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照明学会简介
重庆照明学会于1983年4月成立。是由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照明事业的单位和照明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法人社团。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发扬民主、倡导创新、开展学术探讨、促进协作交流、推进照明行业的科技进步,为地区经济建设服务。本学会也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市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关心和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会员们的积极性,发挥技术优势和创造性能力,为加快本地区照明事业的发展服务,为我国西部大开发贡献力量。 S3?8yP6~9Ci9.4R
学会地址:重庆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重庆大学(B)建筑城规学院5318 a1?,VS5+2Bc6-6X
学会章程
重庆照明学会章程 e,.5zA8!9cU1!5M
(修改稿 2016.7) a5.2RC8:1kh3?8G
第一章 总 则 O6-7xa4=9HM4!8o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重庆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 Chongqing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Q.IES)。 h5:1hg2~1Bj5:,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照明事业的单位,和照明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法人社团。本团体也是中国照明学会(CIES)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中国照明学会的协作指导。 c,~6Xq1=1Hj6?6g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发扬民主,倡导创新,开展学术探讨、促进协作交流、推进照明行业的科技进步,为地区经济建设服务。本学会也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市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关心和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技术优势和创造性能力,为加快本地区照明事业的发展服务,为我国西部经济建设和照明科技发展贡献力量。 C2-5Ov1-5ih5~90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x6=9Uf75db8~3C
第五条 重庆市照明学会的办公地点设在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重庆沙坪坝重庆大学B区建筑城规学院5318室(三楼) 邮编:400045 电话:023-65126320 传真:65126335) b8.8DV,8Vh2.,W
第二章 业务范围 F3.7pV9:4Bi3;8X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照明科学技术领域内开展如下活动: B72Hc9;9jp8~,m
㈠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本地区照明技术领域各专业的学术交流,促进照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E1-9Dl4:8xf1~6U
㈡ 运用各种方式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协助政府推进绿色照明计划,推动节能、环保、健康、安全等国家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的实施; f2=7TY7!5Xk,,d
㈢ 加强技术信息交流,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专业学术活动,加强与北京、上海、天津四直辖市照明科技活动及各省市之间、以及国内外照明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D47JJ6!9z05!9r
㈣ 组织或推荐照明科技工作者竭力为地区经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政策制定的研究,协助政府有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c4:,yG28vE5-70
㈤ 接受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担所属专业范围内的技术评审、调查论证、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标准的编审工作; W9;8Bv9.2fv5:3F
㈥ 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学术书刊及科普读物(含音像制品),网上发布照明技术信息,开展专业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务工作; Z9=6iC1=3jM1.1H
㈦ 积极开展对照明行业企业的技术服务,促进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举办科研成果的信息发布会、新发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新材料新产品的展览展示会; L1+7fF8-9aS64D
㈧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对会员和照明技术领域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提高培训工作,举办为本会会员科技性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I3;2bj7~1ZT32X
㈨ 向有关方面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照明科技工作者。 m3~7IS3!1YN4:5D
第三章 会 员 D6+6CB8+,wq9.5n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v5~,Fx1;4Sh6=6S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承认本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在本市照明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S3+8Oj3-2XA6+9i
㈠ 个人会员: O6:6Yf8.6Tq9:6G
1.具有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照明事业的科技工作者; u,+1RC2:3eA7=8z
2.获得照明学科博士学位者; x3?3Th14uz5.3W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照明事业一年以上者; a,.,AI6-3ci7-2e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二年以上者; i3~6vZ3.3ev1+8q
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三年以上者; G71ul2~3bO5=5Z
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五年以上者; X8=3Uf3:7Bs7!9u
3.从事照明技术工作多年,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业务水平,或有较 大技术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H9!1DQ,.1BM53v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突出成绩的照明行业领导干部,和从事照明科技管理的专职业务干部。 C3-7ue,!4bN8=7C
㈡ 团体会员: S6=6NG9?9Qd6+5W
凡与本学会学科专业相关,承认本章程,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合法社会团体,愿意与本学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学会活动者。 k5!,Om3!7fP7.8s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x,=6zO4.2sA4:1z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w6:1ZV6:,DY6;9f
㈡ 个人会员经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团体会员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 l4=3JH3;4jq5-6O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C,?4Yp7~7UE1:2c
㈠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o4=7aI3~7mX3?7V
㈡ 参加学会举办或通知的活动; B15gA4!9sL8.6L
㈢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02.6oZ8!9lx32n
㈣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H9-1im2?8ey6?3R
㈤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 u8;9In2.6nt,~6p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d6+3UE7~1HL22X
㈠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g9+5QA,?1Fe5+6o
㈡ 维护本学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J57Uq,=8HK2.5A
㈢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X7=6kw5?3to6+7n
㈣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受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权等保护的内容除外); T29rU5-5PX,-9V
㈤ 按规定交纳会费。 f5!4jX4+8QK1=8y
第十二条 退会: u7~1em9:6JG6!7I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完清与学会有关的一切手续。 T44FU92xh9.7G
