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简介
第一部分: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责 k2?7wi7.6un5?7n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直属基层检察院,受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领导并向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负责。 j7-,gl8!6Wz9~9v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发生在南宁铁路局所辖跨越广西、贵州、广东3省(区)的湘桂、黎湛、河茂、南昆、益湛等铁路干线以及广西沿海铁路(合资)中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参与铁路治安综合治理;依法立案侦查应由本院管辖的涉铁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办理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案件;依职权开展队伍建设和行政装备、检察技术等工作。负责上级检察院交办及其他应当由本院承办的工作。 r1?4xs2:4cU6.3g
第二部分: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成立与重建 u2!9fo9+7ot67Q
1954年10月,根据广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柳州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及其工作的初步意见》,柳州铁路运输检察署成立;同年12月20日更名为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下设柳州、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1955年1月,两级检察院正式办案。至1957年7月,由于国家机构整顿、精简人员,柳州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撤销。铁路检察业务由所在省区市县区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办理。 L1-2Yd19St6-,f
1980年6月20日,柳州铁路局根据铁道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筹建各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有关编制的通知》的精神,成立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筹备组。1982年3月9日,南宁铁路分局党委决定成立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临时党组。 Y,2Xq3-1Gt1:6J
198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发出(1982)铁办字1214号联合通知,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及其下属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自1982年5月1日起正式办案,归铁道部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 E,-7fa7-3NJ6-9i
1987年4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层级撤销,柳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不变。对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干部的管理实行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原则。 K3;5Qe2.4xd,:2X
2012年6月,根据上级有关铁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柳州铁检机关整体由南宁铁路局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属地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办批复的移交后的“三定方案”(职责、机构、人员),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定编56人。其中内设机构11个和政治处,政法专项编制51名,后勤服务聘用人员5名。 07=3Rw8:2Cl3-7S
2020年5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办的“三定方案”(职责、机构、人员),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5个和1个派驻机构,政法专项编制43名。 D8?9FQ37yn3;7P
第三部分:所获荣誉 o8.5tK2=1Gi7.,K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自成立以来,多次获得上级院的褒奖:1988年刑检科获得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2000年获得全国文明接待室,2001年获得全国检察机关人民满意的检察院,2002年获得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双先”会模范检察院,2005年获得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2013年获得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D,!1rQ,!3cS3.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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