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简介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Q3:30D5-6dv8;2y
中国法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实践和法律服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Z44Oi5+7Hi9=9I
中国法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等评估工作;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法学法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法治服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咨询、论证、草拟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法学会报刊、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库的积极作用;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e8-6Aw3~9lH5-4h
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5年。 P8-7HM1?3Hp3~8D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目前,全国共有3080个地方法学会,其中,省级法学会32个,副省级和大城市法学会15个,地(市)级法学会403个,县(市)级法学会2630个。中国法学会成立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有55个,全国省级法学会成立了研究会800多个,基本上涵盖了法学主要学科和法学边缘学科。在繁荣法学研究,积极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学研究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取得了一系列有创见的研究成果。 f,.3zR,?3Zf2:8x
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公室、研究部、对外联络部、机关党委(人事部)和会员部等5个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有中国法学会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国法律年鉴》社(中国法学会网络中心)、《民主与法制》社、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及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M63EY8=3zc46X
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刊物有《中国法学》(双月刊,法学理论刊物),《民主与法制》(半月刊,综合性新闻刊物)和《民主与法制时报》(周报,群众性法制宣传画报),《中国法律年鉴》(年刊,大型法律工具书),《中国法学会》(双月刊,内部刊物),《中国法学》杂志和《中国法律年鉴》编辑出版了英文版。这些刊物在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就、普及法律常识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z5~7Xl93jT1~3g
学会历史
中国法学会的前身是新法学研究会、新政治学研究会和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新中国诞生前夕--1949年6月,新法学研究会成立,由董必武、林伯渠、谢觉哉、罗瑞卿、邓颖超、史良、沈钧儒、陈绍禹、张友渔、钱端升、张志让等90余人发起,在全国有近两千会员,周恩来总理是第一批会员。 V2=3de5+8rx,-8S
1951年11月底,新法学研究会与新政治学研究会合并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简称政法学会),由新法学研究会推出沈钧儒、谢觉哉、史良、张志让、钱端升,由新政治学研究会推出王昆仑、雷洁琼等人,共同承担政法学会的筹备工作。 r8?,RW3?8pg8.8H
1953年4月,中国政法学会正式成立,通过了章程,选举产生了领导机构。会长董必武,副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柯柏年、钱端升,秘书长朱其文,副秘书长陈传纲、郭纶、雷洁琼。 I9=3ri7=3Ya1=1l
1956年3月,政法学会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董必武,副会长沈钧儒、张志让、谢觉哉、王昆仑、吴德峰、张友渔、包尔汉、钱端升,秘书长吴德峰(兼),副秘书长郭纶、雷洁琼、陈体强。 q9-9RC,=8tG1:1u
1958年8月,政法学会举行第三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董必武,副会长沈钧儒、谢觉哉、包尔汉、吴德峰、张志让、张友渔,书记处第一书记吴德峰,书记张友渔、张志让、李士英、姚仲明、赵石生,候补书记欧阳景荣、郭纶。 U,;8GV7.3NQ4-,D
1964年10月,政法学会举行第四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名誉会长董必武、谢觉哉,会长吴德峰,副会长包尔汉、张志让、张友渔、张苏、武新宇,书记处第一书记吴德峰,书记张友渔、韩幽桐、郭纶、杨化南、甘野陶、王慎之、王良。1965年增补王吉仁为副会长、书记处书记。 x1;4Dj3!,Ip4~8u
政法学会章程规定,政法学会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宗旨为"团结全国政治法律工作者学习与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科学理论,批判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弘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制度与革命法制的精神,进行全体国民应遵守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推进国家建设;介绍苏联法学理论及政治法律工作的先进经验;致力保卫世界人民民主自由及民族独立的原则,联合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促进世界和平民主运动"。政法学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法学研究活动;进行编辑出版工作;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等。 C2+6yW9+2kj5!2D
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是政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选举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学会经常性事务;由会长、副会长和书记处成员组成执行局"。书记处下设研究部、国际联络部、编辑部、办公室等工作机构,编制45名。 n4=9Xs8~8qy2~4Q
政法学会在全国设立了上海、武汉、西安、南京、重庆、苏南等6个分会。新法学研究会、政法学会于建国初期及五六十年代在国内外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当时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对外友协、外交学会等人民团体一起,列为全国性八大人民团体。 Y2?9QX28Kf,!,H
