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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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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主管:共青团陕西省委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红缨路158号
  • 网站名称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 网站别名
  • 所属类型-
  • 所属地区陕西 西安
  • 网站地址 www.shannxihope.org.cn 直达 推广 修复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网站详情

希望工程是由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和全国少工委联合发起,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组织实施的一项为青少年发展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宗旨是:贯彻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方针,以民间的方式,动员海内外财力资源,建立基金,资助贫困地区的失学少年继续学业,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陕西省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是共青团陕西省委于1992年设立,并经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授权的陕西省境内唯一合法的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是隶属于共青团陕西省委直属单位。在省委、省政府、中国青基会和团省委的重视和关怀下,走过了17年的发展历程。17年来,我省希望工程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截至目前,共募集资金突破3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中、小学生8万多名,建设希望小学900余所,建立希望卫生室150所、希望卫生院10所。2009年2月12日,陕西省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被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记集体一等功。2011年5月,陕西省实施希望工程办公室被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记授予陕西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先进集体。特别是2011年7月开展的“圆梦.牵手行动”活动受到了省委书记赵乐际同志的充分肯定。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希望办与国内外公益团体及企业在工作沟通衔接和资金筹措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希望办的职能定位及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对服务青少年群体公益项目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更好的适应新时期、新阶段、新任务的要求,扩大融资力度,提高青少年的受助面,2011年12月经团省委、省民政厅同意批准,成立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省希望办管理、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将以为全省青少年的利益服务作为基金会的崇高信念,发挥基金会、公众筹资机构和社会团体三位一体的功能,配合陕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依靠海内外各团体和个人的财力支持,在更广阔的领域里寻求我省青少年发展事业新的支撑点;通过更加规范化的操作、更加规模化的筹资、更加有形化的工作,在维护青少年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建设和谐陕西的过程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陕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AANXI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SXYDF”。 (“SHXYDF”。)中文简称为“陕西青基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陕西省辖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不低于5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陕西省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15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二)面向社会广泛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希望工程志愿服务。 (三)资助和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帮助青年创业发展,促进青少年成长成才。 (四)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少年研究和青少年公益组织发展的研究,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基金运作,促使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熟悉有关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运作的基本方式,具有较高的领导和管理水平,有实践经验。 (二)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三)关心社会公益事业,以实际行动热情参与陕西省青少年公益事业,积极促进陕西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 (四)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社会声望,拥有良好的慈善亲民的公益形象。 (五)正确履行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主动地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创造条件,维护本基金会权益,为公益事业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力: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在理事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对理事会决议有表决权; 4.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2.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为基金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4.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本基金会委托的事务; 6.符合本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投资活动计划,即决定以实现机构基金保值增值为目、投资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活动项目。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财务执行过程; (五)制订基金会财务管理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基金会秘书长人选; (五)执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制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部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实现资产安全运行并保值增值; (八)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副理事长配合,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设立名誉职务。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会长和副会长。其中,会长、副会长出席理事会并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基金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它合法收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共青团陕西省委员会和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项目; (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奖励项目; (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研究项目; (四)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管理费用; (五)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以实现机构基金保值、增值为目的所开展的投资活动,投资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或达到基金数额20%以上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由业务主管单位接收设立公益基金; (二)转入合并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 (三)投资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 月 日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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