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简介
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11年9月29日注册成立。 x32wz5-,cu36e
基金会名称: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U3.90n1!7Qr7!9y
登记证书:京民基证字第0020135号 l1=9sW5=9hs4;8k
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宗旨是加强联络吸纳资源,促进美术教育及文化发展。 l87Pb5~9gz7;3G
基金会接受国内外各种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自愿捐赠。基金会的财产用于支持中央美术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改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奖励为学校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对特定项目捐赠,可以按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 u9;5Yt3~8At4,W
基金会热忱希望得到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广泛支持和大力帮助。 c4=5vV5.3Zm6-3K
2016年我校基金会获得4A级社会组织认定 b5?5Zm7=9wO3~7V
基金会等级评估每五年一次,由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基金会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影响、公开透明与社会责任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5A、4A、3A、2A、1A。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并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O1~1hF9!2fN4=,P
2017年我校基金会获得慈善组织认证 f7=4Gv,-2Az,.2h
2017年6月,北京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及《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对我校基金会提出的慈善组织认定申请审核,依法认定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为慈善组织。获评慈善组织后,我校基金会将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09+2aD9!1NU3:,W
我校基金会自2011年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教育部、民政部、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民政局等上级主管单位及基金会理事会的要求,广泛筹集办学资金、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互动联系。获评4A等级并认定为慈善组织,是对我校基金会建设和发展的充分肯定,有助于我校基金会进一步提高公信力、扩大社会影响,为我校基金会更好的开展筹资工作、促进学校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V7+6QC6?3Ck3-1u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l8:,Bu9+3HX3+6Z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中央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z6-8Ww7;7wL5-2j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H12Es,-8gv6:8E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加强联络吸纳资源,促进美术教育及文化发展。 m1=3ij8;3jX9-8f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S3=6Cv2~3cZ2!,0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中央美术学院。 C9:2kC5?,Ik32v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c9~5GC4=2de46g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R5~7MU4.5JB1:3r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中央美术学院1号楼。 W5=5td,;3kF7+3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L6?3GT2.6jg2;3R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S1!,mP19HP59o
(一)多种渠道和形式接受捐赠; v2?4UA2=5rB4-7u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用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教育事业和文化艺术的发展。 z2;,Pj72mx6;2S
e4=4Ai3=4VS67v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y8~1MK3!8RL6;7Z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l6!7dP,?3ez97D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j7!1HV1-1Lh,.5x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I9!5yD4.7du9:6V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可以成为本会理事; J6+7cM5:1ng5.3q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s1=,za23K04-8J
(四)愿意承担本会规定的义务; Q1,nf1-1BB5+5w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Z9+5FQ9?,aY8!8s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I9-9gP6.3GK,;9w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a6;6yF3:5Iq6;1T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J2:6qI2;1F04;8c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p1!5xZ4.6vI2~5C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q9~2ym,~4lf3-3m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r,=,Jj5.3mh3-9D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F8~7lf4?3Fj12K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k,!8Do8?4pG9!5i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Y63Ny8;5nH3~4w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W25iP7;,ad,!2h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E6!2K08=9mb,!2p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D7;9g07~,RK6+5y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M9+5Wh3-2uD5.1S
(一)制定、修改章程; V4!6os5+4Mv6~,F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W5=8Kf,5IS5!20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03!9ZY1.2hH55T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m6:9tJ,~7Dy6~7R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l5:,QH,~1Qu3+6G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F9:4Rd2.9xE,:7u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m9+6fK7:,p06?6z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z8;3eA3~1GB,8V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A3~5hH3-,KG9.8e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N,~6LZ1?5Li8+1Q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z3+9sd9:5sk4:7L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036wX5~5IL,!7t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i3:9OQ8?3Mi74g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h3:,Vs6:6sS7-2B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B,?3aA2?,UH54N
(一)章程的修改; l71UV2+4SL97Z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F3=6yJ1-8tz6+4D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e2!8mt,.3nJ2.,Z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l3;2wa2~9vV3!4T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z2+7Up2-1Q02;1a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O8~6zc74wt7=1M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m1=7TY3+9MO5+7s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Y2?4eo55av3!,w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s6:2jL2:9OY9+7o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w9=4cV97qr7!6Y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X2-9OV,.2xX2!9X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S2:5VB1=3GM4=5q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D4~8CV3+9mn8,z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J7.9bF45wm6:9w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d7;2Hv6!3sQ8;8v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d,~9rt3;5Ch7=2P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X4!7cD9~8aa6.1r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F7~4fT7-,qO3,h