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简介
铁路运输检察院,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检察院组织法》,该法首次规定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即军事人民检察院和铁路、水上运输人民检察院。2004年中国正式启动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将铁路检察机关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 H9-,c06?4Nt,=4B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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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称 S6:9Ud5:1hJ5;1V
铁路运输检察院 R1?5qD3!5Zn4,k
- 外文名称 S6-,yA4+,TS3.4M
prosecutors' office for rail transport Q9~5YT6!9xJ8?,U
- 设立时间 E2;3ni3?5Zt7-9E
1954 U9.1Y029Jl8=2d
- 国家 G1:6mM2.3Bl8~1U
中国 I6-5Pf8;6Zd1~,S
基本概述
G9-7Vh,;7ze9-7U
- 铁路运输检察院 N2!,Et9?3Su7+1e
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是检察系统中专门检察院的一种,它的管辖对象是与铁路运输相关领域,该系统受铁道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双重领导,是新中国特殊时代背景下的产物。最高检设有铁路运输检察厅,省级检察院设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D8;7tI6.7AQ9!7P
成立背景
1957年由于“左”的思潮对国家政法工作的影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和其他监督职能受到直接批判,检察权被严重削弱,铁路检察业务交由地方检察院管辖。 后来这种“左”的思想和作法,被林彪、“四人帮”加以利用,从1968年开始,全中国各级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被彻底砸烂。 g1-,cf3-3jD3,R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至此,检察机关被撤销。 V81PJ8;2nu8:,a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重新设置检察机关,中国的检察工作进入恢复和重建时期。 D2+1kX84ll7~7d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正通过《检察院组织法》,将1978年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 L9~4yX7.,Lt7+7m
1980年,国家重新设置铁路检察机关,其领导体制一直延续至2012年。 G7+9kn3.1AZ99B
职能部门
1980年以来的铁路检察机关分为铁路检察分院和基层铁路检察院两级,按照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地域分布设置。铁路分局下设政法委员会,主管铁路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 x3:9H0,:1US7-9G
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基层铁路检察院的地位是铁路分局下设的一个单位,人事、劳资、经费全部挂靠铁路分局。铁路检察分院与铁路局的关系亦同。 D2.3Zo6+7Gg3!9U
在检察业务方面,分院领导基层院工作,分院受路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铁检厅领导全国铁路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 n,?6Zg6:9Ve8;4k
2005年3月,铁道部撤销59个铁路分局,实行路局直接管理站段体制。59个基层铁路检察院暂时归各自的铁路检察分院管理,形成路局直接下设两级检察机关的局面。 p6-3yF7;5sV2~6C
基本任务
- 铁路运输检察院 N84nT6?1nk9=6S
铁路运输检察院是国家设置在铁路运输系统的检察机构,是中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打击和防范在铁路运输系统所辖区域 中(包括铁路沿线、列车、车站、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铁路工作人员危害交通运输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在铁路运输 系统统一实施,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护铁路财产和铁路运输物资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旅客和铁路职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不受 侵害。 A3=2TB1+5oN8-5z
- 体制改革 K1+,uT6:,uM5+9Z
2004年,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经过多方充分协调论证,2009年7月,中央 有关部门下发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区市党委 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 x2;1Us,:3mF5!5j
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干部管理、法律职务任免、业务管辖、资产移交、经费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J9!1wN7.6C0,=3e
2010年底至2011年初,基于上述文件精神和铁路检察院法律监督对象跨行政区划的特点,最高检对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作出总体部署,铁路检察院移交 后,两级铁路检察院均作为省级院派出机构,由所在省级有关机构直接管理。省级检察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铁检分院或基层铁检院的人财物等管理 工作,铁检分院领导设置在本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同时领导属于本铁路局域范围但设置在外省(区、市)区域内的基层铁检院业务工作。 c8=10d1?7uj4~,U
- 移交工作 C,~6HO8.3bf9!,y
铁路检察院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规定实施前暂时保持不变。移交省级检察院管理后,铁检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检察院,行使对铁路交通领域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责。 f7=,ij2.2Pc6~,I
随着移交工作的完成,铁路检察院的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分离,人财物纳入了所在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务员管理,其最终纳入了应在的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T7~2PA3!8uk9~,F
随着2012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与哈尔滨铁路对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接收协议的签定,中国17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59个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已经全部分别移交给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W1:6Mv,:2bR1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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