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简介
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在上海市委及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和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对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T1?1fi9:6nu5+1s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7月起开始研究论证上海金融法院的筹建工作。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L7;6Sn8:1Io8+7P
根据中央编办和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精神,上海金融法院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设立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综合审判一庭、综合审判二庭、综合审判三庭、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综合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8个内设机构。 U7!6GS,+5nv,3k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以上海市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等。审理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G1-6KP4=2FE,;6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 0,-4EC1!4py8-4m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T9;,YM58qt2;3U
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0,-6Xi1.8Cg6-,C
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 e9:5lQ41wt4+6L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 A9?2Iq2=,ug2-7F
二、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k6?2w03+5jX4?,f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B2=6QS6-2yr5-3X
三、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i8?6QH7?9xv8!1p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n,+,mF2+6Ml,?6A
四、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D7=5tc4!9qx1!3I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o3;3Up4=9Qt2=1O
五、本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J7.9SI7;8eK3=3B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H6=1Aw3?3WW,.4n
(201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v3+4Qm6-3mI5+1K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O,6SP8-4Cd6:2D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J3!50k8!9jj7?6l
(一)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 03+4jY2:2jo1=5s
(二)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 o4=70i43gM5:7B
(三)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H6-5CE4?4sM3?3j
(四)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r7~,QZ,:4Tu,-6X
(五)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J,!9mH4?6Va4+,h
(六)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R4?,HN5;1Xd7+2s
第二条 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e1!2Kx6!5ZX,~5l
(一)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W3+,ry7-9hZ8-2v
(二)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X15SA5?,hu,:6n
第三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r2!9Pf7.6Ri5!9a
第四条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n2=7Or,?2fc5-2Z
第五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f5=6BW2;5kD9!4K
第六条 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C8!6lE9!8vT5?6V
第七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规定第一条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I48fH4;7mc4?5l
第八条 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f7=9w05;5ue1;8W
第九条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上海金融法院执行。 t3=5ju4-5hO41t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h6?8zM3?9Be6+4a
第十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k,;2iR9+5ef1,F
第十一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g9!8Bi8!4Aw1;6u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j7;6Gf7+9H08.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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