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简介
定陶古称陶,又名陶丘,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城,自春秋至西汉800多年间,一直是中原地区的水陆交通中心和全国性经济都会,享有“天下之中”的美誉。据《史记》载:春秋末期,范蠡助越灭吴后,辗转至陶,“以陶为天下之中”,遂在此定居经商,“十九年间,三致千金”,被后人尊为商祖,死后葬于陶,定陶之名由此而始。今定陶县位于山东省西南部,菏泽市中部偏南,北和西北部与经济发开区、牡丹区接壤,南和西南与曹县毗连,东和东南与成武县相邻,东北与巨野交界,全县辖10镇2个街道办事处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360个行政村,7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70万人。 k3-,XU,+7WC,;9u
清末,定陶县所有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均由知县亲自审理判决,对判决不服者,可上诉到知府、臬司、巡抚,死刑案件需呈报刑部奏明皇帝批准。民国时期,全国各重点城市设立专门司法机构——审检厅(后改称法院),当时定陶县没有设置,司法工作仍由县长兼理。1945年8月定陶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同时设立司法科,驻县府三间堂屋;解放战争时期,司法科办公地点无定所,随县政府转移而转移,常在孟海牛屯、小罗庄和黄店一带开展工作。1948年底,定陶县城解放,司法科进驻县城办公。1951年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平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撤销司法科,改建定陶县人民法院。1953年1月,成立陈集、黄店两处法庭。1958年,定陶县与成武县合并,撤销陈集人民法庭,设立定陶人民法庭。1961年11月,恢复定陶县,重建定陶县人民法院。1962年恢复陈集人民法庭;1966年6月增设张湾人民法庭。1968年11月,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定陶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4月撤销军事管制,恢复法院继之陈集、黄店、张湾法庭恢复。定陶县人民法院沿袭发展至2016年,同年4月29日,定陶县撤销,设立菏泽市定陶区,6月份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沿袭至今。 084oA5?6gU9?8S
现定陶法院座落于城区陶朱公大街中段,现有在岗法官干警117人,其中党组成员11人、审委会委员18人(含党组成员11人)、审判员51人(不含审委会委员),助理审判员4人,书记员27人,司法警察5人,其他12人。建有办公楼、审判综合楼各一座,其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审判综合用房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内设政治处(下设组织人事科、教育培训科)、办公室、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财务装备科、信息技术科、信息服务中心、审委会办公室等10个行政部门,立案庭、技术室、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法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局综合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司法警察大队、诉前调解室、信访室等17个业务部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2个综合业务部门,法院下辖陈集、力本屯、冉固、黄店、游集等5处人民法庭。 o6.6aU1.9Xf4+3a
近年来,定陶法院坚持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的有效监督和区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法院工作主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以人为本建院,求真务实工作的基本理念,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为己任,在经费保障存在困难、人员断层严重、办公办案条件较差的情况下,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每年办理各类案件5000余件,为促进全区政治持续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做出了应有的积极贡献。近年来,定陶法院先后被评为全市公正执法模范单位二次、全省公正执法先进单位一次、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法院行政庭于2009年荣立集体一等功并有多个单位先后荣立集体二、三等功;多名干警多次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多名干警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全省人民法庭优秀法官、菏泽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J5-2Yc6?6iJ4.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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