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简介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5年7月24日,时称浏阳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3月,浏阳县成立临时公、检、法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原公、检、法机关。同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浏“支左”部队对公、检、法实行军事管理。1969年3月,浏阳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履行检察职能。1973年,浏阳县恢复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但县人民检察院未恢复。1975年元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实际上被取消。1978年8月10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和中共中央(1978)21号文件精神,浏阳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1983年7月,浏阳县从湘潭专署划归长沙市管辖,浏阳县人民检察院也从原隶属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潭分院划归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管辖。1993年2月,浏阳撤县设市,浏阳县人民检察院也随之更名为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y5+9uN,=5eV2;3K
近年来,我院在浏阳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起诉讼监督、审查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职务犯罪侦查等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神圣使命。在新一届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我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突出“强素质,建新院,创新高”三大目标,深化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一次,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全国检察机关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全国首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全省检察机关“先进基层检察院”、“五好检察院”、“创五好检察院先进单位”、“反贪工作‘三无一好’先进单位”、“渎侦工作‘三无一好’先进单位”、“优秀预防项目单位”;长沙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长沙市检察机关“先进基层院”、“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先进单位”;“浏阳市综合目标管理红旗单位”等荣誉。 U4-1Vn5-2cC1: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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