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简介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5年5月14日。“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被践踏,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2月遵循中发﹝1978﹞21号文件精神,恢复重建。重建之初,全院仅有干警7名,仅靠“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办案。从1978年重建至今,在上级检察机关和中共松桃苗族自治县委的正确领导下,院历任党组领导班子带领全院干警,按照“建好班子、带好队伍、创好业绩、展好风采、树好形象”的目标,充分发扬“勇争一流、奋发有为、与时俱进、追求公正”的松检精神,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制权威,为松桃的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按照高检院、省院、市院关于开展“执法规范化标准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管理科学化信息化、保障现代化实用化、检察文化”的总要求,自身建设、基层基础设施、检察业务、检察文化及队伍建设方面取得长足发展。我院现有内设机构5个,编制42个,在岗41人,本科以上学历占61%,其中研究生学历3人。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人民满意的检察院”、“中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省“先进检察院”、“五好检察院”、“人民满意的检察院”、“省级文明接待室”、荣记集体二等功;全市“先进集体”、县“十佳政法集体”;“全国优秀检察官”、“全国模范检察官”、“中国优秀青年卫士”、全省“十佳”公诉人、个人一等功等荣誉60余项。 u5!5Ym8~5hd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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