1949年7月,新法学研究会筹委会作为全国性重要人民团体和召开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发起单位之一,派代表出席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法学会成立后,为宣传新法制,批判旧法统,创办了《政法研究》、《政法译丛》等刊物,并成立了法律出版社;为团结法律工作者,组建了新法学研究院,对旧司法人员、律师、法学教授进行了培训;并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参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初创时期的各项工作。 u5?,Iw5~1ob2?4c
新法学研究会于1949年10月参加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沈钧儒当选为副主席,柯柏年当选为理事。政法学会成立后,继承了这种关系,成为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同时,还被吸收为国际法协会的团体会员。1963年11月在几内亚科纳克里举行的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执行委员会,决定由中国、日本、印尼、几内亚、阿尔及利亚等国的代表组成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的常设机构--书记处,政法学会派书记处书记赵石生同志去几内亚任常驻代表。 D1!9aL,1yj5;2D
1952年政法学会(筹委会)曾支持国际民主法协调查团赴朝鲜调查,揭露美帝细菌战的罪行。1964年又以国际民主法协团体会员的名义联系各国法律界进步人士,组织国际律师团,声援和营救被巴西反动当局非法逮捕的我国9名同胞。政法学会还先后参加亚洲法律工作者会议和第一、二届亚非法律工作者会议,声援亚非人民的正义斗争,并接待来自29个国家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 g6!,oP4!4xX6.5Y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法学会遭冲击,一度中断活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了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的关怀下,在邓小平、彭真等同志倡议下,于1979年年末着手恢复政法学会。 j2~5VM4?2yU1.,Q
1980年6月28日,成立了由杨秀峰同志主持、有原政法学会领导成员参加的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小组。1981年1月,由杨秀峰同志主持成立中国法律学会筹备委员会。1981年2月更名为中国法学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杨秀峰,副主任张友渔、王一夫、谢邦治、梁文英、甘重斗、陈守一,委员25人,秘书长郭纶。 M7.1mU4.,ZJ1;1r
1982年7月22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召开了恢复后的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彭真同志作了题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讲话。7月23日,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彭真、韦国清、万里、习仲勋、杨尚昆等同志接见了全体代表,并合影留念。大会通过了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第一届领导机构。名誉会长杨秀峰,会长武新宇(1982年7月-1983年11月),张友渔(1983年11月-1985年8月),王仲方(1985年8月-1986年5月),副会长王一夫、梁文英、王汉斌、朱剑明、项淳一、甘重斗、钱端升、宦乡、陈守一、王叔文、曹海波、李广祥、盛愉,秘书长陈为典(1985年5月-1986年5月)。 s6:3xr3.1Tv8.7i
1986年5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乔石、彭冲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了中国法学会第二届领导机构。名誉会长张友渔、钱端升、刘复之,会长王仲方,常务副会长朱剑明,副会长任建新、顾明、李石生、高西江、鲁坚、梁国庆、张彦宁、王叔文、盛愉、张国华、高铭暄、甘绩华、陈为典,秘书长陈为典(1986年5月-1988年10月兼)、宋树涛(1988年10月-1991年5月)。 q9=5Oa2~5ly8;6k
1991年5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了章程,选举了新的领导机构。名誉会长张友渔、王汉斌、任建新,会长邹瑜,常务副会长朱剑明,副会长林准、俞雷、佘孟孝、邹恩同、高西江、梁国庆、王叔文、孙琬钟、王家福、罗豪才、高铭暄、陈光中、巫昌祯,秘书长宋树涛。1993年增补宋树涛为副会长。 k84kU5=7Pn1.6k
1997年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了全体代表,并合影留念,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名誉会长王汉斌,会长任建新,常务副会长佘孟孝、孙琬钟,副会长邹恩同、梁国庆、罗豪才、张秀夫、陈冀平、牛平、王叔文、王家福、高铭暄、陈光中、巫昌祯、罗锋、卞耀武、魏振瀛、孙在雍、宋树涛,秘书长宋树涛(兼)。 c8!2Fy1;7XC6;7r
2003年1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祝贺并与全体代表合影留念,罗干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题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智慧和力量》的祝词。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韩杼滨,常务副会长刘飏,副会长牛平、王景荣、石泰峰、刘法合、刘家琛、孙谦、孙在雍、朱苏力、宋大涵、宋树涛、张文显、陈冀平、周成奎、罗锋、段正坤、徐显明、袁曙宏、曾宪义,秘书长宋树涛(兼)。 K9?2gL4?9Bi4:8X
2009年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到会祝贺。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韩杼滨,常务副会长陈冀平(2011)、常务副会长刘飏,副会长王利明、王其江、石泰峰、刘继贤、安建、朱孝清、吴志攀、宋大涵、张文显、张苏军、李林、李清林、沈德咏、周成奎、胡忠、徐显明、袁曙宏,秘书长林中梁。 n3=3hp6?6Zm3-6c
2013年11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祝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受习近平总书记委托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题为《积极投身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的祝词。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王乐泉,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副会长(姓氏笔划为序):王利明、王其江、朱孝清、任海泉、江必新、孙谦、李伟、李林、吴志攀、张文显、张苏军、张鸣起、郎胜 、姜伟、袁曙宏、徐显明、黄进、鲍绍坤,秘书长:鲍绍坤(兼任)。 J13Ts52Tm8+4n
2019年3月,中国法学会举行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祝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受党中央委托,发表了题为《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实现新担当新作为》的致词。会议讨论修改了中国法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的领导机构。会长:王晨,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副会长(按姓氏笔画为序):王利明、王其江、王俊峰、甘藏春、吕忠梅、江必新、许安标、孙谦、孙力军、李如林、邱水平、张苏军、张鸣起、陈甦、卓泽渊、郑淑娜、姜伟、翁铁慧、徐显明、黄进、董经纬、景汉朝,秘书长:张鸣起(兼任)。 n1:1ZN8+9HS2~,M
