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简介
一、部门职责 h7?3xr1~7Ha5-2s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包河区委的领导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p6?2XX,;3li6!1n
(一)对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v8.2AQ2?4bh1!6O
(二)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c8.5VX8.6NY7=1i
(三)受理单位和个人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e1:5OO4?4Ej9.2m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t6~9fg8-9UW68e
(五)依法对民事、经济案件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Y7-6ZF8=3yd2:6v
(六)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T6!5Or1:7Oy5!5k
(七)开展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和治理工作。 y8!2So2~9gA4.,w
(八)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a2?3SY,=9xI2-,X
(九)抓好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队伍。 t6+1Nv5!9Li1;6U
(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负责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i2!4Lf,!,EY2-7G
(十一)加强检察新闻宣传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U8~5ZW5=5qW4-9I
(十二)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s9!5Zn6=7TA,~9Y
二、部门机构 x7~,0O9~3Lv7+6Y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单位性质为政法单位。 C6~8mI,:7Wd1:,c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实有各类人员74人,其中在职44人、离休0人、退休30人。 Q6?7Ld5!2n02!7q
2002年3月区划调整后,郊区人民检察院更名为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10个,人员编制52人。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处(原政工科)反贪局(反贪局下设侦查一科、二科和综合科)、渎职侵权检察科(原法纪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原审查批捕科)、公诉科(原审查起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等。检察院配备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纪检组长1人;政治处主任1人(由检察院副职兼任或由院领导副职干部专任);按副检察长级配反贪局局长1人、检察员3人。 l3,PV9=1ct8.1h
1、办公室 N7!70q5:9uw3+8j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管理秘书事务,处理和编发检察信息;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负责有关工作部署、领导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负责本院车辆使用管理等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 S3?5nZ8-1Ec1!8E
2、政治部 x8~9pW,-,sV4=7P
负责思想政治、组织人事管理、工资管理、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意识形态、检察文化、司法警察警衔管理、退休干部、党建、工会、共青团、文明创建、检务督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统计等日常管理事项,负责与派驻本院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协调。 B2;5Vg3?4TA8-7v
3、第一检察部(刑事检察部) D56aH,!70R1~9m
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负责相关申诉案件的办理;审查办理强制医疗案件。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案件的复议;负责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a9:2Dm7?4Ji3:9u
4、第二检察部(民行与公益诉讼检察部) C5!1it8?3cH6+1R
负责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负责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以及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负责相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负责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对同级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负责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r6.7UQ9=7EE,?8a
5、第三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 y7?4OF81CQ9.,X
负责合肥市辖区内公安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负责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复议和刑事案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报批工作;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承办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不起诉案件;研究制定、探索实施未检工作方法、机制;参与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矫正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办检察长交办的案件。 V1:7Ya6!3yq81T
6、第四检察部(业务监管部) q,?90n1+9FI1=9Q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负责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管理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全院检察技术工作,负责与案件有关的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参与勘查取证等工作。负责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情况以及检察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检察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工作;承办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事项;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处理来信来访,受理控告申诉;承办国家赔偿案件;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勤务管理和使用。对外加挂法警大队和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 o5=5rV34Lu8;8X
历史沿革
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前身为郊区人民检察院。1959年4月,成立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时任郊区公安分局局长陈跃兼任。 m41QU6?,YL,7U
1960年6月,合肥市将郊区辖区分别划归东、西、南、北城市人民公社。1961年2月,北市区人民委员会成立后,建立北市区人民检察院。1963年5月撤销北市区人民委员会成立郊区区公所,同时撤销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c9;9sp2=8hQ8:3H
1978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各级党委抓好检察机关组建工作。1979年3月筹建郊区人民检察院,次年元月对外办公。人员编制6名,其中检察长1名。 X5+5GH2+6dN580
1980年元月检察院受理案件,设刑事检察、经济法纪检察、办公室,人员编制17名,其中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2名。 w1-6xf7.3FZ2~3f
1981年1月,检察院内设刑事、法纪、经济、秘书4个股。 W1.5lZ9:,qa8;,i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严打整治斗争期,检察院编制增加到25名。 c2~5NK6?3pK2.,c
1984年4月,检察院内设秘书科、经济检察科、刑事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4科,人员编制34名。 R5:9Fe5=30D6.20
1985年,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科,编制由34名调整为40名。 0,:6pS1!5Nz4;6J
1986年,检察院设立调研室和监所检察科,人员编制44名。 j4~3GD,.5OX2-9i
1990年5月,检察院撤销经济检察科、刑事检察科、秘书科。设立刑事检察一科和二科、办公室、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以下简称反贪局)。反贪局内设经济犯罪侦查队、经济罪案举报站和驻区税务检察室。人员编制50名。 S9~10u9~5Um9~3T
1994年9月,撤销调研室,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同年7月,在合肥淝河汽车制造厂、合肥江淮汽车制造厂设立两个检察室,1995年4月撤销。 b6?9ma8;6uh4.2y
1996年7月,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 j3.8Bo4.4UK8.4A
1997年11月,检察院内设机构11个、人员编制58人。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反贪局(反贪局下设侦查一科、二科和综合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技术装备科、监察室(纪检组)等。领导职数24名(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检察长助理1名,按院领导副职级别配反贪局局长1名、检察员3名、纪检组长1名、科室局部门领导职数14名)。 a3!5WN8:5YF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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