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法院简介
怀集县位于广东省西北部,肇庆市北部,绥江上游,东接阳山县、广宁县,南连德庆县,西连封开县和广西贺州,北邻连山与连南。怀集县地处广东、广西、湖南三省(区)结合部,二广、昆汕、太澳三条高速公路和贵广高速铁路交汇处,是承接珠三角、辐射大西南、通向东盟经济区的桥头堡;是广东省人口、面积、资源大县。全县总面积3573平方千米。总人口103万人。面积占肇庆全市的三分之一,人口占肇庆全市的四分之一。辖18个镇1个民族乡(壮、瑶族为主),两个国营林场,全县有322个村委会(居委会)。是广东省西北通桂达湘的重要交通枢纽。 X7!2Gu7?9Nl7:5b
怀集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10月,现设有政工科、执行局2个直属机构和司法警察大队1个直属行政单位,下设纪检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书记员管理科、司法行政装备科等12个内设机构和凤岗、梁村、永固、冷坑4个派出法庭。2019年机构改革后,怀集法院设有8个内设机构,4个派出人民法庭。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4个派出机构:梁村人民法庭、永固人民法庭、冷坑人民法庭、凤岗人民法庭。 U34MV,!2Eb3=9L
改革开放以来,怀集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立足审判工作,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怀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a9;,Sv9.,sZ9~7U
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广东省优秀法院”荣誉; I54mM1:,sd7;7F
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各一次。 l5?7NT4;6fY6.6R
机构设置及沿革
1950年怀集县人民政府成立,设立了怀集县人民政府司法科,配备审判员、见习审判员、办事员各1名,主管司法、审判工作,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法律文书。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开展,为了组织专门力量审判土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等犯罪分子,1951年.成立怀集县人民法庭,并于全县12个行政区设立分庭。 C6!7zr7.7QQ7~9b
1953年8月,撤销司法科,成立怀集县人民法院,其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接待室和办公室,共配备工作人员13名,其中大部份干部职工由原司法科和人民法庭转来。最初,缺正院长职,由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10月,县人民政府任命副县长郝有才兼任法院院长。1954年,县人民法院内成立审判委员会。 e1;,CX9.8Gb3;6t
1962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广东省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条例》要求,县法院的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审判人员进一步充实。 C7-2hM57YX3-6t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一片“砸烂公检法”声浪中法院机构瘫痪。1967年12月,由怀集武装部对县公检法三家实行军事管制,一切权力归军管小组。1968年6月开始,审判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负责。1968年10月,县法院除工人留家看守档案资料外,共余20名干警全部下放到“五·七”干校或农村参加劳动。1972年10月,按照上级指示,怀集县人民法院恢复,内部按1966年前那样设置机构,原来被下放的干警陆续归队。 T1~2rf5+7Gr42Y
1976年10月,打倒“四人帮”后,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审判力量,增设人事、院长等股室。为配合“以经挤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需要,1981年10月设立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配备工作人员5名,专门审理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85年以后,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本院先后增设了执行庭,行政审判庭、纪检监察室等。到1992年底止,怀集法院共设8个庭科室,其中审判庭5个(即: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执行庭),其他科室3个(即:办公室、政工室、纪监室)。 j,4Sb,+,Qe7-,u
1993年3月,梁罗生同志当选为本院院长。1993年7月,经报县编委同意、本院先增设了立案室、法警队、经济审判二庭(原经济审判庭改为经济审判第一庭)、审判监督庭。至此,本院共设立审判业务庭7个,其他庭室5个。本院实编干警人数87人(2006年前公务员编制为85名,职工13名,2006年底缩减公务员编制为72名,职工10名)。 t8=,Qv,-1LW,!4P
怀集县人民法院成立后,为方便人民群众,起初派审判人员到各区乡巡回,就地受理案件。1955年设立梁村、冷坑两个固定的人民法庭和风岗、诗洞两个巡回法庭。1957年又增设怀城、中洲两个固定的人民法庭。 r,.1IO5~2gz2=3E
1968年至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工作之前,人民法庭被撤销。县人民法院恢复后,随即恢复梁村、冷坑、凤岗、诗洞、怀城、中洲6个和增设幸福、马宁、大岗3个人民法庭。 g4-7Do9?9ax71L
1975年,根据广东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实行“一社一庭制”,全县有人民法庭24个,每个人民法庭配备审判人员1一2名,人员属人民公社编制。 H4.1yP1:,yX8~,j
为了加强人民法庭的建设,保证其正确地依法行使审判权,根据上级指示,1979年冬将“一社一庭”缩减为怀城、幸福、梁村、冷坑、凤岗、中洲、诗洞、大岗、马宁9个人民法庭,其人员改属县人民法院编制。1980年,因审判人员不足及根据实际需要,撤销幸福、马宁、大岗3个人民法庭。后由于审判业务需要分别于1986年和1995年增设诚南、大岗2个人民法庭。至1995年底,人民法庭共8个.有审判人员26人,其中怀城庭4人,梁村庭3人,冷坑庭3人,凤岗庭3人,中洲庭3人,诗洞庭3人,城南庭4人,大岗庭3人。1999年撤冷坑庭、诗洞庭、城南庭、大岗庭,2006年撤怀城人民法庭为永固人民法庭4人,撤中洲人民法庭为冷坑人民法庭4人。 h8?,AW,+6tc82r
1979年前法院机构,其形式两种:合议庭、审判委员会。1980年以来,形式三种,增加独任庭。审判组织的组成人员及职能分别是:独任庭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简单民事、济纠纷案件;合议庭之组成: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一般为五至十一人。其任务有三:①总结审判经验;②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③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H4-,ZN5,yO4!1W
机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30号),怀集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s2!1rG8!4vI,~,l
一、主要职责 A4=7uz8.,ii7?9t
县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N95Sz4;6xc7=9j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县法院管辖或上级法院指定由县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审查处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T7!5OP8~1EK24S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R3!1bc,+7iX1+3M
(三)参与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学法、守法。 U7;,Dp,:2vI22i
