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i网简介
【信息公开指南】 c35N03.8ry5+3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我校编制了《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中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校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部门查阅。 h4:4ez9+4Df9:,N
一、主动公开 K1-9ZB5?3Sd5;7q
(一)公开范围 J38Wq7;4tg6?3X
本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C25UN1+8Cu,-8u
(二)公开形式 P27yi5?6du9+4w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校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公开。 r5:1MH26pR2?8L
此外,本校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文件、会议、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Q1,Hj8:1xq5.2C
(三)公开时限 C5=9aV5!6DF3.9o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本校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m1~4We8=8zM,;8D
二、依申请公开 o1:2QP4!2pD1;7a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校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n5!1ds5?5fO1+6V
(一)受理部门 i8-7HA3~,QR3?9X
本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为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办公室; w3~8Hs6?9dJ4.6l
时间为工作日8:00——16:00; J1;3kh1:9bc1=5X
(二)提出申请 b5?6lp6!6xH6:4f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y9-9oI46Iv7+8K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T9-5dH8~9Lv6-4H
2.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l,=7GI72sM4!6p
3.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H8!9xm1?,0O4=6r
(三)申请途径 o9=60I9=6oL7;5z
向本校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并提交《上海政法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w5=7Fm,!,jD8:3z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校“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e6;9qa7+5KJ2+1e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H,.4oN8-4fq3,B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S4?5fT1=7Hu11S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校提交书面申请。 c,!,LP6.4Il7!4Z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n3+8un7=6C08+8B
(四)申请处理 W6.9oz,=7Lb8;8Y
本校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U5~8wj9.8iZ2~7H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V1~8zz5~2Dh6:9o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n53sG2:2Y03~4F
3.不属于本校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h2:8WT5:4oP2+2M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予部分公开; U,-5ni57PD3;4u
5.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j1!2UR,!8BR7~,p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校已经作出答复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v2:5qc7-8IA5!6C
(五)处理时限 z6?4Yc,?5gv5+8M
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a7.6dU6.1ih,3V
本校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将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 o5~4jW3-3HC97l
(六)收费标准 e1,lR4?2gP4:6H
本校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收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政。如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需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N,.4Jc3?7bD,?8C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U9-1Py5:2nr7!,m
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和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监督部门投诉。 h6.7mN1=7Mw7.2Q
监督部门:上海政法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x3-4Ht2-4HB8~2i
办公地址:上海市外青松公路7989号求实楼312室 O1=2OW6.9Dp5+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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