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铸造学会简介
一、基本情况 T3!7YH1-7ic,=9G
江苏省铸造学会的前身是江苏省铸造专业委员会。 2016年5月29日,南京工程学院陆文龙教授发起创办了江苏省铸造学会,选举产生了江苏省铸造学会第一届理事会,成为全国铸造行业里第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铸造学会。 t5=7Sg9?9ML5;3C
学会成立以来, 在省科协领导业务指导下, 在挂靠单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各届理事的共同努力下, 学会紧紧围绕“不断发展省铸造科学技术, 提高管理水平” , 以“优质、高效、低耗、少污染” 为中心内容, 开展了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活动, 在组织召开大型学术年会和各种专题经验交流会、培训人才、新工艺新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出版刊物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对工厂富有实际效果的工作, 取得了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使全省铸造技术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行业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 B6?2Mg9.9VF1!4D
二、主要工作 v8+6so1+8eU3!9Y
1、组织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展商一体化活动; k9!7kf8;,Db2;3v
2、应用技术、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落实; j5.4Mg8;8pH4?9F
3、进行技术咨询、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活动; S7!5xw2;6DG77Y
4、技术工人、技术人才的培养和认定,不定期组织技术比赛; Y4=7US7~1Co5=8z
5、出版刊物,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情报交流; d5.8YC1:7eN6-9j
6、组织铸造行业检查和行业优秀人才、优秀技术成果的评选; h8?6lq1;,Ld32g
7、组织技术考核、技术鉴定工作。 c7~9Ks9+7Yh59r
三、学会工作安排 o,=20z8+1at9!6T
今后,我会将在上级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学会工作条例的基本任务而努力工作。组织发动理事和从事铸造专业的技术人员开展技术革新活动,促进铸造生产技术进步;组织专题科研、技术开发、技术考核和鉴定;调研与铸造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预测其发展前景,制订相关规划,为政府部门做出决策咨询;积极开展铸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与交流活动;组织开展国外考察,省际考察等交流活动;组织铸造技术培训、认证和技术比赛,努力提高江苏省铸造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创办网站和刊物,开展学术研讨,编辑有关铸造技术资料;开展相关铸造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定期提供和发布铸造相关行业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切切实实为企业做好技术服务,把我省铸造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而不懈地努力。 D2.6Rn6?6hu6!7u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02号省总工会科技楼328室 b5.5cb1:2rp2;1C
学会章程
江苏省铸造学会章程 E9?,RK7;1fp8:2M
第一章 总 则 G8!5KQ28zI1+2b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江苏省铸造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Foundry Society,英文缩写名称:JSFS。 Y1-4XE5;1mj6!9p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相关铸造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b3:7ww57vI38O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服务;传播铸造科学知识,推广铸造科学技术,为会员提供铸造最新发展动态信息、继续教育和职业指导等多元化的服务;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和职业素质,提升本会的国际声誉;维护会员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团结动员广大铸造技术人员,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省份作出贡献。 T,.9DZ29up,3E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V9=6ke2!3om9,S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为南京工程学院。 f8-9bi6?8yP4=2c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7.6Qa8?6AY6+4S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B,!6Dh55RA1-6b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 T4:2YO16XN88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F6;8bs8=2Bj2=5f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y5-7ut6?7bN16n
(一)组织铸造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开展全省的铸造技术协作、学术交流和技术推广,协助专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促进铸造生产技术进步。 B8!8JP4.8Gm2+3W
(二)组织铸造科研人员、技术人员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展会交流与考察,提高我省铸造技术人员的整体学术水平。 D5?9bv4+6mW7!9k
(三)组织铸造专家对铸造企业的技术难题进行专题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为铸造企业服务。 e,7OL6~3Pp2;,M
(四)根据当地铸造行业的发展状况,积极开展铸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与交流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与铸造经验。 m8.7Bw5-8OE4!6D
(五)组织铸造技术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江苏省铸造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Y5.9gt,1Xa6-4X
(六)建立并及时更新江苏省铸造专家库,便于铸造难题的针对性解决。 B3.9fg5.9xV9;6P
(七)维护理事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建议和提出处理建议。 J3:8yk6+7fp2=2x
(八)创办学会网站和出版学会刊物,编辑有关铸造技术的情况资料,定期提供和发布铸造相关行业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为铸造企业服务。 i1!5Aa6+1nD,3n
(九)配合上级部门进行铸造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等工作。 L4.6cs5:1gx1~,L
(十)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委托进行技术认证、技术考核和鉴定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I1-8Ri3:9Tx6:7E
(十一)组织铸造专家进行调研与铸造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预测其发展前景,制订相关规划,为政府部门做出决策咨询。 s6=9qM5+5lb4+3E
(十二)积极与全国铸造学会及其他省市铸造学会和相关学会联系沟通,调动一切有利因素,为我省铸造事业乃至机械制造业做出贡献。 v3.9Qv7-7HX9,L
第三章 会 员 P4-8Qk3?5vy8!9E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06!2PF5=2Lr7-4w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u2~8Us8-5iY,=7q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m5.3eX3:3Vd9-6Y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M4!2mm99bp7~3M
(三)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 G9.6mz,.8GS7=5u
(四)与铸造学科相关的铸造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培训机构、铸造相关经营部门、各级铸造专业社会组织或其下属部门,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能够履行本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并提供赞助支持学会工作的,均可申请团体会员。 x9-70e5;3ST9~3M