(四)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a2+6oT,-,Hv7:7u
(五)管理、监督和指导永固人民法庭、梁村人民法庭、冷坑人民法庭、凤岗人民法庭等派出机构的审判工作。 a3~7NB7!6IO5.7e
(六)承办其他应由县法院负责的工作。 K1-8mC88Rn3!6v
二、机构设置 f,!9Ps7~1tE3+,Y
根据上述职责,县法院设政工科、执行局和12个内设机构。 D1?1og2?5TN6=9F
(一)政工科(副科级) B3.2IA8:5Ih2.,i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工资福利、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法官和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司法警察报批审查工作;负责人员培训、进修规划、计划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党建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i7~3yR7-4KQ7:9i
(二)执行局(副科级) C8!6wk6!6It2.9f
负责对本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法律规定有给付内容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 I6:8Uy4+3Zj6~6D
(三)内设机构(均为副科级) e29ME5-1dx5:7W
(1)办公室 l1~8bG4.5AF4~8y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协调各庭、科、室之间的关系;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负责文印、机要、保密、档案、物资装备工作;负责行政经费和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工作,监督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c,;9FI6~4Fn,;7u
(2)研究室 m5?2BL76vH7?,x
负责调研工作,研究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起草各种综合性文件、报告、材料、编写简报、信息动态和案例分析,负责机要文件收集、保密等工作;负责法院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z6?1lt3+7JM8+9w
(3)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L5?,kZ7+2Ob4.9f
负责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依法查处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处理控告、检举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来信来访工作。 p4?5oF9!6SI7.9U
(4)刑事审判庭 l,?7DY3-6YU,=9E
依法审判辖区内或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案件事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O98Yo7~7OP,.20
(5)民事审判一庭 q9-1De3:2mE2;6m
依法审理辖区内或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和自然人之间合伙、债务、侵权等起诉到法院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q78Kh7;4kQ5!2v
(6)民事审判二庭 o1:5FU5:3vz9+3F
依法审理辖区内或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纠纷、合同关系纠纷、债务关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G,.4Gd9!5Jx8=,s
(7)民事审判三庭 a2~6yu2:5uo7:6o
依法审理辖区内或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和企、事业单位申请宣告破产的案件。 Z,?4wI4!7rt7:8Q
(8)行政审判庭 r3~6Bx4:4BN8.2w
依法审理属本院管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的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U9=8Fl9~8nq9!2L
(9)立案庭 z3!4Lx8!9tt7:5x
依法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行政和申请执行等案件的审查和立案工作;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和流程管理;负责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对案件审判的排期和需要财产保全的案件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手续作出裁定;收转各种诉讼资料、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K7!9OX,.8BF,!4p
(10)审判管理办公室 u1!5dl6!6Be9-2h
审查处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依法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处理申诉的来信来访和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j26LR4-8rz4~3w
(11)书记员管理科 O6=8qt2-5uJ8?,C
参与各审判庭的案件审判;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统一管理,安排书记员对本院各类案件的审判记录;负责各类诉讼档案文书的立卷、整理、归档、装订等辅助性工作。 C46VZ5.,US5?,t
(12)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 A7;5Sm2.4GB4;2X
负责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院装备、人员服装的管理、发放工作;负责法院的办公现代化建设和通讯、电脑联网管理维护。 R8:4wg2-3xV,=9R
(四)直属行政单位(副科级) P7+4pZ1-1Zk,.7F
司法警察大队 Z6:8UR3!1Gg5-7y
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执行拘传、搜查等工作;参与民(商)事、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拆迁等强制性执行活动;负责院机关的警卫安全工作。 k2~,PC3.7YR9?,Z
(五)派出机构(均为正股级,后改均为副科级) f,!4Ku,1qQ2!3Q
中心人民法庭 t61gW4;1mM6,v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本院设置永固人民法庭、冷坑人民法庭、梁村人民法庭、凤岗人民法庭,负责审判各类民(商)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 O,!,GE8:2iN5:1G
三、人员编制 B6-7MX4~8bf1:2t
县法院机关行政编制为87名(院机关59名,司法警察12名,人民法庭16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政工科长1名、副科长1名;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长、司法行政装备科科长各1名,副科长各1名;办公室主任1名、研究室主任、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各1名,副主任1名;庭长10名、副庭长10名;执行局长1名(由副院长兼)、副局长2名;书记员管理科科长1名、副科长2名;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副大队长2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行政编制15%比例配备事业编制11名。 Q2.3gw83fX2: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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