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人大网(梅州市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u1?5qD1-5tR17w
主要职责: G8?1pb5:7Fw5-8T
一、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助常委会领导抓好机关的日常工作。 J,,XZ6~1Hx,~2A
二、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及其他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i4!1fJ5=2UJ2?6U
三、负责机关人事、工会、财务、接待、信访、综治、老干、计育、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等工作。 g2-6BM,:6xY,+3o
四、负责有关文件、材料的起草、印发;做好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印鉴管理工作。 l2-2Sa8:2lB8?,Z
五、负责宣传报道,做好《兴宁人大》刊物编辑出版及有关报刊的征订工作。 K1!9hl2;3Kw,?6j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各项学习教育活动。 O6;1al82xG2?,g
七、负责内外有关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W1-1Im7?4Qe1~3f
八、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y,:8cl9-7Pp1~,e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定职权
(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摘编) M2!6Ca69BG6?8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关于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基本职权的规定,经过原文摘录和综合,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权如下: w,7Sz1-7rL4+4U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权: c5~7gA7.2oO6;5m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w4.2Lh,?6zX8:3a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B3~7qG1-4VW2~8q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E5-9hA5:9yi3.2S
四、选举或者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d,?8Uz5-8EZ,?5B
五、选举或者罢免市长、副市长。 e5:7wj2;2cJ5!4N
六、选举或者罢免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或者罢免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需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C1:8dq9=6ZL3:1B
七、选举或者罢免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5eS5.2JD4!8Y
八、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J9!8qN2!2WI4=4t
九、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J9+9gW2?3BL8+3j
十、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决议。 j,+1TK1-8BL39l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s1?4GT6+7Jl1;9V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和其他权利。 e3;3Xo3;1MU83r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r,.9RQ7+5Si1.1J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F63Og9~6hn6=3A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力。 P5+6mY9;6FG4!1M
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基本职权: v1?2fH71Kb,:3v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v9-9NQ6;3tu1!8W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M5!2Fs3;5uW9-4G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M7=2DM56eq2.,p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G8?5wk,.5iO6.6R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D2.4FL,-7JN6;7N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N7:7eJ1-4wP8;8V
七、撤销镇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v6-3JE4;5ft5!7z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4.4Qj2~4aP4~6S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b9;2d047lw4?4N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的任免,报梅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S7!2XN3.1ie7=3o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k,~8DT31CI8!4K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Z2?9i06.7Ek7;3O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s3-4ca9!1CW1:1P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c2-7AG,?7hn3-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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