学会章程
(2019年3月20日中国法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D4-2kV4?5tz7;3L
第一章 总 则 T2-9Wj5!9od3.2N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x1=5Jw9:7Kw2+,Z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实践和法律服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x48Vl,-2MX9+3x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政治建会,从严治会,全面推进各级法学会及所属研究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各级法学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 s7;9og1;,YB4=2y
第四条 法学会按照自身特点,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N2~7Mz8=,vT5~40
第二章 任 务 k5~1Lx9:7NT,:3c
第五条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 W3?3V0,!8Bb5-9K
第六条 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g8:5Fx8!4Tw9!1b
第七条 参加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h2;70l1-1Nz13r
第八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A6+9bp1=4fk,=,C
第九条 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的咨询、论证、草拟、修改等工作。 Q,!,oy9~6zW9;7I
第十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等评估工作。 j6+9bm2;4O07?4X
第十一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等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W2!2sN,5OF,:4x
第十二条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法学法律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法治服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咨询、论证、草拟工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 S2=1pk4?7wU2?1a
第十三条 参与法治宣传,主管主办法学会报刊、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o1!,Og1-3Jf,=3K
第十四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 B9+7NE3!2BQ4.1i
第十五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培训和法律服务,发挥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库的积极作用。 T5-8qn,!6wM2+1r
第十六条 履行主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学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管理、监督、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o2:9EQ9~6Nw7=6E
第十七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w7-2Ek1;2Oq,-3h
第三章 会 员 S7+1AG3~,Gy1~6b
第十八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w4~7gF9-70R9!9j
凡赞成本章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抵制错误言论观点,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特殊情况者,由中国法学会直接批准。 K1~9sx3~9Zs49V
凡赞成本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所在地法学会批准,即为同级法学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不得重复申请。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个人会员。 o4~8JH4+5DZ1=8L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或网上申请,所在地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 U7+7Tm5?9tk67y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地法学会审核,撤销其会员资格。 058aN9-4j0640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z2=1tu8.6bt8.9b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O8;4ph7.,NE9?,T
1.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o84wO4:2nb3.3j
2.向法学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f3!1At8:1oT4?3Y
3.参加法学会及相关法学社会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o4+9sf6:5pN3.4Q
4.利用法学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法学会相关的资料; E,?5Iz7~2nl9-2j
5.对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J4+2Ti5;8Ob9~5e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E1-6So,!7Po7+5i
1.遵守本章程,执行法学会决议; t7!5Bu3;6nR6-5l
2.参加法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法学会工作; u3!,Ko3=7bs7-,N
3.承担法学会委托的工作; n8!7kf2.7kR88V
4.提供研究成果; g3.9wT3~1hg,~8f
5.按期缴纳会费。 U6:7ut9!5ku5,s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S9:6NB8?9jB7+2q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U5+8PP6-,Aw9-8e
1.参与法学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c6!,AQ61vJ31Y
2.向法学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b9?8If7;2yb8!9s
3.参加法学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u1!2gR6.,eZ5~2M
4.利用法学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法学会相关的资料; v8!1At7;2VJ,?8y
5.享受法学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P3=1Hg8-,HP,-8N
