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制和名称在历史上几经变化。1951年5月1日萍乡县人民法院成立,其上级法院为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0年萍乡县人民法院改为萍乡市人民法院,其上级法院仍为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8年8月萍乡市人民法院被撤销,由萍乡市革委会保卫部行使审判职能;1972年9月5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保卫部《关于恢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置建设》的文件,11月21日中共萍乡市委决定设立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关、湘东、芦溪、上栗4个区人民法院(此时萍乡市已升格为地级市,下辖城关区、湘东区、芦溪区、上栗区);1992年6月莲花县划归萍乡,萍乡市亦随之增加莲花县人民法院,1993年5月城关区改名为安源区,城关区人民法院亦随之改名为安源区人民法院,1997年11月芦溪、上栗改县,芦溪、上栗两个区人民法院亦随之改称县人民法院。 H1.,kU9+4Vi7-7Z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审判大楼位于江西省萍乡安源经济开发区金陵西路29号,于1997年交付使用,占地面积12852平方米,建筑面积13800平方米,共八层,有办公室136间,有审判法庭11个,审判大楼整体呈现出古典与现代相结合的建筑风格。 d2;3II6.4NP6~7t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队、司法技术处、司法行政处、监察室等机构,下辖安源、湘东、芦溪、上栗、莲花5个基层法院。市中级法院现有中央政法编109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84.4%,其中硕士学历19人,占总人数的17.43%。 d2~1vc9?1ui2+1m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审判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依法决定国家赔偿;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依法执行和协调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综合治理;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A9~2Hz9.7ZH1-1Y
萍乡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全面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切实提高司法水平,扎实推进现代化法院建设,为萍乡的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p9:8SI7-6xE2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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