(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在本学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高等工科院校毕业生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K4+6JU4:,sr1+,y
(六)在读博士生、硕士生以及铸造专业成绩优异的大学生,可申请学生会员。 T2-6VD7!5yS7~5s
(七)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学会工作上或对我国铸造学科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或具备上述条件对我国友好的外籍铸造工作者,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授予名誉会员称号,或聘请其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为创办本学会而作出杰出贡献的负责人,可聘请其担任本会的创会名誉理事长。 s8:6so5-3EP66w
(八)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须有一名会员推荐。 A5;7BC7:9MA,!9u
(九)单位会员须指定单位专门联系人。 a5,KO5-5CU66r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h1.4Wq8?,sV3!5M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b62tD7?4RO4;,d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理事讨论通过; G1?2ab8~7Aq5-3x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E6;,vr5!9Ol1:,u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G3-6Ay4?4Ma8;2q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i5=6WP6!5bk9+1N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n,-5SL3-6au9?,Y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 E6-7qT,:1yM1~9j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Q5~5hD7;7qi4?2K
(五)退会自由; U,-1kQ7,sl7.8Z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D4-1Bt4.1bM5~8n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o9:9Ke4;7wm9-,q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m6:1qN6=4FO1+,Z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b7+6Oz2:1Ru31n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S,-2ps9;,eK8+7E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U7~4ro7=7Xd7?1K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R45cC4+2tB5~9w
(七)积极从事学术论文及专著写作和参加科普活动。 L5?,jM1.9Dq1!9W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W7:,Kk19IX7:9J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n7+1uP7-8xa6=2s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l6?5RZ9.7li4=7g
第四章 组织机构 k2=9Yv7!7Xd7!8r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D8:8Wc7?6qi1?6Q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r8!3XF7.1vz63v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b,=2gT8.,sl740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W2-9uz5~9Ix8!8i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t6-,cH49mT7~,z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f8:2AJ4.3am8+7F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I8~3lY2;,0D1;4z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r7-7Hf5!1Oe2?9F
(七)会员代表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p9;,ii5=,oR9!,Q
(八)其他的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S9!2qY5;9Rn4;9v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P5~4hW5?2Ec6+50
本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t4~7qm2-,gs9-4q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学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J,+4kv5~2XG2:4d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V6?1WK1!6tz8.8o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H7-5sN,;5HF1-7j
(二)选举理事,采用等额选举,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J6+4Ni5:9HZ5;8y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07-9w01?6yX3+9c
第二节 理事会 J21GX7,DC8;5u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W21qs,?2mz3~9X
理事人数不应超过会员代表的1/3。 P4:2dT9;5Sx8~3V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O7-5ck7!1FT6,T
(一)从事与铸造相关的工作。 T5?5Xr4+1hy,:6T
(二)科技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干部担任主管部门副职以上职务。 I5~8mn9~1t04!7S
(三)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并做出贡献。 y,~3DS1+1SQ1:6g
(四)严格遵守本学会章程条例。 B1+4QY51JO,=6h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z7!,XU7-3rx9?2M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学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u1?60f3:7GX7,A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B8?6On9+2Sb3+2R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g8;3yt7+5gY3~8n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x1;5cR8-,Fo1;1B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g6-6Bn3:6qU2-5k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设立、变更和终止; U,.6qN7.6As21n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T3-9SV5!10G4!,d
(六)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c7;5sm4;5HZ6~9P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H3:7Re,1BM2-4y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E6-6zX8=7NF9+4L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L4.1wX,?4vT9+2f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D1?7Aa,?5EK1~6u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f8;,CE8?6Mu9?,N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i6-1Qa,!3o03=4Q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V4~9VW5~2hI8~9e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采用等额选举,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C7;8FE9=8UE5.1a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V4+,aa3.8MS5~5L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n9+,PF4?5VH1?8L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z9=4fI79Bm76E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M2~9ub8-9by4:6H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e9:7FW3=9wf1=6J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t4?9oh4!1tL9=6A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Y6!9tG2:7NK1=2d
