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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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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洲路15号

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网站详情

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简介

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简称广西义基会)于1994年5月21日成立,是以评议、审批和表彰自治区境内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先进集体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D4~4pG2=8Ky7~7i

广西义基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5号 v6.,MO2=8NB9?9k

广西义基会成立之初,自治区财政厅拨款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根据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自治区财政厅从2008年起,每年拨付160万元专项资金给基金会开展公益事业。基金会现有资金1100万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人民币。 w5=2yq,:6LV6~6L

一、组织宗旨 z54wd3.3GK4;8V

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10月,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筹集资金,依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见义勇为事业,促进广西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长治久安。 02!6py,!3Xv5~3K

二、基金来源 b48oG4-,Ro6.8A

本基金会注册资金为400万元人民币,来源于自治区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1994年至2007年,公益活动资金来源于社会捐助。2007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从2008年始,每年财政拨款160万元并纳入预算,基金来源转为“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相结合”。 d96IL96oB7+2G

三、公益项目 Y4-9Kc61fv3-5f

(一)为包括外来务工、经商、旅游人员在内的全区5000多万名公民向保险公司投保“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 J9+3fK4+1ps4.5h

(二)评选表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Q4!9tF5!7EY6+3P

(三)慰问安抚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者家属; T9?1EP6;2bt,?7q

(四)补助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医疗; E8!,ug2;8V07-9d

(五)救助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者家属; A2=2Dg79Rj6-8Z

(六)助学工程,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就学困难; W1:2Rd4+1on1+3O

(七)为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者的配偶、父母购买医疗保险; i1-7zS,~2vj,;3r

(八)为见义勇为人员及牺牲者的配偶、父母购买养老保险; B1+2un4!6Fc29q

(九)组织发动见义勇为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和社会志愿者活动; y5.6pL95xk7!2J

(十)宣传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的先进事迹。 y,5Xr,.7uW5!,Q

机构组成

理事会由16个单位理事构成,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综合部两个部门,负责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 t4=5Ow,!,e0,;2h

理事单位: U9!5Dl8-3zJ5.3B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g3-9JJ4!,Zc5~8O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c3!5nr7!,Za4.5I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s8?,le2+5IG7~2s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q1:8kh5.8NU2+8W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Q9?1Xm8~1oe3=4F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A3?5WP49Xd4=4T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 A67aL3.6QS6~4w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K,=3br8+2jT1-5x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g5!1wn9+,if7.8o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g3.20I8-3tY,-7P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Y,!60M7?,Ig7-9z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H1;,as,+9hn1-5t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c78do1?7Qc7!9q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J4!4id63cN,-5P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8!9Fz9!2Pk8+1d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h9-7Ga1?9TU4:9a

本会章程

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 I9!9nt2:5lo1;9M

第一章 总 则 U28qo16zX4.2L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全称为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英文名称GuangXiFoundationForJusticeAndCourage缩写GXFJC) B2!4zg5?2Fz2.6K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 G1!2h09-4Y06=,W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精神,筹集资金,依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见义勇为事业,促进广西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长治久安。 T5!2fv3?1WR5~1x

本基金会本着“平等协商、优势互补、促进团结、弘扬正气”的原则,建立自治区和各市见义勇为组织的联系制度,形成上下联动、凝聚合力、共谋发展的格局。 K3!6qB,+8FJ4-3c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H1!8pm7!4Vr7+,U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A1!,Ey4!8Nr4=7e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m1+4xF3;1gC1-,d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拨款,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p,!1Cf6+,HG3;5q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09;6sz6-9OC54Z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南宁市金洲路15号。 Z5.1PE8;1Ng4~3J

第二章 业务范围 u5~6vt5+2bc7+1E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R1;3wn17xX5=2T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表彰和保护; t5;3xm6+5Rt8+6C

(二)组织发动见义勇为群众性文化活动和社会志愿者活动; o1=1Ge6.,wR3-,M

(三)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和有关政策、法规,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t47jS6-4Qq6=2D

(四)慰问、抚恤、帮助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亲属和负伤致残人员; B9=4Lf4+8yy,=9i

(五)广泛开展见义勇为资金募集活动; r5:8Pu6.,eV6=,V

(六)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 H6!9Y02:1vP3.8r

(七)对外交流; h,!4qr9?2yy5+8K

(八)其他有关公益活动。 D7!3fj9-3lE,~1k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做到公开、透明,不得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L8~2Jg9.7gW8~8H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R1:6aG93MT8:3T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B4;4hy3~,Gq17p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x7:4Lr6;,wq5!,i

