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简介
江门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江门市侨联)成立于1955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江门是全国著名侨乡,“侨”是江门最重要的城市基因,是区别于其他城市的最大特点。祖籍江门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同胞400多万人,分布在107个国家和地区,全市归侨、侨眷近200万人。据不完全统计,1978年至2016年,我市接受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捐资折合港币合计74.1亿元,侨捐项目主要包括教育、卫生、文体、路桥、水利设施和济困、助学及其它福利事业等方面。侨资企业超过8000家(含港澳企业),投资资金超过236.05亿美元。全市侨刊乡讯多达89份,占全国侨刊乡讯总数的1/3。拥有全国唯一一个华侨文化类别的世界文化遗产—开平碉楼与村落,以及位居全国同类博物馆前列的五邑华侨华人博物馆等。2013年,江门市侨联荣获“全国侨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K1!4Zs4~5zr4+8C
江门市侨联第七届现任主席林春晖,驻会副主席余泽权,不驻会副主席有欧阳永(香港)、陈杰恒(澳门)、林宜龙(香港)、刘自强、岑建忠、黄卫洪、邓社义、陈振德、卫汉杰、李练成、冯立本、郭财兴、吴炎稂等13人,秘书长为雷久艳,副秘书长为黄远雁、高锦壮。聘请了海外、港澳台和国内的知名人士共52名誉主席、122名顾问和85名境外委员。市侨联机关内设办公室和联络文宣部2个部(室),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席或专职副主席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侨联干部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市直单位公务员同等享受。市侨联属下有江门侨界青年联合会、市海归人员发展联合会、市印尼归侨联谊会、市越柬老归侨联谊会、市华侨历史学会等5个市直团体会员。 p1!2ph5~2MV9?3S
全市基层侨联组织有565个,其中地(市)级8个(市侨联、江门侨界青年联合会、市留学归国人员发展联合会、市印尼归侨联谊会、市越柬老归侨联谊会、市华侨历史学会和五邑大学侨联、香港江门五邑侨联联谊总会),县级7个,乡镇(街道)72个,村(社区)470个,基本上做到重点侨乡的区、乡(镇)、村、城市街道、社区、华侨农场都有侨联组织,形成较完善的地、县(市、区)、乡(镇)、村四级侨联组织网络。 m2:5jM1+,eB45C
侨联宗旨是为侨服务,职能是:“群众工作、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江门市侨联自成立以来,以宪法为活动准则,依照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国侨联章程》,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内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努力搞好对内、对外的联谊活动;及时处理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的来信来访,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侨务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祖国统一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尤其是近年来,江门市侨联发挥群团组织优势,通过组织建设、平台建设、群众工作、维护侨益、“两个拓展”(拓展新侨工作、拓展海外联谊)等方面,树品牌、显活力,凝聚侨心,汇聚侨力,切实推进新形势下侨联工作,为江门打造“三门”(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开放之门;粤西进入珠三角的方便之门;珠三角通向粤西、广西乃至大西南的辐射之门)、建设“三心”(珠西新的城市中心、经济中心、创新中心),创建“中国侨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x,6xA8=,Mp3.6s
W2;1Ms4-4if7+8c
地址:江门市建设路26号 i2;4Hf8;5FV5=3Y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
(第七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4年7月23日通过) j3:6OX5-4Tk43D
总则 X7:1ou4.4jn3!2r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国归侨、侨眷组成的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d8+,lN7?5iF8!7O
中国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J1.3xY5,xP3-4e
中国侨联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贯彻执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根据本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参政议政、维护侨益、海外联谊职能,做好侨界群众工作,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G3!3rT7-2KO8=3O
第一章 任务 j9+1Ee3:2ue3:7Z
第一条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好归侨、侨眷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带领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L49LU3;6nj7=6c
第二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广泛团结和动员归侨、侨眷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为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祖国进行经济合作和科技交流;努力为归侨、侨眷兴办企事业和海外侨胞来华投资服务;办好侨联所属企事业。 D,;9mT41JF4=5T
第三条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活动,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参与协商和推荐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v4?4Hk3?9DU9;2o
第四条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教育;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S3!9jL4?4Rt,!9I
第五条密切与海外侨胞及其社团的联系,促进乡谊亲情,鼓励他们同居住地人民和睦相处,为居住地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为促进我国人民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合作而努力。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鼓励他们为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宣传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贡献力量。 l6-3YJ5?5cs8.1X
第六条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协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兴办文教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W9-6tg9!7KF2?6O
第七条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重视培养、推荐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 F7.6ES29we5:1w
第二章 会员 U,;2eu6~2nf2~7a
第八条中国侨联和县以上(含县级)各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各级侨联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组织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等团体,承认本章程,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 E,;3YJ6~3pB8;1k
第九条县以下侨联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Y7:1zL7.2pR5;9h