第四节 负责人 X2+,Qr3+8Qa3=7G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T2=1nT1=,sT2;6U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H,=8Ln2!9NV4?1k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d4;9Ol,;5aY48W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M1;5xf7?8iy7?6M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5;8eQ,?1Gx1~3Z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r,-2TF1:3ns6;5v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N5-2Pk3:9Jh1;9Z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T6!6cW,~1YW3.2J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r1~7nv6;1nh8?3u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B86UR,;4DU6=1O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B3+,Hy2+9lS1:4d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I5!3Lj1=7ik74U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T2=6YM2!6lz9-6P
(四)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x8+7wS1~3ev5;4A
(五)提出秘书长人选报送理事会批准; g,-8Af5=,0S,-7v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Q2!1kC9=3VF5.5H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H1;9Te2.1h05:4b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n6=,Li6,jN6~8k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U5?3jm6!9rA9+6E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q1,fW4?6HS2?1U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j7-4Sa4!1GN,+7F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W,6mu5!3Mj9!6W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Y1=1mm4.3VM3:3q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r5.,qi8;,0Z5!2P
(八)处理理事长授权的工作; J,?7wO1-1WV8=2M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G4:3kf8=1gV8=,y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q3-4WE,.2eV,-5v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O7.6GZ8:5bd4;2N
第五节 监事会 r9?2gZ8=4ga2!9z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t,-1SG,~,QA6,d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q5?5it7;1vU3+1C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U6-,zu6-9vm2+6T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C7+,Zt6+6jF7!2j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y3?2kR4-1mj6!5Z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u2;1bD7:3ye,!2b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W3:6zy5?4LH7~1P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t6:5fQ2;1bu3+2D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I3.3VM5;9uQ,~9P
(七)监事会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02=2xY9~7Si7!5Q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065DS74jm,-9S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Z7+4VQ5.4Tp8-,k
(一)会费; z2-1Nu2-,ww,+,U
(二)捐赠; v6-7gg8+9JK76B
(三)政府资助; 03?1Yl4;1Yk6:2g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b6+8hT,8Lt4?5z
(五)利息; s7-3cX,~2oQ4:7q
(六)其他合法收入。 C8:5LF7!7Ws8-8k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z4=6kq6-,Rt,=8W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E3!3Gm4+6Lp1;7S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v49Ty9-6lS2.2r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j4?4ft4.1bX7.6v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l5;,Jy3?,Jj3!,n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M2.1Tg1+3Ql7:,X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C,;4AL,~7Nt,?5i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u5+2rS7+3at1;2x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H9!2PH1=4ja8=,R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e7;2eb39mF6+6E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p,+3oB9:9YX4:9Z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x,;5to6!6Gu9-2h
第四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r4-3Se5?2Zb7+6q
第五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M8,zX1:9XG5+7Z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M8=7TG9.5Wp5+,O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K3!5yT2.8Gl4?9z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I,.2zB,+1Lv82h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W,?9et6-1Sx4.7S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O5-7My9?3TP9?2p
(四)自行解散的; i3;7hx,.,gU4?5a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M85LJ,!6Vy8.9J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Q3;8KE1:5o03!5N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c9=6Cw3:9zp1=6X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S1+1Md6!60A1;,B
第八章 附 则 g31jw6;,0y8!1H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 月29日第1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x6;8vr6?8dm,:6O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j2~3uj4.1rN8!3w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j9:,uI6-2lF9?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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