第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01+9PG5?3Iy7;5F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积极参加见义勇为公益活动; V,:3gk1!6Es18y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会章程,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活动能力; d5;1sb5.2ob1;3F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依法保值增值; N4!1Zt2~8RR6!8T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Q9:6zC5~5SU,=8X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D,?4aY6,Yp7-8V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E8;7qW6.8Wc9=1t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06~5Ed2.1xD9.5o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e1+5RV1+4Md6.5J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x68sw3;6NB,=1E

(四)理事会成员中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Y2+7X01~1ti4?3B

(五)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 l7+8TQ9:5Vt9-3a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W4.7Kh5=9nj4:9t

(七)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u,-8IH1~,Db1-8g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t77wi4?3Nw9?1T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M8?6pv9:,hK49e

(二)对本届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A,-6Nx4-5Dy4-9J

(三)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h1.8fR2,jN,+8I

(四)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x4!2pQ7-,Dc9+,a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J4.2xz9+5pl7:3y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z5=4Aq5,jV,+3s

(一)制定、修改章程; Y7+,gS1+1MZ1?8Y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E6?1Yv4.9ZP,5b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x4;2II6!9bP6.7d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s8=8qq6?6ay6:4h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O11Df3!6Dr8=2J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v5~4Cm5-2BB87g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v2!,ik7~4lg3~70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m,~3zh9;6Sj8:8k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q,-1W01:2aI3;5M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p8-8aG35Ld1;6w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k5?7cB,~4gJ1.7V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E5~3dn1+5Vd7=,q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K3+,F06-9Vd,;1e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U1?2Lp9;5VT4.,V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I7!2UW9-4dp2?,R

(一)章程的修改; p5;3VY8.7lQ2?9d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U5;1Sp5!3qD,-1e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I8+6vl2.3Ns69g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g9;,is1-7LX1.7M

(五)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G8:2fv4:9NA4;7b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d,;2DS3+,rI4:1X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N1=5db2.6jo6~2o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以上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a6-3RO7~5hC7?,P

第二十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y3:4ou6:5Xt2!4m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g2=1pU7!6bp4?1x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人选派; G6.2Jc3~8UN1!3h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g5!3Zg6~4zZ3=9T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v92rP2!2Yc3-,U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k,-,JC7!3EE4!1B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a1:8gI9~3Jn,+2k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Y6-3Wq,~3kz9-3q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C5~7mk9-8aF8?2C

第二十三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O2?2Yi2+3fZ5?,Q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r9~,SM2!7OB1=2t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X7.,PI7+4XA8.4R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N4:9XZ6~3yk3!5f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08!8vN1=4cI1~9d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s8?9vO6!3ye6~6z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s1~80N3:5IQ7:7c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Z68yx,.,pe3:,Z

(一)属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p6=1sX5.4fh,:4c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k,.4iM5-50B9:,E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G1.7zm6~3Tu1=7M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i47aC3=9wr4.2M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m8=5cP8;2VY9:2T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t2?6EU4=6L03?2r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d8-6cC4;8ui,;6j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J5.2WT3-,EY3-5l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U6!4Iy92ia8!3G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g8.6Se3-,fy7+7q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g1~9lE1~7Op9.2Y

第三十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o19qn1=2Oc9+,R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b4:8Gg9~2pH7+3O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o6-8dE1!7nO,?9R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g72vk,-2xj2!,w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t8:3HV3?70n4?,c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h9;4gD3;5Yh6+,L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w74xY8+3qE7=9x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1!2cL6?1sP5=5v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H6!4dn5?2JX7;2T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f3~1hy8!6DS2=6P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t2:1tY6?4ce8+3d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S3?,ol7=5nE6~2Q

(五)协调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T9:6Vi,-6jP,:8C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j9~3NL5;8dx4?2h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工作人员,报基金会决策机构审批; K5+7bT5?7uG8?3Z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j9-9Mx5!6QA5~5D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z59ng4?4cK6?3C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p6!6oO5.7bF2;3m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原始基金; V1~9Iy1=2CX47g

(二)政府拨款补助; y1?7vD8,Zi87r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 V4:8An7.6qz230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g3+4BW,:4WH3;1g

