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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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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所属的专门从事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专业研究会之一。研究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密切联系我国实际,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研究,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发展,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服务。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网站详情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简介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所属的专门从事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专业研究会之一。研究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密切联系我国实际,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的研究,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发展,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服务。 o9~7Nc7+,Ni,-,f

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和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和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法理论和实务的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的成果和有关的信息资料;培养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教学人才;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相关的法律服务;完成中国法学会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j7.,Jx8=4eg2!7Q

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于2001年8月29日在北京成立。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专门致信祝贺。当时适值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都迫切需要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体系、运作方式,以便制定相应的对策,所以研究会成立之后,迅速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座谈会、研讨班,编辑相关的知识读本,积极开展、推动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的研究和宣传,同时向中央有关部门提交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多件。    Z7~6Wl3;6qS2!4u

本研究会是国内法学、法律界规模最大、覆盖最全、层次最高的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机构,现有理事141人,常务理事71人,分别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银行系统等部门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教学研究机构,阵容庞大,研究力量雄厚。 k8~3tE7;4Fl7+3p

A Short Guide to WTO    X71mw7!3gs7,u

Law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K9?8cK9-7mB5!,X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is a nationwide academic institution affiliated to China Law Society, which makes special research on WTO law. The purpose of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is, in light of adhering to Marxism, Leninism, Mao Zedong Thought, Deng Xiaoping Theory and the important thought of the “Three Represents”, to unite and organize jurists, law practitioners and other far-sighted scholars nationwide to conduct research and academic exchange activities on WTO law by closely integrating with the real conditions of China's socialism modernization, and contribute to the process of running the country by law, exercising the political power according to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so as to construct a harmonious society.    n9-1oz6.,NL7+2H

The primary task of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is: to promote the broad jurists and law practitioners to study and carry out the fundamental theory, basic lines and policies of the party so as to raise their political and professional quality and adhere to the correct political orientation; to organize and push ahead the studies of WTO law and conduct academic exchange activities; to edit and publish the fruits of research and relevant information on WTO law; to cultivate the personnel concerned with legal knowledge; to provide legal service in light of social requirements and fulfill other tasks assigned by China Law Society and other relevant organs.    X9;7Wj4!6xs4=1s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was established on August 29, 2001 in Beijing, that period was just the time of China’s formal accession to the WTO, Wu Yi, Vice-Premier of State Council, wrote a letter to express congratulations specially. The government, the enterprises and the communities urgently needed to understand regular systems and the operation ways of WTO, so as to set down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Therefore,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it held abundant seminars and symposiums, rapidly edited relevant knowledge textbooks, positively promoted researches and the propagandas of WTO legal rules.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submitted corresponding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to relevant organs of the central authority.    V4:2uO41Yq,-,S

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is the largest WTO law research institution domestically, with most comprehensive coverage and the highest level. The Society has 141 directors and 71 standing directors, coming from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Ministry of Commerce, State Council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banking industries and Peking Universit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Xiamen University, Wuhan University,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etc. O4.8RM6.5Ka9?6k

研究会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2217室邮编:100034 I9?5RH3.9Te7;30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l6~8Ho8+5Vk6.8w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英文名称为:WTO Law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英文缩写为WTO LAW)。 r42Rf79Of1-4n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世界贸易组织相关法学、实践最前沿性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专业研究会。 T5!5Sh5,xG7-8M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实践,推进法学理论创新,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w1!7RA3?7S094I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V1~2SQ3:7rQ18z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监督管理。 p9-4sF3-6rW5?6g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W4-9HQ85bl9?9r

第二章 业务范围 N4!7Xi5=,ep1:4g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Z9!8MF6:3zb,~6g

(一)组织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学理论队伍; s8;1Xf24Yz6?5i

(二)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积极推动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 r7=4nC3;5cL8:3R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学和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交流活动; k5-3by8=7KZ9~5e

(四)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年刊,主办网站,向会员提供法学研究与法学交流信息,宣传法学研究成果; o2=1bd1;7Xs6.5a

(五)组织开展对外法学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世界贸易组织法学的对外影响; U,-3pc6-4wf3-9U

(六)组织、参与法治宣传等社会公益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m5!4eZ9,v08-3m

(七)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联系,促进法学教育事业发展; q4~1gE4:,ix5!4g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评选会员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M1!8cO8!8GU1!2A

(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U6:6zm,.2Fp97i

(十)依法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b4;2TO69iM,;7G

第三章 会员 T2~2JW2=7G09?2l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T1:5lE7!5HB9:6A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G,!8Nl7:4Lc7=9J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W9+,oM7!2JW1.5T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v4=5XQ5;,Mz7+7C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I5!2Yj1:5Nh2.6O

(四)个人会员需具有法学专业学历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 I7;30n92HQ2:4c

(五)团体会员为合法成立的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法学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 s57Fs1?3Pu8;8l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R2~,yo6.4Bq8?7Z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z2=5sx3;9Zu4?1X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V9.5Vg8.5gb6;1C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A2.3oF1!3US9=8n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x3-3iC1-8gB3+4t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c2+7dP8+8hL74l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D13Rk2-1MJ8-5h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J3+9mw3~1sD,~4E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G6-9Za64lb9!,Y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u4~9In,=3gF7!,l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m5!4UJ,:6ek3;4t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j2.4Bg9:2zP5+2D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N5.1ZA,-1TN8=3g

