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章程
云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云南大学校友总会。英文名称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Yunnan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为云南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体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云南大学优良传统,搭建母校和校友间联系的平台,沟通信息,增进友谊,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它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云南的进步与繁荣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云南大学校本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海内外校友、各地校友会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友谊,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号召和动员校友为母校的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学生就业、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后勤管理工作等出谋献策、贡献力量; 三、鼓励校友以良好的道德风尚在各自的岗位和事业上取得新业绩,做出新成就,为母校争光并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 四、认真办好《云大校友》会刊,传递母校重要信息,沟通校友心声,交流校友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五、配合各地校友会,收集整理校友名录,建立校友档案库,编辑出版杰出校友的专刊和专著; 六、帮助母校开展有益于社会,有助于科技兴滇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为云南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云南大学校友: 1.凡在云南大学(包括前身东陆大学、云南大学附属中学、云南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云南省政法高等专科学校、云南省微生物研究所、云南省地理研究所、云南省电子计算中心)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函大生、自学考试生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2.曾经在云南大学任教(包括东陆大学、云南大学附属中学、云南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云南省政法高等专科学校、云南省微生物研究所、云南省地理研究所、云南省电子计算中心)、任职或工作过的人员; 3.云南大学授予和聘任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 4.云南大学董事会名誉会长、名誉董事及董事等; 5.云南大学访问学者。 二、同意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符合校友条件,本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者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促进本会工作发展; 六、积极向《云大校友》撰写、投送稿件; 七、关心、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应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校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延期。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笫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校友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任何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了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的开展,在学校内按学院成立校友分会,在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学校拨款; 四、校友基金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校友基金为留本基金,其利息和其它经费一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校友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云南省教育厅同意,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如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须由校友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云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云南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报经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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