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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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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人才大厦
  • 网站名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别名
  • 所属类型-
  • 所属地区辽宁 沈阳
  • 网站地址 rsj.shenyang.gov.cn 直达 推广 修复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详情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和离退休政策。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组织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拟订表彰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表彰奖励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市有关要求,组织制定和审议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推动全市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关于家庭服务业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及省、市有关要求。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和监督落实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   (九)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三)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十四)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形势稳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治欠保支工作、保障农民工权益。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需要、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等职责。   (十七)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督查、督办、会务、安全、机要、保密、档案及其它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政务公开工作。牵头办理建议提案、综合治理、社会责任审查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法规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确认事项的实施工作,统筹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参与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全局财务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全局财务、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归口管理有关财务资金(基金)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会计核算工作。   (四)工资福利处(奖惩任免处)。   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和岗位管理。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政策研究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要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六)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   负责全市人才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重大人才计划、人才项目、人才政府荣誉制度。拟订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申报工作。负责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家服务基层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管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留学人员来沈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   (七)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负责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执行国家、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负责对全市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负责市本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奖励处分等工作。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备案工作。   (九)就业促进处。   拟订我市就业工作政策、规定、意见和办法。拟订全市城乡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省就业政策,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众就业政策。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及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安全管理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和技工学校招生工作。负责技工院校招生注册、学籍管理等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指导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企业依法裁员及劳动标准拟订工作。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拟订、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相关福利待遇。负责劳务派遣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规划、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专、兼职仲裁员考核、聘用和仲裁员资格登记、审验、发证的管理工作。   (十三)劳动监察处。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我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关于家庭服务业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及省、市有关要求。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政策、规划及标准。   (十四)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组织全市企业落实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分级负责政策。落实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的遗属待遇政策。负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及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认定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工作。统筹拟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指导各区、县(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   组织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制度。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负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审核确认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指导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政策相关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拟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保险基金收缴、调节、管理以及待遇项目、结付标准有关政策,拟订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拟订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并指导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监督经办机构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伤待遇政策的拟订。组织实施全市工伤预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稳定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参与拟订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十九)事业单位培训教育处。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师资、教材审定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政策宣传、文字综合。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学习计划、组织实施。   (二十)群众权益工作处。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全局信访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和处理、复查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统计和分析研判工作,负责局机关来信、网上信访等处理工作,承办局机关来访接待工作。承担省厅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   (二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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