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简介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是根据1978年宪法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由国家派驻铁路的专门检察机关,属县区一级基层检察院。其基本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和防范在铁路上发生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在铁路运输系统的统一实施,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的正常秩序。院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四号。 S9=2Fa6~5EI5?9x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文精神,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1980年10月开始筹建,1981年挂牌成立,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隶属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广州分院和广州铁路分局党委双重领导。1987年5月31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后,广州分院改属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领导,改称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1990年,广州铁路分局改制,成立羊城铁路总公司,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党组织相应改由羊城铁路总公司党委领导。2005年3月份,铁路实行局直管站段改革,羊城铁路总公司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改由新成立的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党委领导。 b5?5qQ5?1hG99S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之初,主要管辖广州铁路分局和广州铁路局广东省境内直属单位发生的自侦案件,负责对广州铁路公安段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随着铁路的改革和发展,广深铁路总公司、海南铁路总公司、三茂铁路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和工程总公司、工务大修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地铁总公司相继成立,这些总公司内发生的自侦案件均由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同时,广州铁路公安局分别成立深圳、海南、惠州、肇庆铁路公安处和直属公安段,这些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也由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负责受理审查。1996年4月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三茂铁路总公司内的自侦案件和肇庆铁路公安处侦查的刑事案件不再由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1998年广深铁路总公司撤销,分别成立广深铁路股份公司、广深铁路实业总公司,广梅汕铁路总公司改制为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管辖范围相应地又调整到包括这些新公司。 G6~1z04+8Pm1.2M
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和《广东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采取业务机构、综合行政机构“5+3”的模式,业务机构设置“1局4部”: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监督部、公诉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综合行政机构设置“3室”:办公室、政治工作办公室、监察室,并于2017年9月21日举行了改革后的内设机构揭牌仪式。 n5?2HV8;,Sj9=9b
机构职能
(1)办公室: 1、负责处理本院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掌握全面工作动态,做好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文件收发、资料信息涉案款项管理等工作。负责计划财务、装备、后勤服务保障;2、负责对外委托法医、文检、痕迹、司法会计等工作;负责视听、通讯、全院电脑、网络维护等技术工作;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等。3、负责法律文书送达;负责保护本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协助办案人员执行搜查任务,负责搜查工作的警戒任务;执行传唤、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负责本院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N9+1rU,,NB6-1G
(2)政治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干部人事、人员分类、工资绩效、检察官遴选、劳动合同辅助人员管理、党组秘书工作、机关党建工作、离退休人员相关工作等。 k9~2DA1=6TR6~2S
(3)监察室:主要承担监察、检务督察、检察官惩戒及承接上级院巡视巡察工作等职能。 v9!9Ak9~6Bs4:3r
(4)侦查监督部:主要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呈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及需要决定逮捕的自侦案件;负责立案监督,对侦查活动监督;审查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的复议、复核;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 06,Ur4~1XW8.1N
(5)公诉部:主要负责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出庭支持公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办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特殊程序案件;审查刑事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是否提出抗诉,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等。 n6-9Um9+6PF4:7Z
(6)诉讼监督部:1、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管理、分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刑事赔偿工作和错案追究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等。对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审查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调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请抗诉或提出监督意见,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依法开展支持、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对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缺陷,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等。2、负责留所服刑执行检察、财产刑执行检察;对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执行检察,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依法立案侦查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行使被监管人死亡检察职责、监管场所事故检察职责、禁闭和警械具检察职责和被监管人权利保护职责等。 d,~5OE7=5KN2+7s
(7)案件管理部: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涉案款物管理,检察业务统计、分析,协助法律文书送达,办案质量考评,案件督察等工作;负责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查的议题进行审核,对提交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分析总结检委会执行情况;负责宣传、舆情、各种文稿审核工作;负责法律政策和其他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发现、总结和分析检察实践中存在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提出对策性意见等。 z4.6t08+6pO5-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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