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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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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前身为1982年建校的北京市政法干部学校,1985年更名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93年、2000年原北京市法律业余大学、北京市司法学校先后并入。2003年8月,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第三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现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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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简介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前身为1982年建校的北京市政法干部学校,1985年更名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93年、2000年原北京市法律业余大学、北京市司法学校先后并入。2003年8月,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第三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现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和政法事业发展需要,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质量领先、声誉良好的高水平政法高等职业院校。 W,.1Pb,!1tT9+70

学院校园环境宜人、设施完善,办学条件一流。学院现有大兴、杨闸两个校区,校园总面积35.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杨闸校区占地面积3.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有市委政法委党校和首都政法综治网。大兴校区位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交通圈北翼、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侧、大兴工业园区(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内,与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相邻,占地面积32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0.4万平方米,有五系一部。学院现有固定资产总值10多亿元,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图书馆藏有纸质图书50余万册。学院拥有良好的学习、培训、实训、生活等基础条件,设施先进,交通便利。 g1?9za6=,gD8;9o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以师为先,师资力量雄厚。学院现有教职工近400人,其中北京市专业带头人3人,创新团队2个,北京市教学名师4人,职教名师1人,北京市优秀教师3人,青年英才5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4人,北京市师德先锋5人。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7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占比超过40%;具有硕士博士以上学历占比超过90%,绝大多数教师是北大、人大、北师大、政法大等名校毕业;具有留学背景或海外培训经历的教师超过60%;“双师型”教师占比为70%。 a5-9ju7?,tr7;5n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育人成果丰硕。学院设有社会法律工作系、安全防范系、应用法律系、经贸法律系、信息技术系、基础部等5系1部21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4100余人。目前有中央重点支持建设专业2个,北京市重点支持建设专业3个,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1个,中央重点支持建设实训基地3个,北京市重点支持建设实训基地2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省部级精品课程8门,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2项,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1项。建校以来,学院为政法系统培训干部10000余名,为政法行业和社会输送了30000多名合格毕业生。学院突出“立德明法、重能强技”人才培养特色,近年来,学生在校外职业技能、文体等竞赛中累计获得373个奖项,其中获得国际及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奖6项、省部级及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奖近200项,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9%左右,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X1;6KA5!1Ik57s

学院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服务成效显著。学院坚持以服务社会为宗旨,打造了以市委政法委党校干部教育培训、首都政法综治网信息平台、应用法律研究、行业企业职业培训、法律与社会服务等五种模式并举的社会服务新格局,打造了一批特色品牌服务项目。2008-2017年,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累计达4万余人次。公开发表教科研成果超过2200余项,其中著作和教材200余部,论文2000余篇,并有100余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承担院内外课题200余项,其中国家级课题4项,省部级课题30余项。尤其一些应用法律研究课题受到中央政法委、立法及司法部门的重视,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得到推广和转化。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30余项,举办新疆高校毕业生培训班和退役士兵高职班。参加了奥运会、全国两会、平安国庆、中网公开赛、世界石油大会等重大活动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送法下乡”、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活动。首都政法综治网获“互联网政务传播奖”、“中国最具影响力政务网站”殊荣,夺得中国长安网信息报送工作报送和采用“双第一”,为法治北京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人力、智力和信息服务。 A1!6IC1.6dS8:8I

学院坚持创新发展、内涵建设,特色不断彰显。举办高职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以来,学院坚持以更新教育理念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内涵、质量、特色建设,先后完成了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市级示范校和国家骨干校申报、示范校建设及职业教育分级制改革试点等重点任务,并以优秀等级通过市级示范性建设验收,学院发展连上三个台阶,综合办学实力大幅度提升,办学优势特色不断彰显。面向未来,学院将继续坚持“立足北京,服务政法,服务社会,服务基层”办学宗旨,突出“立德明法、重能强技”人才培养特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辅助人才、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中高层次安保人才为目标,创新教育理念,深化开放合作,优化办学结构,强化内涵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升办学质量,努力成为我国政法高职院校的排头兵。 Q8.7Ll6.9WB4!2p

