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介
一、 广西法院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G3+3sG2;5ID52U
广西法院的设置基本是按照行政区划时代设置,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全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设立1个高级人民法院,下辖16个中级法院,其中按照广西的行政区划在14个地级市分别设立了中级法院,此外还按中级法院的建制设立了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海海事法院两个专门法院,各县、区设基层法院111个,此外,基层法院在乡镇派出295个人民法庭。 C92RC1~1yM9?3G
全区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8884人,其中法官6360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确定的四等十二级法官级别,分别包括二级大法官1人,一级高级法官2人,二级高级法官11人,三级高级法官26人,四级高级法官404人,一级法官1347人,二级法官1704人,三级法官1567人,四级法官886人,五级法官226人。其他工作人员2524人。全区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大学以上学历8354人占94%,其中研究生学历198人。 T8?6LJ7~6vj2?,M
广西高级法院成立于1950年11月15日,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现有内设机构(部门)22个,法官学院1个。其中负责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审判业务的审判庭10个,执行局1个,法医监定中心1个,其他综合部门10个。全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共282人,其中:法官179人(二级大法官1人,一级高级法官2人,二级高级法官4人,三级高级法官5人,四级高级法官35人,一级法官41人,二级法官52人,三级法官9人,四级法官28人),其他工作人员103人。 A6:3Ja3?6zQ9!6R
二、广西三级法院的主要职能: p8=4D04+5qz8!1Y
广西高级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审判法律定由高级法院管辖的和其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等第一审案件。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法院管辖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等第二审案件。3、依照法律规定复核死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受权核准死刑案件。4、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本辖区的再审案件。5、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海事案件。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7、依法决定国家赔偿。8、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9、领导全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10、组织、指导全区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司法行政事务工作等工作。 d8;4WY65AW1:2y
各中级法院的主题职能:1、依法审理不服基层法院的裁判上诉的案件。2、依法审理按法律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条件,其中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包括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工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案件主要是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3、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判的案件和本辖区的再审案件。4、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7、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员经验;对同级立法机关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8、领导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监察工作。9、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法律宣传工作、司法行政事务等工作。 i4=9uz3=9Pc82k
各层法院的主要职能:1、负责辖区内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审理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但不包括海事、知识产权案件。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本辖区的再审案件。3、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其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由其作为一审法院的终审裁决或行政机关审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5、负责本院的政治思想工作、监察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法制宣传工作、司法行政事务工作等工作。 V6,TW14RY2:4d
广西审判历史
广西的审判机关产生于清末。清宣元年一月(1909年2月)经广西抚宪核准设立“广西审判筹备处”,筹备设置高等、地方、初级三级审判厅和检查厅。清宣统二年(1910年)二月广西高等审判厅、桂林地方审判厅、临桂初级审判厅三级审判机构同时成立,同年末,又成立梧州地方审判厅和苍梧初级审判厅。在未设置审判厅的府(直隶州、直隶厅)、县(州)两级,均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实行司法和行政合一。 b1?,Pn9;1zK4~2w
民国初期,广西沿袭清末司法体制。民国元年(1912年)1月根据南京临时国民政府的命令,接管了晚清时期的高等审判厅、桂林地方审判厅和梧州地方审判厅。同年5月1日恢复了在宣统三年(1911年)停办的临桂初级审判厅和苍梧初级审判厅。民国2年(1913)年1月,增设广西高等审判厅南宁分厅、南宁地方审判厅、南宁初级审判厅、龙州地方审判厅、龙州初级审判厅。民国3年(1914年)篡夺了南京临时国民政府权力的北洋军阀政府,命令销全国的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广西原有的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先后被裁撤。直至民国8年(1919年)才逐步得到恢复,并自民国9年(1920年)起分批筹设道治高等审判厅分厅。 N9.9CA6+6nG2:2m
民国15年(1926年)1月,与北洋军阀政府对峙的武汉国民政府,决定对普通审判机关进行改革,实行两级两审制,将审判厅、检察厅合并,一律改称法院,废止清末北洋军阀政府对审判厅的称谓。民国16年8月,广西省政府根据审判厅的称谓。民国16年8月,广西省政府根据武汉国民政府的决定将广西省高等审判厅、高等检查厅合并,改称广西高等法院。其后,桂林、梧州、南宁、龙州等地的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陆续与检查厅合并,分别改称法院。 0,=3ms7+1Vl9?8L
民国16年(1927年)9月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规定全国设置三级法院,即地方法院(设于市或县)、高等法院(设于省城)和最高法院,实行三级审判。广西省保留了原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建制。民国21年(1932年)以后,根据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先后增设了高等分院、地方分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分庭。在没有设立地方法院、分院、分庭的院、设立司法处。到民国37年(1948年)广西审判机构所设立的院、庭、处共有109个,其中:高等法院1个,高等法院分院8个,地方法院25个,县司法处75个。 C6!5IN55UC6~9v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广西根据中共中央的指导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陆续接管了国民党政府的审判机构,建立起人民的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或司法科。1951年9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初步统一了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性质、任务、组织体系和活动原则以及审判工作制度,作了全面规定。从此,广西从上至下逐步建立健全了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形成了全省具有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格局。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c9;7qT2;,pn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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