第十条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X5;3gW6?8QW5+4y
第十一条会员有义务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A2!1PW3.7FU,.7f
第三章 组织制度 Z2:1KY7-7Al7-3p
第十二条侨联实行民主集中制。 o5:9Rt1+2gR,-5q
第十三条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 u9!8AB4-8Dl,+3A
第十四条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各级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各级侨联委员会由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P8.9jy2;4Qa1=1M
第十五条各级侨联可以设立荣誉职务。 a3=3JU8;2bD71N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可以按本章程规定成立地方侨联组织,在归侨、侨眷较多的乡、镇、市区的街道、社区、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成立基层侨联组织。 M6:5TH6=9xT5?4d
第十七条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乡、镇侨联可以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D9?5sL6=,yG7,O
第十八条各级侨联要密切与会员的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p9~4Pv7!2sZ4?8s
第四章 全国组织 O3=6Av3-6Yf4;1h
第十九条侨联的全国组织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I6:5Ch7=40n4=2M
第二十条中国侨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中国侨联委员会。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联和其他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V1=9Qz,~1gS2.3C
第二十一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c,~2sM2~9uy2!,V
一、审议和批准中国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K4;8xL1,rK,-,L
二、讨论和决定中国侨联的工作方针、任务; y2=2Wv5+8YB5?4P
三、修改中国侨联章程; j1.7vc1+5nG,-7m
四、选举中国侨联委员会; K18tX1~7rp2=4K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中国侨联顾问、名誉委员。 s7-3wH5+,OS6=1B
六、决定中国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l2?4UF4=9IP,?1f
第二十二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中国侨联委员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P65hH78Vi4~6d
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B9.3YA8?5ij9+1D
第二十三条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建议,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l,=3Oa4;8Xd1+2Y
第二十四条中国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e2.1GH1?3KD5:7K
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补选、增选或者卸免委员、常务委员,但增选名额不得超过本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p5-1aW3;,KW5.2H
第二十五条中国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中国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离任后,其常委职务按章程规定程序卸免,缺额由原单位推荐,经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主席负责召集。 w7,JG,!7XI7;4v
第二十六条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办公会议可以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 f7=5lH2!9es32g
第二十七条全国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应出席会议过半数成员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 c8:4Bn,=,vt5~9D
第二十八条担任中国侨联荣誉职务的人士可以应邀列席有关会议。 p2;9GY9:1br,:7X
第五章 地方组织 Q8=9Bp1=4Bo17Q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该地各级侨联及其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者通过选举、特邀方式产生。 j7?5ts,?7Fd9:8r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M77Ei9+4eX3?5d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侨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O6?7bX2!8KF7!8X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侨联的工作任务; 05~3wy8~3oC14E
三、选举本级侨联委员会; J2+7VY1;1Ea7!2K
四、制定、修改本级侨联的工作细则; w,!1bj2?3kV2:5n
五、根据需要,聘请海内外热心侨联事业的社会著名人士担任本级侨联荣誉职务; R2+30h2!7cg5;3a
六、决定本级侨联其他重要事项。 L7?1qU7.6Kh9+9B
第三十一条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一届地方侨联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D8;4Fq92wR6;,l
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侨联委员会贯彻执行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u1;,Hv1:9nE4:1e
地方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e6=9SE4;4AU1:8r
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地方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 N9+9CF8;9re1!3O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 E1~1He4=2gb3-2S
常务委员会中的专职侨联干部离任后,其常委职务按章程规定程序卸免,缺额经协商推荐,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会议由主席和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负责召集。 w,+2zR3!,Uq5+5i
第三十三条专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定主席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主席办公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 L5-7WZ1~1kH4-9L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须征求上一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R4;7nv,.2FC4:3i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侨联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接受上一级侨联的指导,享受同级人民团体待遇。地方侨联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其职务如在任期内变动,应当提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意见。 u9:5ip9-1Ab8,o