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新作为。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将在北京市委、市委政法委和院党委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党建思想、教育思想、政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政为本、以法为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大力弘扬政法优良传统,以博大的胸襟,宽广的视野,务实的作风,求是的精神,不忘初心,接续奋斗,坚定不移地朝着高水平、有特色政法职业学院战略目标阔步前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Z2=3Vc8.5Lm8~4l

历史沿革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前身为1982年建校的北京市政法干部学校,1985年更名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93年、2000年原北京市法律业余大学、北京市司法学校先后并入。2003年8月,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第三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现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和政法事业发展需要,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质量领先、声誉良好的高水平政法高等职业院校。 C,=9SE5:5Rx2=7Y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团河段)2号(大兴校区)(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杨闸校区) V2=1eZ4?7fc2~8O

学院章程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章程 B,3bQ2-1ye360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前身为1982年建校的北京市政法干部学校,1985年更名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93年、2000年原北京市法律业余大学、北京市司法学校先后并入。2003年8月,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北京市第三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现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北京市职业院校特色高水平项目建设单位、北京市级示范性高职教育实训基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培养基地、北京市民政局指定招录退役士兵首批试点单位。 B2~7Vl7+8zX7~6n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和政法事业发展需要,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政法职业院校。 g24oY5;5zx,-6M

第一章 总 则 c,!4Rc2+5Ww18x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w1?1pg28M02:7g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简称北京政法职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简称BCPL)。 A5?6xt1:3W09+8Z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学院设有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团河段)2号)、杨闸校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U4+2rF1!6Rn8,U

第四条 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法定代表人。学院将依法治理作为学院治理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不断推进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t3!,XR,!1NH9;2G

第五条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W4.4Uy5=6eR9;8A

第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主要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学院实行开放办学,接受社会监督。 p4!8rt,;8Or5-1k

第七条学院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依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专业指导目录设置、调整专业。所设专业涉及公安与司法、公共管理与服务、土木建筑、交通运输、电子与信息、财经商贸、文化艺术、新闻传播、教育与体育等专业大类。 C8.2En5=9wh2;6x

第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依规招录学生。 l7~3jJ7+2lN,!7t

第九条学院秉承“明德、崇法、求是、为公”的校训、“学高身正、敬业爱生”的教风、“勤思明理、笃学致用”的学风,坚持“立足北京、服务政法、服务社会、服务基层”办学宗旨,突出“立德明法、重能强技”人才培养特色,以培养服务首都社会经济的法律辅助人才、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中高层次安保人才、社会管理及信息技术服务等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推进十大育人体系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X8;1Vd9.7Ii3!3a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E4;,ts6!4Sn5:5d

第十条 学院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0,?5QD8:4Fu9-5H

第十一条 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与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院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C7;3cm6~5HT1.8Q

第十二条 学院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规范;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院章程;对学院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X1~4AK2+3kH4!7h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办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j2-1PB,~2qg7.1r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y4~1Xp6?9mx110

(二)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院资产; R3=,re9+4HN7~4k

(三)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Z61jL7~6vT7-6J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d,.,jZ6+5kT7?1g

(五)自主开展境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C7.6DU8?,0b,4k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i8-,0D,8CZ7;2b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m3=,0p2-4RZ6+3y

(一)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q1+8Ph2;80E6?1u

(二)维护学院、学生以及教师的合法权益; r2~3kq6+4ai6!,t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管理教育经费; a13sZ3?8Uy33F

(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Y7?2LW9-8Iv590

(五)依法接受监督,接受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k8!7Hj2~4My21m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4!9lf4-5cb7-9M

