8C

(四)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提交协会理事会决定; l3!2Eb4,wF6?7z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w,!1vQ,!5pZ2-4n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O,=9IO6!9tN2.,V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I4!1WI19Mi6!,M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A9;,A0,3gF1~8c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P,-7On7+,pB5-9c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依程序提出罢免建议; H7=4XS,-2LP7+7p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l3~9gC7?60e3?1k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U7:4bF9!3LW,:3R

(五)向业务指导部门和常州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M4;5US7-,BF,=2t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K5~9nM9+3sU9=7S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P91XB2~4lZ3~,y

(一)会费; B6!8uv9-1Eb8~,0

(二)捐赠; a1:8oI2-4ES4+9w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专题研究经费; U4+1hG8:7RX3-7c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y8!4IP8.8Tv9.9L

(五)存款利息; y3:7MD,.2FY8;5m

(六)其他合法收入。 T7?2uO,.6Cy2.1c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l98tp3+4uj5=2B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m7;3HW2:5Gl9~9u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B2.3iJ7-9am2?9j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L7?5sz,=1rY3~5r

(三) 其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b3:8hD1~8bf2!1b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k6?8vK9!,Pl,?9H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z7-2qI3~5eD7=9h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M6?,Ce3;4vd2-6B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审核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R1=,oZ19GE1~7B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指导部门和常州市民政局。 G8:8Rh1!8Kk1.3q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常州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r,2ra4=4JX7=6w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K4:7xh4-5xC5~3c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K4?,IN9~9Dn6-,s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常州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r2?4Yp2?6OM15C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常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常州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J6-6nW7-8pN8?4w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C5.3ad7-,nP36h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v7-6TN4=5cF,?6N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审核同意。 q6+3jQ8:6IH9-9T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常州市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M77EG7~9jk2~4a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P2.8xn2.,DX86c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z44bZ5-5mv9-6c

第八章 附 则 g11zp8~5jr7=,h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z1~1Gm6.4XM,?60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V9=9El6!3mg5-3p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4Fm,;6kZ2=5w

(2020年9月29日) j2-4Kn86ui5=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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