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人大网(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中山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9月设立,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由市人大代表在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集体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对中山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及居住在中山的全国及省人大代表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任免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持和领导市、镇人大代表选举,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指导镇人大开展工作,进行人大制度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E7!3Bk,+5MU9=7G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组成,规定开会时必需有三分之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议案(包括人事任免案)、决定重大事项等。从1988年开始,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主任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常委会的日常重要工作,每月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v4?,in1.5Ud9~,K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内设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侨工作委员会和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秘书、政工、行政3个科,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服务,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服务。 W6?,Ag810f6-9i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主要是: T8!5mm8:6ms8!9q
(一)在本市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j9~2UU7:6zM,.6O
(二)领导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l2=4Wl2+3tk8-5T
(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s,+8H0,?9xb85g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部分变更。 o3.8ti2~4LK2:8C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两级人民法院、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D3.7pB6;6zm4+,S
(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及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J8=,ML5-7ah7?7r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T7?9ca6~9Qf8~4u
(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r2=2wd7;6Yz9.,Z
(九)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v6~,yc2+4Ir4!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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