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简介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前身是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2012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以来,学校始终坚持“创新拉动、强队伍、优结构、重质量、细管理、特色突破”的治校方略,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育人目标,紧密围绕服务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以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国际化开放办学,努力建设国内同类一流院校。学校以稳步提升的教育质量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先后获得教育部教师基金会、省市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多项表彰和奖励。 W8~4Ky,-4CO7-7Y
学校位于风光秀丽的哈尔滨市松花江畔大学城,校园总占地面积5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25.2万平方米,校园内欧陆风情与韩日风格相结合的现代建筑,配套齐全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为在校的莘莘学子提供了温馨舒适的学习与生活条件。 N4+4Xx7.3nQ33B
学校学科门类多样,教学质量优良,现设有机器人工程学院、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艺术设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双创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共9个二级学院,数理教研部、大学外语教研部、体育与健康教研部三个教研部,涵盖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六个学科门类28个本科专业,在校生9200余人。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2020年,学校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内统一招生2470人。 J4~4UR1-1xW9.4w
丰富的教育资源 z8.7QK6-9Wp5;2I
学校实行“人才强校”战略,注重师资队伍建设。形成以教授、副教授为主体,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的优秀师资队伍。同时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工程师到学校任教,聘请外籍教师常年承担部分外语教学任务,有效地保证了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e1;6tP4+9BT2!1o
学校拥有完善的实习实训条件,建有电工电子实验教学中心、现代制造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土木实验教学中心、语音实验教学中心、机器人创新创意实验教学中心、汽车实验教学中心、艺术设计实验教学中心、物理实验教学中心、语言训练中心、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等12个实践教学中心及百余个实验室,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与学校教育模式配套的实践教学体系,为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条件。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可预约进行自主创新实验或课外科技活动,为课内外科研活动提供了保障。 o4.9kO4;5fd6-6E
学校图书馆建筑简约典雅,馆藏资源丰富,纸质图书84万余册,电子图书55.3万种,纸质报刊265种,电子期刊123万种。拥有同方知网CNKI数字资源、维普期刊数据库、超星电子图书库等6个数字资源库。学校已形成纸质资源与电子数字资源相结合、现实馆藏与虚拟馆藏相结合的文献保障体系。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齐全,建有篮球馆、羽毛球馆、乒乓球馆、健美操馆、足球馆、瑜伽馆、射箭馆、健身房等设施;建有400米标准塑胶跑道,占地1.5公顷的足球、排球、篮球、区域健身场地及冬季滑冰场地,充分满足学生的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 y9?8Db7?9uX2+3l
一流的教学质量 F8+3Wx7+2ta8.9a
学校始终把立德树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通过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学生考研率连年创新高。近年,我校与国外高校互派留学生百余人,考取公务员率及英语四、六级过级率连年大幅提升。学校以产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途径,以提升学生职业素养和就业创业能力为根本,全力保障毕业生充分就业,毕业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连年提升。毕业生就业地域立足龙江、辐射全国,就业单位主要集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部分毕业生已成为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深受用人单位好评。 x6:2HF7;8mb2!5Y
学校高度重视教研科研工作,以教研科研促进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近三年,学校教师参与国家级、省级教研科研项目达50余项,在研项目30余项。公开发表论文330余篇,出版各类专著、教材60余部,获得国家专利50余项。 K8~4YX,?4uF1.9e
优厚的奖励制度 d7~5dZ72TJ7-4T
在校学生享受“奖、贷、勤、助”等各项国家资助政策,我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勤工助学为主要途径、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多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帮扶体系。学生在校期间可参评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及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安排一定数量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此外,学校还设有鼓励、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各类集体和个人奖项。 O3~7rH3?4lm8!6a
多彩的校园文化 G2=,Uu9;7tQ9+2T
学校始终将校园文化建设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校园科技文化艺术节、公寓文化节、社团文化节、体育文化节、合唱展演等品牌活动为载体,营造积极向上、清新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现有大学生艺术团、Qing音乐社、清韵文学社、国韵相声社、FE街舞社等各类文体社团,既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又为文体爱好者提供了交流和学习的平台。近三年我校学生在省部级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奖100余项,在2019年全国啦啦操联赛(长沙站)比赛获学校俱乐部青年丙组集体花球、集体有舞蹈两项冠军。学校积极组织开展暑期“三下乡”、“五元两日”生存体验、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使广大学生在实践中锻炼自我、增长才干,激发勤奋学习、努力成才的热情与动力,用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全面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K1.1fn8;7zD9+3p
活跃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L4=5LS,-6YS5;7A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不断拓宽国际合作与交流渠道,学校是教育部中俄经济类大学联盟成员,已先后与俄罗斯、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泰国等8个国家的38所高校和机构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互派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开展教育和科研合作,构筑国内外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合作框架,努力打造鲜明的国际化办学特色,致力于培养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实现了教师互聘、学生互派,实施了 “学分互换”、“本科双证书”、“本硕连读”等项目。 s,~3UE9-,xx9+9h
