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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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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成立于2014年5月,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教育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SDNUEF。其宗旨是,加强山东师范大学与国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全面支持和推动山东师范大学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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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简介

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成立于2014年5月,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教育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SDNUEF。其宗旨是,加强山东师范大学与国内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全面支持和推动山东师范大学教育事业发展。 Y6!4cw4-9Xr6:7d

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给予山东师范大学的捐赠主要用途: 063Rn4!2KM5+1h

(一)支持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设施改善和其他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的公益项目; v7;6yS2!9Px3.8R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r5~8AK,1XN5+8h

(三)资助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的开展及专著出版; l,8cm1+3OF8;8F

(四)支持资助国际交流与人才引进。 y9~4dO7!8UD4+3n

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k4.8GL4+4Vm1?1l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SDNUEF。 C9:,Go,.2Dn9?3L

本基金会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w6!5ir36TQ,:6p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加强国内外联系与合作,争取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支持与资助,全面支持和推动山东师范大学建设及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X6-9eH,=7BU6;4R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M1+6Ul4+4eL,:3B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r3~1jU,.,to1+1b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M3;3pg8+1Et9=9H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V2:8om2-9EC7?2V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邮编:250014。 W6;8Sx9~5zy6-9b

网址:http://www.jyjjh.sdnu.edu.cn/ C6;,gt8;4FE1;7o

第二章 业务范围 P9;,tD9~7Ow5-,b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募集、管理、运营资金,设立并监督捐赠项目实施,主要包括: E1+8bw2!,TD6-1S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o,.1gH5-7xy5!1Q

(二)资助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的开展及专著出版; X9:3xb7=9Nw1:2h

(三)支持资助国际交流与人才引进; K44PX6+2va8+8i

(四)支持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设施的改善和其他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公益项目; s6-5u09~4Hk7!3I

(五)管理基金,通过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购买债券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L6-6JT4=9SA2+3f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K2?7oM6?3bI5-,J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1~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o6.3of2~8gm4?2f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I,:7Qn7!5Ui3!2r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q9,ym9-9DK57I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P5:9NZ,+8Pf9=3Z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f1:5LJ9.2UJ7:9M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X,9kU5=4BN4.1B

(四)具有较强公益责任,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q4-6Lf2-3DG1~5B

(五)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地工作阅历和经验,拥有良好地个人声望,能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等方面做出贡献。 b,~7eV8-6xI9!90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w7:9RG8?2ow4+9H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R7.9xO7:8KE3!3A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V6:,Fb8+5bN6;30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J7;2MG1;2Ji4;4w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备案。 L8!9Pm89Xk4~1O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中任职。 Q3.,ir,+3Sc5:9P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v1~5E0,-4xC8:8W

理事的权利: z1-7Pq2!1UD7-9D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P1;9Jb5=2Q04!9G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T67Uv5:7CH2?1G

(三)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d4:,jW1+7kE1:5O

(四)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H2?,Su2?5Vy5:7W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X2?2Wm2~4tr7~5r

理事的义务: F,!,sW4~6yX8!6U

(一)谨慎、认真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D96bT1!5Oa6.9r

(二)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x8=,H029fV2:3S

(三)积极为本基金会建言献策、筹集资金; z4:6ms9=8YW9~3H

(四)认真履行职责,行使监督权和指导权,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在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意见; q83kq,!,pD7;5Q

(五)接受监事对本人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Q8.6Ep9=5iK1+8y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a5!5ni7-1zd6;7q

(一)制定、修改章程; f3;7PC6~4el77f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Q7;1pK3=3JH7+9y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o6+2vq4:9Vd2.,J

(四)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w,-6Mo8-3zj4:3X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重大慈善项目、关联交易等事项; j7=7iC38He5?2z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m8+5Gb,?5ig4~2t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Y7:,po5~2Dl6:4m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s4:9vm37mQ4?,g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N,;5gi3-4KG3,Z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h8;3hd8-4Yp5?8q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C79QI3:4DZ8+,K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4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e,~1qZ3-2Vj5.,w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w4~6Kf9:,Nu11I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D9~2ld7;2vb4-2N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i4~8Ej7+8zs,~2A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x58Dx3!6sW2.1t

(一)章程的修改; J,+2zK4:8eb2;,s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D9!5SP170P6+5K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重大慈善项目、关联交易等; q,=4Ju8!1bg3?9p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n4;7zO5.8BX,=9i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s8:5mn,!4gG,!8g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Q1?8xA69QZ2=9J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i7+6Bx1.2oW1!8Y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w2.1jK4?7re8;8x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s2;4PY5;9eA6~5X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b47pp61aZ37e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C1=7Aj6!8bs4~8d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m3!,Wt9=6ow3+3z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l2;7ug24hy1:2I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T4~5Zi4;3Vk,;50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g1?2RT9~6xt2?9v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W89if4?8Dd8;9N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O2?,0T,;,FF4=,F