6.对法学会工作进行监督。 U8;9hg,!6Bi4~5N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l1-,US4;3IQ,~5I
1.遵守本章程,执行法学会决议; k1+1kW6:8rM6!9b
2.参加法学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关心和支持法学会工作; J,-4wp4.7Ov1-8n
3.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法学会委托的工作; d6+5IM,.8bf9?,L
4.向所在地法学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0,=,VG8=7Zp1!9y
5.按期缴纳会费; q24KH1-4Kb5=9p
6.接受法学会指导和监督。 v6?,In7.4PR3-2g
第四章 全国组织 J9~8aV1~8YD7-2C
第二十二条 法学会的全国组织是中国法学会。 Y2-5JA6;,Qb1;9c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V1;5hE5+5Wv9-5f
(一)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B,:7Ik9:9yy1+5C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须完成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地方法学会、各法学社会团体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r2:2PS6!9KP2=3T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q3+5xZ3:7Ec3~9f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K7~,HM2!2pX,+4i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X3~4ok7?8tQ2?9r
2.修改本章程; U11FA8?2FQ9.7V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f5:8aF9+4RS9;9V
4.选举理事; G6~,UO4;,dH6-9E
5.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O4-4TU17dn8;1W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V2-4MV8?6XJ8+,g
(一)中国法学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J4;3YK7?6qY8.6I
(二)理事会的职权: A8.3NI5=5Zg9.7R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T2=2FR2=1iV7!1I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Q3=8HK,.8I05=4k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T6-5sa6:60L,.5r
4.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03~,kZ8;6fY8=9P
5.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v5:,zw2!9cp,:5j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n3!3Nz2!3mt8;,S
(一)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开。 a1=20B6?6tq4;8v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x2=,KV6=1HO56D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m1=4st4;2hz5?2w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y4=3KV2~5AS3+9n
1.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o3+1TW1:4pG2~7q
2.推举常务副会长; I4?4jT7~5Pi4=4u
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H2+6YK3~8LS5-7y
4.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l3:1A0,!6zW2.7O
5.聘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C21GP4;7nJ4;1N
(三)常务理事变更 t9?7Yr13nj8?1I
省级、副省级法学会会长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为职务行为,届中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通过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进行替补,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F9;8Ad5!6He8;2z
第二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应认真履职。理事、常务理事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H5:8nG1~6WW9~6e
第二十七条 中国法学会会长、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a5.2JS3;8nb2=5I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D3?8rZ9?7Ed7.6x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听取本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增补、变更、免去或撤销常务理事、副会长,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D6:7nn5=2Xa88d
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J5?,Wu9!4GE5;7U
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p2-,Zk3~5ji1:5Z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 E,~6Zc2=4ix,:8k
第二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c3+7MX3.8fb2+,a
第二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S3+3Tx1:8Pz8:3I
第三十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政治坚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为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T45y02=4wa4:9g
第三十一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a1-5Kk8=8jB8+4o
(一)对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规划、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 Z5=1rt2~2HR1!9F
(二)参与组织中国法学会重大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期中检查和成果鉴定评审; O4;6aN3.,vg9?2P
