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早成立于1950年7月24日,原名乌兰察布盟自治区人民法院,属绥远省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1954年3月,乌兰察布盟自治区人民政府改为乌兰察布盟人民政府,乌兰察布盟自治区人民法院随之改称乌兰察布盟人民法院,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1955年,依据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乌兰察布盟人民法院改建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日,乌兰察布盟撤盟建市,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改建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办公大楼位于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乌兰察布西路59号。 B9?3sM2;20s3.2q
中院共辖基层人民法院11个,分别是集宁区人民法院、丰镇市人民法院、凉城县人民法院、卓资县人民法院、兴和县人民法院、商都县人民法院、化德县人民法院、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察右中旗人民法院、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02~6Pa3-7SD3.4E
全市法院现共有干警791人,其中法官488人,审判辅助人员303人。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有286名法官首批进入员额。近年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带领全市法院干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工作主线,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义”的工作目标,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努力拼搏,党组一班人坚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这一审判工作的灵魂,狠抓审判执行第一要务,努力加强党建和干警队伍建设,全院上下形成了风清气正,齐心协力,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2011年以来,中院各项工作一年一个台阶,逐年稳步上升,在全区绩效考核中,一举由全区13个中院的第八名,跃居2015年的第三名,近两年我院仍稳居全区先进法院行列。2017年底,中院新一届党组领导班子调整以来,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继续秉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觉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狠抓审判执行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努力提升各级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全力推进法院干警队伍建设,全院各项工作正在以更加良好的态势不断向前迈进。 l5;8GW23Hk9!5e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年均共受理各类案件28000余件,其中中院年均受理2100余件。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两级法院年均受理案件每年均以不低于10%的速度向上递增。 e6-9Sz2!6ys4;5n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市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 l13ew1.6go5-4D
(一)审判法律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D3?,lD3!9fF,+4y
(二)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S7=7tO2~1Rd9-50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S9;6rg2!6ta,.1D
(四)审判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S3?2jU4~,po8?5i
(五)审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案件。 d,6VL2~7S07+7T
(六)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 x5;2IO8~1oB1.6U
(七)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06=9Xa7;3tx8~7I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工作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p34ZK4!1aX6;5j
(九)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O6:8Ku89cq1?,i
(十)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G3:1Is7-5NA6;7I
(十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M85TZ8;8sA,!2Q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T5!8zi7?3rU5!4x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o7!5IF7-7Um4+9U
免责声明
网站收录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致力于为中文网站提供动力。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