(五)投资收益; g3?4jy6:,tm8;6w

(六)其他合法收入。 i5~,ir5:5bs9?7N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i3.4NI6;2gp,~6R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x3-7gv6=7eg9.50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U2?2xI6=5vk9!5D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M6!6SP3!4aZ6;4X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l8~9VO,=,Ex7-7T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c2.,cM8-5EM3;8I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Q7.9Ax3+4ZY5-5E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w3=1hX5+4hz3!8q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o1?7El8.2zk5+5i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s3!4Bl4=2e03=1m

本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U2=8sh9=2aO6+8V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N5:6Vn39ff8+1W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U26OA7+1Dq8=,P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S5+5HD65BH7:2X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e3-7Sf4?2py1=8f

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基金会的帐户,由本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J8=8mz2.,sP4~2C

本基金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捐赠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O,;6zk2?1XH6!1Z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l6.8NS1+4Aj2=1g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e9:,LM1+6If3:7J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b7=5Og1:8TH7!1f

(一)本基金会发起人、捐赠人对捐助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s,5xN6+,jP2.9j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d,;3xM9+9zI4~7Q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y,!9Dv8.5Qu8!3x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G9-4IU1+8dc7!1u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Q6+3wi8.8nI6~1p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G,:,Qa6!9Ry9.5H

本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u,.2mI9.8Wd,;9S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I21Cj6!1xK4.2D

(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O9:9KQ,!3zF2,G

(二)补助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医疗及其家庭生活困难; Z6:,jm1;5Sf3?70

(三)组织社会各界开展见义勇为文化宣传、文艺演出、文学创作、报刊专栏、影视专访、新闻评选等重大活动以及见义勇为志愿者社会服务活动的经费支出; q7.4EM21iW240

(四)对见义勇为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表彰; f3+7Ub7!3KT51p

(五)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必须开支; Q9+,wp6=9bG1-8O

(六)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a69eu6+7oO,5A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D2+3HQ1:,MF7.7R

(一)超过100万元的募捐; w1.9OY9.7bn,8v

(二)超过100万元的投资; U7:9XC18Wc5;5J

(三)发布募捐公告,召开募捐会; n7=5I06.9Cp4?6D

(四)举行捐赠物品拍卖会; e9.8XA5=3tB6=7Z

(五)认购安全、保值、增值的债券; L3:7hu4.6We7~,O

(六)购买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无记名保险。 K9!5OD1-8wY4.1S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L3?5yI7!1AJ9:5c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b,+4Ut4:4Kr6.5f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Y6!3LI1:8xo3-4Y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s7;5Jv8=6VO8.5E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c1~9Sf2;1cb7~,b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r8-4Lv,.6Bi5?,X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E7~2g03.3Ny5=9B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h95kJ,!5Fg3-8M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O7-3CT2+1Ml9~,r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U8~8pp99Hz3!1B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05!1ME2!5jn7~,W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I3-6OQ1:3UQ4~6I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V6:6DQ2~2IT3?1O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R1=7cu8?1Dg7~3n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w,?9Ep,!1Ck22S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x8.1DM6:9dn3.,s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Z2!9WS4:2R04~6U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合捐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z9!,tq7!9tn6=5z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8,ZM6!9MM,.9h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h5=7bD6-7yu8?8g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要求受助人改正;受助人拒不改正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要求受助人返还财产。 F6+5yj4+,aM6!7U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i,-2Yu1-2Rx9-5w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T6=7IT8;,CH5+3v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F7=2DZ18VH,~4m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v8-1PH7;8CV5~2c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n9;,pJ3?8Tt6!8T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U7-2GB3;9Yu9?9y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V68Mf6:4qv,;,v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P3:8hj6;5Sz7?4b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f3;,bB,;1pU53F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q9!7xJ4=5sT8=1z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w7;9ID9~1Lv9=7f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Q7~2Bq,?,Yl2+6m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n8?7LU8.3zT7?3t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m8~8AK8~,Dk6=4T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N5:7lf61Bs2:6i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v7.2aM3-9SF4.5w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V9?9lS8?4ES,-7r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k3.7Ik7-2jj7?7E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D8:20N,:8ff3?9U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R4:4rr6!6lC3-8i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w3:4OJ2-4YT2.,X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G3+5DZ6!7WI,1k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j2:9Ja9+9dT,!1z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N4.5fn6?4ma3:6E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V7;9Ow1:1Fg3.4q

第七章 章程修改 B2:1ut4:9cf,+5u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r3:1HK1~5dc3~9z

第八章 附 则 c4:7Qe8.2eC6.9m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30日第四届第五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L8:6uH870R1=6G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Z3=9Lu3,Nx,-8V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j7~,aq6?4rI8=9t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z74Jj9=5Sl2: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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