第三十六条各级侨联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侨联备案。 p3-7ye4~8jZ,+5C
第六章 经费 s3!9VA5+5DE4:,T
第三十七条中国侨联和地方各级侨联的经费来源: N7~4ku6:,WE,;1t
一、侨联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A6-5Xg,6FD7.8D
二、侨联兴办企业、事业的收益; X,+5SJ7+9KC69s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H,-1Jl5?4QZ2.,R
第七章 资产 Q69HE,?6nO4~5M
第三十八条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侨联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侨联在所属企事业拥有的资产。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C6+6FZ8!4Dp48i
第八章 会徽 z3;5Kh9~1xA,!1y
第三十九条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会徽由五枚相连的黄色心形环绕红五角星图案和中国侨联的中英文全称组成。象征五大洲侨胞心向祖国,侨联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中国侨联会徽按照规定使用。 d7+3sR5-3UU7!4a
第九章 附则 c7!5oH7=5mC6-1V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U3;3kq5?7WC3!9S
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贯彻执行《中国侨联章程》实施细则
(广东省侨联八届三次全会修改 2007年3月29日审议通过) i6?7GN8;6ZK8.,P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简称《中国侨联章程》)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c,-2kv1!5BR9;9v
第二条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广东省侨联)是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q58Kr83Xa27j
第三条广东省侨联在中共广东省委领导下,在中国侨联指导下,贯彻执行《中国侨联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依法代表和维护全省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构建和谐侨联、和谐侨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k4!5an4!4vh8;5s
第四条广东省侨联是广东省政协的组成界别。全省各级侨联要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要密切联系侨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意见和要求,形成议案、提案,并促成落实。 K4~6Jw9;1bE5=,n
第五条各级侨联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和重点侨乡的镇、街道侨联可以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专职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A8~4TP6.6GM8;2H
第六条全省各级侨联应按照中国侨联章程的规定,名称统一冠以“×××归国华侨联合会”(可简称为“×××侨联”),统一使用中国侨联会徽。 o,-3NF45aR6;4N
第七条广东省侨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广东省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广东省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届广东省侨联委员会召集,特殊原因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召开。 I5!5iD4+4xU1-,e
第八条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应根据同级侨联委员会任期的年限依时召开。如因特殊情况,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须经常委会研究后,提交全会通过。应届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缩短或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i,:8FB4;6vC5-2n
第九条鉴于我省侨眷人数众多,做好侨眷工作是侨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侨联召开的代表大会,统一为某地区(某单位)第×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根据侨眷人数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侨眷在代表和委员、常委中的名额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O8-9UT5~8sz3:8z
归侨、侨眷身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认定。 b8=,VO3~2bp6-,M
第十条广东毗邻港澳,各级侨联要加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归侨、侨眷及其社团的联系,鼓励他们为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i8;,rJ3-6kt8.,P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具有归侨或侨眷身份者,可推选一定的代表人物为各级侨联委员、常委,其中有影响和威望的著名人士可担任副主席职务。对不具备归侨或侨眷身份的港、澳、台知名人士和国外有影响的华侨华人,如工作需要可推荐为侨联荣誉主席或聘请为顾问、荣誉委员。 C2=6Yf2=6cO8-3L
第十一条省、市、县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上一级侨联有责任指导和帮助下级侨联的工作。 g3?9mR8!8Xt5:5K
省、市、县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侨联和各级侨联属下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校友会、联谊会、学会、协会等基层群众组织以及镇、街道等基层侨联,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n2!2TY7.9vS8=2q
团体或个人入会必须按照程序办理申请、登记、批准手续,由所在侨联或归侨、侨眷群众组织发给团体或个人会员证书。团体或个人会员接受所属侨联或团体的工作指导,并有义务完成侨联或团体提出的各项任务。 J,?8tt6-7Jt4!8Q
第十二条为有利于上级侨联对下级侨联工作指导,省侨联实行团体席位和个人席位相结合的委员制。各地级以上市侨联都有一个团体席位名额为省侨联常委,该常委由市侨联一名专职正(副)主席担任。如该常委离任市侨联专职职务,由该市侨联向省侨联另行推荐一名专职正(副)主席为省侨联委员、常委人选。离任的常委经下一届代表大会通过免去常委职务或转任其他职务。 V6+2Yy5-6qK3-4e
第十三条省、市、县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或以系统为单位,凡归侨、侨眷人数在30人以上的,应成立侨联组织。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社区侨联。 n1:3QB4~7yc9!1l
第十四条各级侨联的经费来源: N7=7gg9+7sU4~,Z
一、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拨款; P3+1qX2=5ab63P
二、兴办企业、事业的收入; T7:1tT4;90N2?6Y
三、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i,~7oq,.8hd8~5L
第十五条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接纳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的款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W9:2bI4-9hY6-5C
第十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w39LR,9Ac3=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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