(三)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t6-7tY3?4Vl7;1l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f3!6RG7~9rX6.6Z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V,3yd3;,EF96O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u8.,Vn9+2pK7~4u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a3;,jN6=9Pz9?4m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D8:,NO3?5NK6;1N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D2+6qN3~3eN28D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e3=2aF84a015L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R2;8zJ4;4Tt6+5z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W1+8oT5.4kV2~,T

(五)决定终止事宜; n9~30O82Zy77U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b2+3No5!5us9!1j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x9;6Mp8~4ZQ24Y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C5-6Fi8:4dW3.6Z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i6;,LK3,FR4!3q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d5=6qz,.1Lm3-7V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须具有法学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研究能力。组成人员的分布要合理。 l59Ff6=1wr48Z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K9:1SZ8-,Wy4~3z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a1=3Nn4-9hl1+9N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s5.2FH1?6wZ6-9U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Z5+1Ek5=7Jg,=4t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n9!5Aj3:1Ht3!,y

(五)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R5=40I2?7ek5;3e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c8;8su9-,YL5:9J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B4~9Dw5!3Ac3.8e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k3~1xn,-2CE4~9v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L75QI4?6vf12e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X2+4KC5?,uQ6;7s

(十一)聘任本会名誉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 E6.,EV2+3yb2!1o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h1~2jG3.8sJ3?3u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i8-,Da5~,sO1;4j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w8-2Rp1+2QZ3;1m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q4.7Du79lk3:8H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f4-9AU,;7Jv7~6T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v4:7L07+,ck48P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w61KZ8?8vI2?8Q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J19Nn9=6dB3-3v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t1-,Vt5+8Ji1!9r

(二)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 Q4.7ER9=3xp7=7k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e8-9Qz7!9yx,~,S

(四)具有法学正高级职称或者相应研究能力; g9.9WI6;1TS1!2i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Q1.6Fh2+1uN,-4z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V2!3pV4:2BF2?6u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y3;6EB2~4ic5=3V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Z7!4gP5?3Uh5-3U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y,:6qk1.4jL3!6k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y9.5AF4+20o4;2z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h16Jz5;3Ih3+8T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N5-,Em2?,QL9:8f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Y2;8KK9+8zc4?8p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I14GD4:3rE3;3d

(二)对本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提出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s5:5EK4+80s,+3n

(三)决定本会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有关事项; E9.2zA6:5dN6.1W

(四)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i4+,tw5?5Xz3-3H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A4~,eQ9:2Ka4;1e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z6:,0P8.7Kr7.1m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Y7=6zh8~6uZ7=5V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W2,KF2!6Px9=5z

(一)参与本会学术研究规划; W6+6TB3=9Jz2~1v

(二)参与本会年度课题研究计划、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l4=1pc7-7jz6!7d

(三)参与本会评选学术成果,推荐优秀法学人才; R9:,Ah4-3SL7?1e

(四)对本会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研究会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r2-2ld1~9EW7?4V

(五)参与中国法学会和本会交办的重大学术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及相关事务。 A2?4dl,=7gT3+2Z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常务副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t5:3uI5-7sm1+1G

第三十三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作为本会办事机构的依托单位。 t63Dx9.2dD2:3e

第三十四条 根据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交流的需要,经中国法学会审查,本会可设立分支机构。 R8?4SI1:9ry4.9R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应当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T5~2vm6~3Kb3;7z

第三十五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N3!6CY76DP1.1j

第五章 本会的换届 j1+5qA8-,RK5:3Z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由常务理事会主持。 x1~,UG8~6cC6!5P

因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无法召集的,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召集换届工作。 Y9.2dW3-8Ui4=8V

第三十七条 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名额的分配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由各相关单位按名额分配方案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h4=8MT6?5Bg,?8y

第三十八条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在征得候选人的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X5~5DZ3?4Rj3~8q

本会于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中国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中国法学会按本章程规定条件核准后交付选举。 G9-2RK7?,xA1,C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候选人获得到会代表、理事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D8,Pv3:4SN2:7A

第四十条 届中增补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和理事会个别成员,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r1:9ux2;8EL1-5v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h8-,Tb62dt7+,u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G4-1SO4:8Ns5=5k

(一)会费; s4!1GO1~9pK9+7f

(二)捐赠; H8:9rb3=9LS56a

(三)政府资助; b3.9GS7:4Nq4=2u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l9-2uS2.1gc6+9Z

(五)利息; l3+4fw63yI7:7l

(六)其他合法收入。 H9!8pB54dN6:9N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选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h3!9FO8.,Ua2:1H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x3-8NV7-2eP3-1s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和单位间分配。 l7?6vU2;9pF9=3C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确保捐赠、资助的接受和资金使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o3-4Gu57mS8!5n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D5;1RL,=8FQ7;5l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财务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监督和管理。 x1-4ix2?5Bz5+20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w4.1oB7+6Hs5+,G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法学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j91LL6.3ur2!,r

第五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k5:,Dg8=,nI,=6L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i8:2yv2+8dP1:8D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X9?1oS3+6KI9-7Y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s6=4Wn3;3dY3!6Z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b5~2wh2!6zQ,~3r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D6+6dM1+9dc5.,z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I5!6vm6+8Vo1~7B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法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W5:3Kc6=5kp,~4Z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中国法学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D,?3VB8:3tC6:8Z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S7!5TO9=2eu22I

第九章  附则 n1~5nO3+9cv2.4d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 u9-3gx2:3wE6-9n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z3-7fK4~6sa3.,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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