多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经学会提示或通知的期限仍不作出反应者,视为自动退会。 F8;3PG6:7JB1=,E
第十三条 除名: N3+1UQ5:6Xd3=8K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触犯刑律的个人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纪的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的个人和被注销登记的团体,其会籍自然撤销。 U4-7Wv2+1FM2.4E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2=1QZ1.5PW7-3s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U7;2pr9=1cZ1=6Z
㈠ 制订或修改章程; B8-6pB2=8re5-8U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b3+1Zt7!1zp1?9f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C8.90W1-2JK6~1E
㈣ 决定学会重大的工作方针和终止事宜。 o1;,ow2.,tM,?2P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o87Dz8=3xk,!10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y7+5MD8.7PL7.8W
但提前或延长换届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M98tv2.,DB3;3j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c3~,AG1=1Nm2-1j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c4!8IE78Sk15I
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H8.8yM7;5ol,.9a
㈡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z9!8wa,!1hW3-3N
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F3-8kz72EG1=7y
㈣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F3;5cx6.,az8=1x
㈤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聘任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z1.,Il7;9Kg4~2f
㈥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J6?4xq7=9uE5;9r
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Q41JH33QF8?3N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确因特殊情况也必须在1/2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G9:3fA3!,YZ5+3I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替代。 a3=9xU7=9Wx1.3D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人员变动,应由理事单位出函说明变动理由并指定符合学会章程的接替人员。 c5?9up9-1So36q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五、六、七项的职权。 L7-,Fn1!1vM,?2w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确因特殊情况也必须在1/2以上),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h7.7QP1~1Tt8;8U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替代。 v5+6FK5:9cB,.5C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的会员,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J2:,jl1~8vf3~7S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U2=6cl6.4DK36q
㈡ 在本市照明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v1,RB9+5JQ4,j
㈢ 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Z6~7jc4+6yU2+5E
㈣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K9+5Iz9+8hu8.9F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e1?9Fg8.3TT9:2W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原则上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列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延长任职。 g,-6NU8:5CX15f
曾任本学会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其他对本学会和我国照明科技事业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德高望重的老科技工作者,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f8;6hv,9xD1?6j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需变更应报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r,:7ct7.1kQ8:4l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n,-7gW4-9Eo4=2w
㈠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Y,+4bs7;9lx,:1U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R59Ox9.1at4.5c
㈢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N3?3YT8?4I02=1e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Z2-1jZ8:4YZ3?2D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o9;7gV8:2Ev1;3u
㈡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B9.8lK74La26E
㈢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B7~8AU8.6Zx1!3D
㈣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R3?8PE1-6DA9+6x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P2~8fj1?9fi1+7p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d5?3Fp4:4nT9?4k
㈠ 会费; Y45eh8~2Np63W
㈡ 捐赠及资助; f9+,yT5-6Zz19l
㈢ 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M5-4jv4!3CP8-4K
㈣ 利息; b5+2rr4,wc,?1M
㈤ 其他合法收入。 g4=,EU9:7pN2:1k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05=4YQ8-9NA5:,l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Q6:6wB7?5jV2-,R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d3+1Ox9?2Bz2+3A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账务分设会计、出纳人员,实行会计核算、监督。 C4~4ux78FJ6?5q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必要时也接受审计机关(或机构)的监督。 x1!8Dc7;8Om3+7I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o7.2Ee3~,bz4-5K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j6-50S3=6qW8.9u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U,:2ow9!2qH1+4T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M9~4Uo1+,qW9-,m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W2-8JF5:3fT6!9w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T6=7xk3!5Rq4.5b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m,;5KW3~8iA2.,v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h2;1Lc3?1nD3?4w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N7!6vd13BU25h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b5=4ED4?3NF3=8q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U1.1ue4?1Yq1=2N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d9.2Vy53ly8~1o
笫八章 附 则 X3~3Im41GW,=2f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K2~4FE1!5Rm1-70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Z25JY5=1qU2?4f
第四十九条 设立监事职位,相关规则由监事制定 h5?1PW,~5EQ3;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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