(三)参与组织评选优秀法学人才和优秀法学成果; U8=60V9;3wm7?2F
(四)对设立全国性法学社团进行论证或评议; M3;4nq3?8DD5=9C
(五)对中国法学会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工作进行学术指导,为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的学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G9+2mi1?1vr9-1p
(六)参与中国法学会重大法学研究、咨询事项的协调工作; R9,eD5=7Eu,=9l
(七)承担中国法学会学术规范、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 a4:1cK5+5Vk8?9O
(八)承担中国法学会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学术事务。 O7?3xg,.,eU5-1P
第三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在中国法学会机关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1+7Tb5+1XJ2:1G
第六章 地方组织 N6~2bS6.3BU,;6e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自治州)设立法学会,县(市、区)应当设立法学会。 l6+,jO7?,JH77i
地方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法学会指导下,按照本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各级地方法学会应当设立党组。 b3=3sg7.9HX6+,N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本级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s9?7mq51gm8?7o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q6!3yd,+7lx9~,V
(一)审议和批准本级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u8:7Hx5?1VW1;5t
(二)讨论和决定本级法学会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U9=10g93pj9:8M
(三)选举本级理事会理事。 H4+1mp5.7x05.4i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会议选举本级理事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级法学会的有关重大事项,增免个别理事。地方各级法学会的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一般一至两年举行一次。 o,-9Bd3!5Mc2!3C
地方各级法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k9.,KN8?3Pj7=3a
会长主持本级法学会的工作,常务副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q2~5lj1=2UM2;2u
第三十七条 省级法学会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地市级法学会可设立学术指导与咨询机构。 u7~7AP5.,hg2:1R
第三十八条 在个人会员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F5~7OQ8=4rZ7.3V
第七章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 o1+9di2~2YA9.7C
第三十九条 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简称“全国性法学社团”)是由法学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i6=5Tk6.,xN5-6P
第四十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 J2!8ke2!3bN2~4H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反对和抵制错误思潮的影响和侵蚀,按照《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各自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 F8;7bn,.2Pv1;,r
第四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依照中央有关文件、国务院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对全国性法学社团在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方面履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责。 L2.2gd,-30w4-6N
全国性法学社团换届、修改章程、届中增补改选负责人、机构设置、重要学术活动、对外法学交流等重大事项需提前报经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d,?1Gy22fh7!6B
第四十三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接受中国法学会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e5?2N02=6sE6.8M
第四十四条 全国性法学社团自愿加入中国法学会,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 O8;4JZ1+2fL5-1T
第四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主管的其他全国性学术组织,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R7=4Nk,!4My9:4W
第四十六条 地方法学会主管的地方性法学社团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f9;8FI8?8BN,2l
第八章 经 费 l3~4ax2~6sX1!4F
第四十七条 经费来源: Q8:2gD3-2QD1+1T
(一)财政拨款; V2-1Vy1.9Nb4:2v
(二)会费; M3=,aa1;4vh4+6k
(三)社会捐赠; y4-9NH6?7AC5+6g
(四)其他收入。 P56Zi1:5Bv7:3x
第四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m,:3rp2:3ZM,+7J
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财政拨款、会费;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M1?5iJ3~1Qc5=4s
第九章 附 则 K4=4eq8!2Db7~1m
第四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会址设在北京。 r19aL4+7vP8+4d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为各级法学会的统一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G8~4ym1!1MI5.5k
第五十一条 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和地方性法学社会团体制定各自章程。 v56NJ6.9IV1!1a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X8-7Bh1=,MR8-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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