第三章 治理结构 J9;5mu7~3NQ8;,m

第十五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l,2XJ6;4Rt6:7k

第一节 党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e3?7UJ3~9ct6=4R

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工作原则是: d4~6uE8+4eP7~1D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u3.6ho,-,aO4:9B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R,!3eX,:5hu2=4m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Y3;8hb1=2tj8:6T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f4+8fU3;3jN5:,v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Q4;5Tc,+4Am8;4J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T3-2dE4;4kr3.4W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a7.7yH7+6fL1.6L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W7:8JJ5-3RM8+3R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w3-6Tk,1Aq5+6a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进一步健全学院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 U7!7fI1.,0m7.,T

(五)加强对教师工作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 e7~1Fe1?6hk6?7O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k29RR7?,Ll2~5G

(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D5~7RN1-3iZ2+9s

(八)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d,.8Wx4~9hS1+7a

(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b8:7eX7-9iJ4?9X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m5?7II2;2fG61q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X7?2gC6-9w07.8H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g4+9lD9~5ip5~6X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委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学院党委按照党内法规和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制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r8~9YC4-7Jo4.3L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J1!2Qu77tF97b

第二节 行政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R,+1pL8:2df,-,r

第二十二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m,6as4?3dD69V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U1-2wv1~,Ty4.20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订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有关干部人选,按照学院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a8=7LF8?7Ij,6P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c8!5rW,!3zM1~4G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M3;7aN4+1ur9=1M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和评价体系、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r4=9RP6~2XF2;9D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全面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改进教学内容,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N4=3Wt6~4Rp2-7u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l1?6BZ7?6KH3-8x

(八)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j6-8Vg7=2va2:8f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y9+6wV9:2Ci,+,h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h1?5bZ7;1Ig8?9x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V1!2dA65ls5!6S

第二十三条 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A6=7Vh2=6oX9~8z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院按照党内法规和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制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M9;7bP8:9Gm8:5o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依法设立、变更、撤销内部行政职能部门,并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职能部门依授权履行职责,部门负责人由学院党委决定,院长任免。 r4.2Vr8.3Ml2+9t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组建各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院授权,按照各自章程或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m88Zj7!4ml9-6c

第三节 学术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y41mz7?8PB4+4v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保障科学研究自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n,:4hb3;,RW9=4z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和行使职权。负责审议学院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院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对教学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决定学院重要科研项目立项、重要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等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对学院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s9?6yu,+8kV1=5T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隶属于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院及院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学院教学相关事务的评议、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N6=8fQ27ns4-8I

第四节 议事协调机构及其运行机制 m1:9eC7=6UM4;8L

第三十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正式行政机构之外,可根据学院发展实际需要,依法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工作机构,依据各自章程及工作制度、规程等开展工作。 w1-7NQ9;7rv21N

第五节 二级学院及其运行机制 b9:1tD4.8RT7;9h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B,~5rI1~6TN1~,u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订二级学院发展规划; r4=7Qb1.2lQ,!7X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 y8~7pU63xG,~70

(三)加强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R6?6kw,=7vV2:3t

(四)提出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就业,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p4+2mK5:,tY7;1l

(五)制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提出二级学院人员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负责所聘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 E3~2QJ46XD9;7h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e9+6wK,.5bM2+9e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职权。 e8.5ql3.1KA3:5p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I2=6Dv8.4Hd9+1b

第六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组织及其运行机制 X96sw,?9Vl93q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制度。将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作为落实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尊重和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师生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n38Je,;8GY,+,X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共同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03=8ii4:7Ht4!1c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P,-2xR4:7dq9?8Z

(一)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x4!3CV6!3oK3;6U

(二)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Y8?4OT25jm5!3C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常设机构; x5~4pw6.1zW2;9B

(四)征求广大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L3+3Gr9?9tl9?6G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Q3-6sT1:90X5?,t

第三十六条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 N8!6KE5:8Rb23h

第三十七条 院团委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服务等作用。 I4;1xp6~8qs5.8l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团按照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T3~7DL2+6jo,~5j

第四章 教职员工 q76Os99yo5:4u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I6?,Yf2~9gV8;,v

