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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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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合并,设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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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成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V5.8LE4.9BI4-2T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W9?5xy,+1vt9;1N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t9.,bG9+9hw2,l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定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a9-6mS6-5Ij4~6d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t1-9kE1+4mI97v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s6;9BG5?2Id2:9q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J2;6ak1;4KZ4.4t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定并落实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湘(回湘)工作或定居政策。 y8?4kV1:,ic,?1s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落实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及安置计划,负责军队专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定和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v3-4Ws8!4Tm9;3T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H8!3FY9!4PK7.,A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Y5-4iC13cT5~3e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定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D7=8LD,+1ON97n

十二、归口管理全省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t6~8NV6.5xr6:2g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s1!8I03-4WN5~,e

内设机构

厅办公室 y3!6k04;5Qt6~8K

法规处 S8.,Xs2:3qs9;8U

规划财务处 05-8V0,~9MT3:5t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B6=9iq1!,fD5?4w

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I4=2dP3+5Se3-1j

军官转业安置处 z5~2Mq5.,qi67y

职业能力建设处 k2=8El4-7ye,=,g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z8=5DO,~3Wi3+4e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x4;2pu,+4FL2;9u

劳动关系处 J7~4kU1+7Rp1.1u

工资福利处 h83FF,-1Dk1.10

养老保险处 M8=5Jg5!1wv4=,S

医疗生育保险处 o2.1PH2+2Vs6!1V

工伤保险处 z1!,qS5!,HH5.9k

农村社会保险处 o2.7hP6!,Bl3+4Y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c52et2-7Ep3;,q

人事教育处 F9=1vH3:1MA,;4q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N9?2md74jj7?9S

机关党委 A9;3Rd2.9Mw1-40

纪检监察室 e,+7Bi2;4XQ8-4j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2007年6月4日 b3~5sD3.6rC5=8H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Q6:9tq3;6EQ1-8n

总理温家宝 w1;9WG6=2BD,+4a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q1;7Hc5~7Bq2:1z

第一章总则 o2,Nx4.,oF4:,r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H,;2sO3:60M8:,X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G,=7tz4+1Ek4-2B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K8:5bX5=8bI1:1b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S3-1fm5.6Cm,=9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d1+4jQ4-5Xl1;5D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06-3xw2?7tf,?2a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e,:3qp8;5Kg9!5E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S3+7qe7+4Zg5-6r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J8+6kq3;3Lk3+1P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b6,dm37Kl6.7R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e2;3Wf4?9Xs9;6L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x4?9fI8=5yW4=8X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K6~70d6+3WT5=6j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Z44Qh3?,hJ97R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d8?7mJ7:3jj57e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m2+8Ia6?,xe4;6p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S,.5JL3=2MM5;9x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s4~,QS3~4tL4~9s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o83oM8=3Bm5;5t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N3+8QE19Nm48l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Z9!5HV,~3d01!,0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E6~3CA7~4uM,;7D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J8=4yh8?8dO7.6u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P98DJ6-4Ch4.6E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K1!8aC3~8Aq9=6O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O55Gy6!8wk5?,T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T9;3JB11zk4~2E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S4!9Fa,?4bO9?,D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N45ss3-7aQ8-7J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01+4CW45Gi5;1K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n1?40q1:1Hv8+9Q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x5:9qU6~,Vj4.8A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O8+9kB1-1ES6+8i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P4~,xA52ym8.5F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v1:9UZ32SQ89I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s9=8Vt3!5uv2?2r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I5.,VI9=3HZ6!6u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E8?8il4;9nX8~7g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u2!,Qa5!4Qp8=4n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M3=5Dy4=7i06-2V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Q3+5iK2+7sl6?2I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X,=6jx75On8~3H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E3~,pu7!1gu2+3a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E4+5yx5=3tW56P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O1.1sC,:,qj6~10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C5;,oY2;1Sq3=9l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G9?3xp3;2GP7?3H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g4;9Yi4~9Iu8+8b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z3:5Jd6+9Mv9:2m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R7;6eC6?1gE2;5C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a5~2Ch6,fZ9?7x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z7+2rz7-5SZ1?4Q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b1.2IM9~50w4!5K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b8?3lk5?3Ca8!9g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Z7.,cU8.9HW9!6J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O4.7Aa7-2UD2.90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d28tl1!7mn2:2F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z94mB3.6jP6?4K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Q1?2sX7?9lK3;40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M,;4Di1=4iC5=7h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7~7UE1.8hO4;2H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T38Sr6+4Rz,+2r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C5.1ul5+6vu6+1m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r,-8Ww1?7fK4!6q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z2=2Hi8~5fY4?4L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Y1+3hE5?4xd38A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i1?9EK6:9ge,?,h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01;20L7:8DH,:4f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S4?9jr8:8mt8=5I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j,:1iV6;4sT5!9y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U1!9Xt8+5Nj,!5K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U6?4wh83dh2;6L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f7-9AT4+8YL440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b2?1za4;2dK,?,H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e4:1PY13uk4;9p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f9?,xC7+7RR53H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Q9;9aU6;1sN,:1y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Z1+9Qf4~4kK9-2E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y6;4kJ5=3eI9.8B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C5=5KU4.1Kg,;8I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F3+6TC,~5QK5?9R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V2~6DB5-,Ge3:8G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W9;6tw6=,Hs7?4V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M4-1gZ5!2kK8!5u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U8=4ri48uR3+7g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o,-9fd1=9aT5:3i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u8-,ci9+6da6:1P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u7-5JQ5;6md1+7E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B8-2tS,=7Rj3?5n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P,-5sF2=8Qm9:7H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9.4Yz9-4Rr6.2Z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e6;1Xe2!4EW1=2M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v9:8Se3:1UA1~,o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l3=,Ta7?4bR67y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M5=7eF9;9ZD7;2g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q,6tu4.9iQ5;,V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W41iY6!7Hv8-1N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g9;3qB8:7kd57w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3+3rp5?2Ed4=9w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N5-1OP1;4hp7:1Y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3?3bR6;2MM25H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03-5KG4-8FY3;2b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f7=2Ft9~3zU19P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b6:4eo28EE4:8t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f5=1Sq4;,Ch4;5E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X1-9yB9-5hb4=7j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j5.3ii73J06-4G

第五章附则 o3!5BA15Zp95W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n9!5ZL82qT6-6B

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F7~4aH8=2ST4=4s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F,:5YT8-1FI2=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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