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人大网(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与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X9!8yj2~7xA1~4l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 s2~1oC1~8sA5:6a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J2?7di8?6SQ8+3N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R,?4Ku,,SE,+,B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J7=5id2+3ha5=7V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F6.4vL12U04+1O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Z8.,Wg2;5CG1+1E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x7;7kG3=2cA52i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r4;20T1.6Yb8-8k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N,?,Mu,=9iT6:7Q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l,;8JR,.7lA17p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J5!9nb57id8+2x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Q,;9jo5=7XY9+6H
(十二)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M,+5HW,1GY9!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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