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B,9gU5.4IP6.5f
机构职权 n52fq1-9Ng6.2D
1、在本市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r6-5ql9.7RS6?9y
2、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t8~4IF3;8Zo8;,F
3、领导或者主持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m,.4iY7:8PM28B
4、召集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U5+6Xa2.5QH7:,I
5、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D9!2GX,?4Hj6=6Y
6、根据本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市政府决算; Z,;9ch,:6TU8+7n
7、监督本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H7?5JL4=7Ka9;5o
8、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03=3HN5-5bH5.8T
9、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T5?8jv4!8kj,-,m
10、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V1+5Nt8?,li3.6s
11、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D9!3Wd79JH3~1I
12、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z95Fe2;5Vr2-2Z
13、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D2=,fn3~3zQ76E
14、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D4.5UL3.2UF4=4D
15、决定授予本市的荣誉称号。 Q2~5Ox4.7Wc4=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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