为增进学生对多元文化的理解,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学校每年举办海外夏、冬令营,欧美短期游学等多国别多类型的国际交流项目。 02.6rM2-2vb2.2V
(更新于2020年9月) h9;1ge6~,fG3;3v
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C9?5GC2:7yC2=6l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x5:8yc7?1Js1;7m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05-9bj1-6mF1:,b
第三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时代大街158号 y9-9dq6-,AJ3-,U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R1+8hI9:,Se,,m
第五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龙江、面向全国、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H1+4gp6;5PT3-4f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办学形式:全日制;招生对象: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少部分职高毕业生。 e1~5to5.,qx7;9v
第七条 办学规模:规划在“十二五”末,本科在校生8000人。 v4;2BX7-,an6?1S
第八条 学科门类:学院现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六个学科门类。学科建设以工科为主,工、理、经、管、文、艺多学科协调发展。学院的专业有: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会计学、英语、日语、朝鲜语、艺术设计、汉语言文学等。 Y2.2Pb3~5BX9?,M
第九条 学院由上海太敬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G9-4LK2!,Pl5~9b
第十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q5.8Gs1?3Xo3~9K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N1-8ur9;3yT4;6r
第十一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Y7?4pH7=4eS2?7D
学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e1.6IF2~2SI9!8n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U,!2YM,!2kC9.6U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I6;3Uf45Tl7.8X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X19py9~7zX2-1H
第十四条 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j7:6ut4!4eV8?6f
第十五条 院理事会职权: B4~,NE3-,wZ6;7J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X5?,Zu2:3xX7;4f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t3:3rJ2;9TP4-5C
(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j61FR3.4UB1!8x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Q4;6nA1~4dI9,N
(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F8;2uG3!,PY8=7D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o9?7SN1?5Yf75H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 j31GD8?6ZJ3:,B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n7=5bw6=,VQ73L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S9;,MT63GN5+9m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F1+3Fj7!,up1=3t
(十一)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b8~8Du26EE,~6f
(十二)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l92vp6?1ag6,e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j1;9KY5+20W5,k
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N2-5EL3~3St2-,w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U6.,wv9;6FG6.7E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C8.4bz5:9tt9=3P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D6!3Eg7?5zj4;,c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y8:4BI2!4xl9?6N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g9~7bV7:6me2-9C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j1~2IZ,+9Cg9+3B
第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 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h7?2HM8=8iz2=,r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k,+3Dx1?3Wl6.2W
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T6=7ph4?4li5=1o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P4-2ac1:2gA2~9r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i3;8Em7;,Mv4?2k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r6:1xJ6+7hs2!7I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y68Zq3.,kI,-2e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R5~7qn9?8Hy,50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f7.5tn42wr1~5a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z9!5gk5:6qM9;5Q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B3+5Py6?5vR2;4v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m9,Cz91nn4!1v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V6;5k07~8vs1~9r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m,.6qt,~9Gl94A