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Z9.7Fx6:9PU8~9e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I3;3bl8;6sD7:5N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y4-4gY9?,zA9;4k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P9?,tS2-2uO9.2p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L94ZS6?8xJ9:,G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Q9.8wv,?4jX1?2f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L9-5IC9.7yf3?2G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d7~8fC1-7nt5!7g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e5-8Vb4?,zs2?9F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x3+1KN,~2Ob8:5T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R,2UB7-2Fb2;8w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n38bI9=1MZ,9i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R,+6th8+7gb4.,a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g9=8dJ9?3zI5?9u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P56TC8+9Ck22G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V3!6WO7.3CH5~9e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K5+1EL2~5XO4~6K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Q2!7iA5~3qL1+6E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c3?3yV7!,Vb95h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j3.2vS7~1jp2!5R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l,:5mn,1ZH3!,h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I5!5YZ36qM7!,h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t7~2KA36SO1;5m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b2?3Cg8;1IE6-4b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A7;3MD7+9qU17e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t2+8hF2;1jV2?3e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m6:4ON8.8jB,;6C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R6-3ZA9~1ux6.7e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j3-9cG7-2qD8:7P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j1:6Dx6.1cK,:7b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B7-6xT7~8zN5~5K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V9;4VM6.,ez3=6L
(二)国(境)内外组织、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资助; e5+,fj1!2IP1;8I
(三)投资收益; M3-6Ue6:8HU9:9u
(四)其它合法收入。 B7!9Sk7!9ZB9!2U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V,1qh5~,hC9~6N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07:8on,!8or2!3b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n47oj,~9vy2.1H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V6=,nb,+9zj2!1y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g16kk4:3Qh6;4Z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D4=3Ey6~,tV3?6D
(一)捐赠(资助)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t9;40C3+2CR2-1M
(二)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V1!7Zo7;3ab2;,w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t59Wk4-5RN4-1N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D2~6Wn9=7xQ1-8Z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l34fw4+,jY,.6T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F4!7bg8?9UV7!,u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y6;9vT2:2Jl3~3T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S9=9GT3;,Qq4=5e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o7~5iA9.7wp9!8T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B7:5kN9:8uw4~9v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f4?2NE4+2WP3?7L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D2?2jA,?2Dm4!6m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t6~7aL4=8GF7;6o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 o5~4fn1~8mG4+2b
(一)一次性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动; O3.60D3!6kD,;8t
(二)一次性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变动; M,?1uP6~2ny1~9b
(三)一次性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Q,+3sg7:9Gp7-5E
(四)一次性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及资金往来; k6=2DT4.4LS,;7X
(五)其他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Q,-2KA2~5my1!8O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01=8fQ96ef6;6y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F7=7bs6,eh4+5B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c61HB3~6MJ43Q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u7:9mr1!9fn8!2R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f8,fx33TS2;2h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H9-,Go8=8of5:6K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y,!6Tu1-6Qn6-4K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U7:7sj5!6yz5~5y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M9?8LT1+5iw74s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o,:1TJ6:5Ic2:6y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P4~2Tr3+6bG7=,E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J9+9OA1?9Am,:7S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X44Pz7~4Id88O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B5~1Cg38fD83l
(三)财产清册。 i,~2tX4!4tO,!6J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d4+5tE3?2GW4.1y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l,+2tP4.9Ol,!6x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I3:4tf,:2bo1!1w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a5-2NL9+5jp8-6B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V6-5jf5~8Yc3.8v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u7;8SW2:8aS,=5y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r2~8ZC41uG6~4K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T5-3OF5:9Eh2=8E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f6:7lX6+9vP,~7u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N1-7DW4;8DL93d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O,?6UE8!5Ul4~7a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L5.,Vl9:9st6!8E
第五十五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7sB3=5OZ4=2z
第六章 章程修改 W,?6Nw9=9LQ5;9H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V2-5fa6+5cs1+5l
第七章 附则 G4~,wo2?4Np8?8y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31日第二届第十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c4;4dz,.,Nb,:7e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1:9Ii61r01~2d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t,~,Gw1~7KS9: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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