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人大网(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韶关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l5;6VW6=9pQ5+4q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I6~6CP8~8nM8!3b
(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县(市、区)、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 M59CH3?2Yt9+8o
(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R1.3kN8:4Ff5!8N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I6!5pm4-6AL66N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u4:4CM19wT5?8f
(六)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K1=6jl6-4aG5!6V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b7?3RL6.9Ct9;5s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d7-6qy3=5kx,!2w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x7;5pu3=3qh1=5o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y8+9Ag5.5Be8:5H
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划定的职能履行职责,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有关事项和重要日常工作。 A5.9zk5!3Co5:7K
历史沿革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决定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这是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1981年7月26日,韶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7月20日至27日)选举产生了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并设置了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的设立,标志着我市民主政治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扬帆起航,开始了新的征程。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认真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2015年5月28日享有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等各项职权。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处理具体工作。 Q1.2lK5;6th1~,t
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从1988年1月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开始,组成人员包括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人大常委会为止。 O4-9bO8.4Oh9?6Y
30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历经8届,历届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共韶关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t1;7Xd3-8nb8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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