(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N1=8pN,;3Rb1=8Y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n,.4iX,;3Sf,~7L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I1-3lX9:9gc9-8Y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v8=3mu8-5IM4;5E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h1.,vT65It,?,l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f87ET7!4El3!3p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p3-2uf9-9fM9?3c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J8+3sA6=8Zr3+,M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g7+4gx8?9Vr45w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E9=2DX4!6FN7;2O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k61Mq99dz4=7t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院党委支持理事会和院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r2+5qT6:4gW8.4K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r9?8vN74xb5!3a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b3?5fC1-9Nz9+1l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j62jN3.3Yu,.4K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B8~7QJ4?2Vm,;9J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p1+9wX,+5Lw1.4c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作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v8~8QS4?9eW2?4K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p52Cp5+7Wz3=2k
第四章 教职员工 P6-8bc3:,OY7~,K
第三十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I5.8nz4.9Gi2:8W
学院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b4-3dK,.6DK6+9K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8?6qY2=9lm5!,w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R5!8rT6~1uk1+9M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Z3?2jc1~7Wx,;3T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f6;8oc3~6JM6=5V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j69pl7=6Nl84x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B1;,ly6:8qA71G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a5?7Ie1+5fk8;1J
第五章 学生 o9!1jY3+,0Y9-2n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F8-,Xm62oo7;,F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S25Ig71zD6~7s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c6.9Oa,~6kY1:4W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9~4cM7,SQ9!1f
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k5~5Cl3+8PS5;4O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C8.,cT1!,qU94U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R6:6lB4~6gy5~9m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04?3sN6;3fu2~6K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J4!5XK8!3qs,-9A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h9;,ve7;,mC7=1t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i4;7XB6:8tO1-,K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W5-,Fk8~,TN9,A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C1-4Xx8.8yP42E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T2-8Mk2-1QR2:2B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I,:4HD,5gH45q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V14Oi2-8dJ9!8h
第七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G6;8Wk2!3OX7+,S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F4+9oD9?4ld9!9l
第四十六条 截至2011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5262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2515万元,固定资产34413万元,无形资产5700万元。学院举办者投入11209万元,学院接受捐赠1817万元,事业结余14847万元,学院资产负债总额10288万元。学院净资产:42340万元。 D5;1fc9+4dS,!,W
学院转设后的经费来源: j1:7rn7?1bw8!6k
(一)举办者出资; s7.2fl5+7OB3!4P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Z9.40L3~9qN3.1q
(三)融资; W2+7Cz2+4wk3!2c
(四)政府资助; h8~7ai6!9Yv7.4c
(五)社会捐赠; v2+8Wk9.,cH59C
(六)其他收入。 Q8?6FC7=5tm3=9d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b51qX7+4da9=6R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H8:3NZ8.9eP2+9M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K5+4ld1.1DM9=2v
第五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G5;3Cj5=1pC,+4O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q14yH8=6El4:7G
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k4!8IA5;1SS8=3u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i3!,FE6;6rY5=7l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u2=5dg99au2-5n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f,.6TR3;3gu3!2I
第五十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Y51iP9:5HM7-5N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R,!3wA1!9xh3.4u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x,?4uK,:9bZ4+1z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g8:10p6-1RM3;2D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r7=8aq8!,zP5~7a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V2?2Iw1?4Kg4+6u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y8;5Er5;7dQ4!1x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v3+8sF4!1TS2?9y
(三)偿还其他债务。 R38GJ1:4pm,!1Y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o7:3iU3~6Kh6=9Q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d3+4pV1?3xy6:5f
第九章 附则 D6;6Fa5;6dg3=8B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Y8~8P07:1rw6=3d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理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后方为有效。 E1=2fE5?4Rc5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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