本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P7+3gK4;6yn2;3F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Z2=4Eb5=1FU4;5J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W3~,un6-6eK6?,O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B2-3oA5~1Dh1?3F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L2.7cE7+3eK1+1a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V69sS8!3aq9;,J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V9+5PU5~2Yx2:6L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C1;1eU,!7dI4;8O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P3~3gd15yI5;1a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R2~2o09~4IW7-4W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V9.3VE1-1Uy67I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j9~2Z04?2jZ5.7X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g5?1yl9=4Te1;1R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m5=2Ew7-8ys91e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G6.8Bj,;2VL8~,i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c6?,z04-5Uz,8F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V2~5wA3!7Ng2?,Q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Q2;2Vs7~,bb,=2X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F6:7oF2:7QU1~60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m8:3Ug6.8xY8-4w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s9;4ad73Xz61O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N3+3gd8-,WP2:5S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T2:7Om,;4Vv5:1m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r1?,RE7!7Ei,?6u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j,~1wC3?7gH2+3O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a6=3jQ8!6ps7?1W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G6+4Wj63DD4-5h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Y9+5rC4~5yW9;5t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E,:4uz6?,Sb9=4B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t4-5Ek4-7pE8.4W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S,=9jB6:6UD,-5A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m4!2hB87TL6=5x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x4!4lh5:60I,?2G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S7;3cW4~2SA3?3D

(二)政府资助; Q2=2fW2+3pE1?5h

(三)资金的保值增值收益; X6!2Sf,.7sw84V

(四)投资收益; f3:1ve5.5FH61G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C3~8Rh,:2sS9.5l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j2;6jX7?8Ls2?7M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中分配。 o2,XA1?8uk5;9M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D,+7mc5~1oN4;8O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o8=,ny9=6GN8.,q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l3!9nz1~,ex,:2V

(一)奖优助困、校园建设等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G2~8JB6.,Fn6-5P

(二)支持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项目设施的改善、人才交流引进等学校发展项目; s4;2jw9;5cL5-2a

(三)维持基金会正常运作的必要开支; E8:8fO2+4FP3+7S

(四)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06=8di3;6TK3;5h

(五)依照捐赠协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o9!,uS9:4OB61z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投资兴办企业或控股企业。 Z2=6SE6+1Ud6;9T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j4!5XC9!3jW,-4E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属于慈善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标准执行。 e7?6hW2+7AD2.9e

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k1:4GU7:5Ze6;2x

基金会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按照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执行。 X9;5st5!9bU6-1y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g5!,mM4=2iI7~2E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F,:4us9:7pA4~,v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v6?4iu4!4Rm1.1U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U6;3ue9!6po8?,L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G9=3zc46uc7?6w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m7=3Om9.1oS84z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X5+7Ju,!5Cf8=1O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A5-2Gm7.5Og7.,X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y4!3SQ3!,rH,+9a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G,-8eU17uL1;1J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R6!8tP6=1nl9!3Q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H9:8uN7;7ed6!5d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B7?6bF2!9rQ6:4p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I4.5Lm6!8MG,+20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U1;60r8?7bl9-7r

(四)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F9-6lG6+6Vp8~2j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X7.1fZ7!3xv6~7h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X,=3pj1:2yS4.2r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专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j2:,Oe,+9dq1?1p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u2:40H8=,bw8!6q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P6-1Kk,-,Qg7?8F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n1:9PI4-4md8+5U

(一)按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将剩余财产一次性投入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关公益项目; t8+5FY8=6Ye1;9J

(二)将剩余财产转入同类教育基金会。 E9.7nR1-2WR6;50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b4+8CM45Td8!5A

第六章 党建工作 p6.3XU2=,Ww7~,v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v5~2pU79CH3.2a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f,?6kD6!5uN1:3i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f6=3tH,~7yn5!5h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w6;6WV1~6ZA,?1l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G9+4fa1.9Eb4!2Z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基金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负责人。 O,;3eq3+8jq5.30

第七章 章程修改 Q6.3Tp6?7zH6+5n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F,:4Uo,.4oD5~3W

第八章 附则 k,?,hN23Pk18H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日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09~7WL4?3rb3:8L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e1;1yP5~7Ip8.1d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f5+6uS2;2Ka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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