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简介
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省教育厅于2020年12月批准在安顺学院建设成立的高校社科研究机构。 x,+3IW3:9RC8+7G
中心成立以后,受到上级行政主管与业务指导部门、兄弟院校与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安顺学院从人才、政策和制度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推出系列政策和经费支持,通过资源集聚为中心研究工作和团队建设提供强大保障措施。 j92xs68Dn6-,A
中心重视平台建设。2021年以来相继获得“2011协同创新中心”“贵州省人文社科示范基地”“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2021年度的十大创新团队”等平台建设支持。 t9?3pO8:8hs5:4S
中心重视团队建设与力量整合。目前,中心组建有服务农村产业的蔬菜、食用菌、中草药等6大产业专班和乡村产业、乡村生态、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等4个研究团队。同时,中心还建立了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凝聚全省高校力量开展乡村振兴研究,服务地方乡村振兴与经济社会发展。 M8=2gK2;4wd7+6o
中心章程
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联席会议章程(审议稿) I4:8Ot2!3uE1=5C
该“章程”于2021年12月29日经参会专家全体举手表决通过。 K3;4jt68BC4.8W
第一章 总则 n24qY,!,Rv9:8v
第一条会议名称: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z5:,De2~2vH7~3X
第二条 会议性质:联席会议由省教育厅批准,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协同创新中心 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安顺学院)组织实施,全省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自愿参加的会议组织。 g,.9Kr2-2qf4!2s
第三条 会议宗旨:整合全省高校优势资源,建立健全贵州高等教育乡村振兴的交流协作长效机制,通过经验交流、项目协作、资源共享等形式共同推进贵州高等教育赋能乡村振兴,打造贵州乡村振兴高校样本,为贵州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为全国乡村振兴贡献贵州智慧。 S1;3GO2=5Zt2-6T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n22Yj2;9rK9-6p
第四条 会议职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全省高校服务乡村振兴发展工作,促进我省高校服务乡村振兴工作交流与合作,提高整体协作水平和技术攻关能力。 K2.5hO3-7Gl,-9o
第五条 联席会议以开展校际交流、推进项目合作、策划对话活动、开展宣传示范等为主要任务。 g3;1pd3!,NI3=2p
(一)开展校际交流,增进互联互通,共享工作经验与科研信息,共谋创新发展。 e,?7SG38iU59k
(二)围绕乡村振兴领域,推进校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项目合作。 i76Ko7=5AX,-,f
(三)组织策划各类对话活动,围绕乡村振兴重点、热点问题研讨,推动校政、校企、校村对话,促进我省乡村振兴政产学研用融合。 u2.6DH85HY4:,f
(四)协作编制全省高校乡村振兴年度发展报告和工作简报,全面、客观总结我省高校乡村振兴工作经验,积极开展乡村振兴宣传示范活动,树立贵州高校乡村振兴的整体品牌形象。 W5~9Qv5?5GM6+9S
第三章 会议组织 o6-4CA2=6lr1!,D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召集与承办:省教育厅科技处为会议召集单位,贵州乡村振兴协同创新中心、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安顺学院)组织实施,会议成员高校轮值承办。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次,形成会议报告。 h4?2aT1?8wR2-9H
第七条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协同创新中心 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安顺学院)。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联席会议召开期间协助承办高校开展相关工作。 I5;,Kv7+2qu1~2H
第八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自愿参加的高等院校组成,所有成员单位均须设1名联络员,负责相关联络沟通、信息报送等工作,联络员原则上由各高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s5:3Lm2-6Fe5;7K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R9~,m01-6WE7=7r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v5?5sR67EE4:7I
(一)对联席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表决; r6.2VU3;,nU9=3z
(二)对全省高校乡村振兴工作提出建议; C,:9Jm4.2oD16n
(三)参与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2011协同创新中心 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安顺学院)承办相关学术研讨、项目合作、资讯交流等活动。 n8=5Ll2.2bq84M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b3?2gs6~3CZ29L
(一)遵守本制度; V9.,Av1.7Lj8=4F
(二)执行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p3~8vK4-1KK77P
(三)为联席会议及秘书处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方便。 i5~3MW8-9xT8:9n
第五章 附则 U57FQ5.8gZ4~8B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席会议,对外发言由秘书处负责。 j,.7Dc8;5d02;,t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k1?9IX6~9DC7~,j
第十三条 章程修改需1/2以上成员单位联名同意,由秘书处提出草案报联席会议讨论,经2/3以上成员单位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v3?9le6;5ao6: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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