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坐落于贵阳市南明区市府路31号,下辖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十个区(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内设15个职能机构,分别为立案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工科、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法警大队、书记官室,下设三桥人民法庭、市西人民法庭2个基层人民法庭。全院现有正式在编人员144人。法院受理云岩辖区内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近年每年受理各类案件一万件左右。
花溪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8年4月,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花溪区行政中心行政审判大楼。花溪区人民法院现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工作局(庭),审判监督庭,法警队,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政工科,监察室,研究室,技术室及青岩人民法庭,石板人民法庭,孟关人民法庭,党武人民法庭,小河巡回法庭等21个部门。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8年2月,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贵阳市乌当区行政中心。全院共有正式在编人员101人。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系铁路专门基层法院,于1981年4月筹备,1982年5月正式办案。根据上级要求,于2012年7月1日起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一次性整体移交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清镇市人民法院先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室、政工科以及生态保护法庭、红枫人民法庭、站街人民法庭、卫城人民法庭、麦格人民法庭、流长人民法庭、新店人民法庭等21个职能部门。
开阳县人民法院现设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政工科、司法警察大队、书记员室、机关党委、审判管理办公室等16个工作部门,辖龙岗、花梨、楠木渡、金中、双流等5个人民法庭。
息烽法院成立于1950年10月,法院审判办公楼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虎城大道中段173号。全院有人员72人,正式在编人员中,研究生学历6人,占总人数的8.3%;本科学历50人,占总人数的69.4%;大专及大专以下学历22人,占总人数的30.6%。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前身是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贵阳市花溪区(原小河区)清水江路261号。全院有人员88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50人占总人数的57%,其中博士0人,硕士3人,占总人数的3%。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遵义县、桐梓县、习水县、绥阳县、正安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14个基层法院,70个人民法庭。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1月1日,前身是遵义市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变更,1997年8月8日更名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座落于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剑江路。全院有人员143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117人,其中,硕士11人,本科106人。法院队伍呈现知识化、专业化的特点。
播州区隶属于贵州省遵义市,地处贵州省北部,大娄山脉东支中段与乌江中段北岸之间,介于东经106°17′22″—107°26′25″,北纬27°13′15″—28°04′09″之间,东接湄潭、瓮安县,南邻息烽、开阳县,西连仁怀、金沙县,北邻红花岗区、汇川区。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6月1日。全院现有干警112人,其中,35岁以下干警45人,占全院干警的40.2%;中共党员78人,占全院干警的69.6%;法官75人,占全院干警的67%。在学历结构方面,7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92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9人具有大学专科学历,4人具有中专及以下学历,大学本科学历占到了全院干警的82.1%,队伍呈现出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
正安县位于贵州省北部,东邻务川、凤岗,南接湄潭、绥阳,西靠桐梓,北与重庆南川市接壤。正安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51年7月,法院审判办公大楼位于正安县凤仪镇楼台新村,现有在职干警101人,其中,中央行政编制96人,事业编制5人。审判员59人,司法警察10人,事业人员5人,书记员25人,本科以上80人,中共党员74人。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4月,1958年12月至1961年8月因湄、凤、余三县合一而并入湄潭县。1967年法院工作由革命委员会取代,1973年5月恢复凤冈县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凤冈县政通南路2号。全院有人员84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81.48%。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或再审案件、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决定权、提出司法建议、管理本级法院干部队伍、开展培训、管理本院经费和物资、进行法制宣传等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