第四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师德良好、专业知识水平较好、实践能力较强、善于教书育人和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Y4-7IM1~5CE8!9G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e6-2EA4:5Le8:9v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M3:8KA81BZ3:7U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O2~5Up6!4kF8~4W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M6!8wt3?3TA9-3z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K8;1XW3~3tL2~1n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a6~2nc2.7Ec7=3K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U8=9Id3=5lB51e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V8!6Ob6!6PI2.3T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X4.4bP3!9Lw5:9p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M,-9NC8-1TT1?4p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i5~8LG3!8FD,?3Q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y7.1zv9.4ra,=9K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合法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P4+3kM6?4cz9;2V

(七)就涉及本人的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k3!7aI5:1jb8?1X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V6:6Ds3=7wV1=7b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D1-20b,-5xM8:8c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H37uX2.1eV7-4X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A7=6Nh7-2KU3:2w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Z4+5OB5+2YT5?4J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r7?7Ba8.3Pe4,P

(六)聘约约定的义务; T5:9jH77Kh2.9P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N,=4ua2=,bF3=,Z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U3:40a2:3hL6~2n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Z5;1xk2;7Mt1.6P

第四十六条学院按照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制度,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K7;5ug7~2kS1+1p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师生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师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U9;1ed6~4ru5?4K

第五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H7~5Jx9~4MZ28x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接受学院普通全日制教育的受教育者。 o1=9rb,.5az35o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Q8!3wC7?6ob4:5u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Y5?9AC2.,rl2:9K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咨询和援助、应征入伍等相关服务; o8?7hG9:1su5~6z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 n,5cf3!1xq3~7T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m7~9ob7=,cJ5+3x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M1-4Xd5=7mV3+4Y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m4=6Yg3.1ws3;9z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X4?,lo4!7nh8+,j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f2.3BT4+2JW6?40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B9:3IN9.4iw2-,o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l46mh5~2Ll1.6F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e1.3KQ,;2QF3=6e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v,+4Kl1-7pi4~5O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B4:,rQ54JB7?5f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f3!2MV6?7vt1!,Q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学历证书;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Q1;9wm1-6JF5-6q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和处分。 a5=3eZ,;8zb,+8y

学院按照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N8~3Yx2!80J1~1N

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及公益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j3;7Kv7.9xv7:2o

第五十四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Z6-7IQ5;,NX37Z

第五十五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或在党校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 P3?3fK8;7Wm95n

学员按照国家、中央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w9,OR2+4ES3!3n

学院(党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r8;,Mf8.1MR67J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以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校友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校友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S3+5vM4=5Ld,.8T

第六章 资产、经费、后勤 i6;7hb6=6RN7:3R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H2;4UI91wo83s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j5!3TO3.4bo8~8n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F7.1FJ4?6he7:3i

学院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D,;3LV9!5tf7:5Q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N,:2yM5-7op7=5C

学院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努力争取办学经费。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依法依规使用社会捐赠。 j7-8am4!8nX6?7Z

第六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和各部门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B51PX51yJ6;4q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院负责审计的部门对本院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05=6eU7+,Zv3?,m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R1=,ZA3+5nI7+5O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X2=,tg4;3Kf9.7A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X9;7WI6-3cN2?9G

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天平”和打开的书形组成的图案,标有“1982”字样;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B4~8OC,-2S07!7X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k4+5Bn5+6hV9:6b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并衬以水印学院徽志。 T8?,NS2!3bS2+1D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歌是《追梦》。 x7.7tF9~7kk7~6o

第六十五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10月13日为校庆日。 o4?5cw1.1hr5=8v

第八章 附 则 W6+9Jg2.4WX5~50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批,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予以公布。 G6:4R08~6Yc1-4u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校内组织、师生员工、校友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审批,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予以公布。 D6~5DI6:1hq5+6A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W3.7ol4:9LC5:6F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情况。 R9.,We4=3TO2=8b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D3:1br43sp4-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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